證券監管挑戰與應對策略

時間:2022-11-21 0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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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監管挑戰與應對策略

摘要:目前國內現行的法律規定中明確指出了證券管理方面的措施,相關的證券企業也使用類似的證券監管措施。目前國內有上百種證券監管措施,這種證券監管措施對我國行政行為形式理論上形成了極大的挑戰,在行政程序與司法審查上構成同樣的威脅,而構成這樣的主要原因有監管理論上造成的對傳統行政監管的挑戰,但是也是法律發展中的必然結果,是根據我國的國情決定的。但是證券監管本質上是證券監管機構行使證券監管權采取的必要措施,是證券監管單位行使權利的一種形式與一種手段。

關鍵詞:證券監管;措施;挑戰;應對策略

證券監管措施是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體制,目前國內的證券監督管理機制中的發展,證券規范期貨市場在投資者權益的保護都經過監管體制來進行,監管措施還針對證券期貨市場中存在的違法行為與不當的行為采取一定的監督管理措施。目前在國內使用的證券監管措施已經上達百種,這些措施在防治市場風險與預防市場風險上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因為這些措施存在法律管理范圍之外,不受到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理法的約束,因此證券監管措施為法律管理的盲點。

一、證券監管措施面臨的挑戰

1.案例分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因為某地就監管局中,因此當地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凈資本不足,因此發出了公司限期整改并且限制業務的通知,這份通知讓這個有限公司說明責令整改,從而讓凈資本達標,或者是提出重組的方案。隨后的一個月內,到底整改期限之后,該公司凈資本仍舊無法達標。再者之后的三個月,中國證券監管委員會撤銷了該公司的許可證,并且關閉了所有的分支機構。該公司不服,向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該公司遞出申請之后,證監會做出回復:維持行政監管之前所做的決定,公司不服該回復,于是國家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決定。最后法院駁回請求,但是公司負責人不服一審判決,并且提出上訴。經過庭審之后法院依舊駁回上訴,堅決維持原判。2.法律定位不清晰成為監管的難點。很多證券引發的期貨案件中,被告人與原告人雙方對經營與業務許可證在性質上有不同的認識與看法,該公司的一部分人認為,撤銷經營許可證停止期貨經營業務的行為,影響了期貨公司本身的利益并且造成了利益損失,可以采取行政制裁的方式來處罰期貨公司。這里涉及監管措施中行政法上的行政處罰行為。該有限公司針對公司違法中的行為指出依據是《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并非是《行政處罰法》中的規定,因此撤銷公司的經營權與業務許可證并非是行政處罰,而是證券監管的措施之一。這里存在的問題就是中國采取的證券監管措施存在的定位問題。就文章探討的期貨引起的案件糾紛,在對案件中,處罰性質的建議與報告性、指導性監管措施中,關于“職務”“財務報告”等之內的認定并不清晰,對于“信用記錄”之內的需要進行措施處理,但是措施處理是強制性措施處理還是處罰措施。撤銷公司的許可證是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的范疇內嗎?中國在隨后頒發的《行政強制法》,其中關于金融行業中審慎監管的規定,在條文的理解與使用上造成了極大的誤會。對于證券監管措施中是否使用行政強制法,引起了人們較大的爭議。3.缺乏行政程序是監管挑戰之一。該公司在上訴的過程中,堅持認為監證會并沒有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履行法定程序,因此在程序上有一定的爭議,這種行為的管理對于公司應該是無效的。但是監證是被告方,被告方強調其中撤銷公司的許可證與撤銷許可行為均是依照行政處罰法而做出的相關決定。所以這種行為與方式在本質上并非是行政處罰范圍,而是屬于證券期貨監管措施,因此沒有必要按照行政處罰法的程序來進行,因此其中關于行政法程序的規定,需要法律法規來確定。但是根據相關的法律研究而言,法律中對于這些程序都比較粗略,并沒有對其中的程序進行詳細的規定。同時在監管措施中,監管對象的程序參與權也是一個需要探討的重點,因此在程序行使的過程中,監管對象只能被動地接受結果。4.缺乏審查環節也是監管需要重視的問題。證券監管措施中行使權力的時候,監管措施人員不服可以提起上訴,但是證券監管措施的司法審查也是一個難點。目前很多的證券監管措施并沒有進入司法審查,監管機構有非常強大的監管權力,但是監管人施行的措施非常少,當行使監督管理權力的時候,人們會考慮如何與證券監管機構進行構溝通協調,而并非是提起行政訴訟。所以很對的證券監管單位并沒有接受法律的審查。

二、證券監管措施的發展

證券監管措施在法律認識與概念定義上并不嚴格,證券監管的概念更多在證券監管機構內部被使用,所以證券監管措施本質上是屬于國家進行市場,從而行使規范與權益手段的一種方式之一,所以可以認為證券監管措施是行政管理或者是經濟術語,但是也同樣與法律有非常密切的關系。證券監管出現與20世紀末,21世紀出現了監管措施,隨后開始頒布相關的法律法規,其中開始與法律掛鉤,類似“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市場秩序的……可以進行責令停業整頓,制定其他機構托管”等等規定。目前國內的監管中,與法律有關包括《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證券監管措施已經上百種,根據這些監管措施涉及的監管對象權力、資格與影響等進行分類,可以劃分為四大類。證券監管措施的不斷發展,起初從美國開始,但是美國在行政上對證券都有自己的認識與看法,也有自己的邏輯和方式,并且在行政上還根據不同的規章制度制定了不同的行政程度。但是引入中國之后,出現了發展上很多的問題,追其主要原因,也許與從美國引進之后,與大陸的法律體系融合發展并不順利有關系,因此磨合與發展還需要一段時間。

三、對應策略探析

1.面對本土化發展。要規范證券監管措施,首先要考慮如何把證券監管方式的轉型,一直以來國內法律法規等都受到大陸法行政行為體系理論上的影響。所以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就要針對這個問題,列舉出國內上百種證券監管措施,對其進行詳細的梳理,從每一個措施上入手,爭取將其本土化發展。而其中關于行政強制措施的,應該要對強制性的措施有明確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指的是在行政管理的過程中,禁止一切違法行為的發生。目前,中國政府與經濟的關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中國逐漸變成“監管型”國家,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已經逐漸改變,但是仍舊不可忽視其中存在的缺陷。因此在發展上,國內監管措施更應該要突破傳統的局限,轉變傳統,嘗試用政府的思路來解決問題,深刻思考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想方設法將其進行規范。2.完善行政程序。國外國家在行政程序的完善上已經非常成熟,比如美國和英國。我國要實現具體的監管程序,就需要針對裁量權與監管措施進行,因此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首先是實現行政程序的法典化。我國雖然在很多領域已經逐漸實現法典化,但是在行政計劃與行政指導等方面,并沒有實現法典化。目前行政權力逐漸強大,國家需要建立起來行政權力的規范機制,法治的實現需要從機制入手,因此制定機制的法典化可以規范行政權力,也可以約束相關的部門。但是在具體的施行上,應該借鑒美國在監管措施上的規定。比如目前的行政法官裁決程序中,針對聽證程序就進行一定的規定,在《工作規則》中,規定了支持人、聽證官、預聽證等,我國證券監管機構擁有很廣的權利,但是作用不一切程序也不相同,因此這給約束單位帶來了一定的難度,證券監管措施的程序在權力運行的過程中一定要加以規范,這樣可以防止權力的濫用,同樣對于內部行政程序的規定,在證券監管措施上加入程序規范,對于國內的證券監管而言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

證券監管在國內發展的跡象可尋,而且時間也很短,但是得到了非常廣泛的發展。在發展的過程中,法律定位與程序上都出現了很多問題,國內需要建立起統一的行政法律程序,建立起相應的權利規范機制,真正實現法治。對于國內眾多的證券監管措施,進行逐條細化規定,爭取建設一個更加強大的“監管型”中國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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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曉民 單位:江西財經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