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規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5 19: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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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服務貿易構建和完善
法律框架是指在確定調整特定對象情況下,明確采用何種或者哪些主要法律規范以及各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所謂服務貿易法律框架,主要是指調整服務貿易領域的基本法律規范及其相互關系。它是以靜態的形式展現某一法律體系是否為原則明確、層次清晰、相互協調和緊密聯系的完整的法律大廈構件體。構建服務貿易法律框架,則是指采取一定的法律形式對各服務貿易規定相應的基本法律規范,并理順特定的調整對象內部法律規范之間以及與其他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
一、現行我國服務貿易法律框架
目前我國服務貿易法律框架雛形已露端倪,它是以《對外貿易法》為基本支柱,以《商業銀行法》等服務行業性法律為主體,以《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行業性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為補充,依托《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跨行業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支撐,共同構筑而成。具體地說位于最高層次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其次是我國服務貿易的主體框架,即各服務行業的基本法律,如《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海商法》、《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民用航空法》、《廣告法》、《建筑法》等;再次是作為行業基本法律重要補充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如《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等;與服務行業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等是構建服務行業法律框架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主要有《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價格法》等。
為了更為形象地表現上述法律框架,可參見下列簡圖。
調整服務行業內部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框架結構:
服務行業最高層次的法律
我國海運服務貿易法研究論文
摘要:海運服務貿易是WTO服務貿易的談判對象之一,本文探討了國際海運服務貿易法的范圍、原則以及我國目前的海運業現狀和立法情況,分析了其中存在的問題,強調我國海運服務貿易法應與國際航運慣例接軌,從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執法等三方面加以調整和完善。
關鍵詞:入世,海運服務貿易法,國際航運慣例
1994年4月15日,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由111個國家和地區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是《關貿總協定》以來世界貿易自由化的重大突破,它為國際服務的進行制定了國際上的多邊框架。雖然海運服務貿易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沒有達到實質性的協議,但《服務貿易總協定》必然對海運服務業這個服務貿易的重要部門之一產生重大影響。其原則和做法體現的是世界范圍的服務貿易和航運業的發展總趨勢,因而我國相關的海運服務貿易法規也必然要參照《服務貿易總協定》進行調整和完善,以適應這一變化。
一、海運服務貿易法的定義及其范圍
海運服務是指以船舶為工具,從事跨越海洋運送貨物和旅客的國際性運輸及相關輔助服務部門。雖然北歐國家、歐共體、美國等對海運服務的具體范圍尚未達成共識,但不可否認的是,WTO海運談判主要集中在國際海上運輸、海運輔助服務和港口服務三個方面,其中國際海上運輸包括班輪和非班輪市場,海運輔助服務包括船舶、貨物、裝卸、倉儲、集裝箱場站、海關結關六項業務;港口服務指靠泊、貨物裝卸、供油、供水、引航等通常發生在港口的與船舶有關的服務。[01]其中海上運輸是海運服務的最主要形式,它可分為貨物運輸——船方作為承運人將貨方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送至另一港并收取運費和旅客運輸——船方作為承運人以適合運送旅客的船舶經海路將旅客及其行李從一港運送至另一港并由旅客支付票款;也可分為班輪運輸(定期船運輸)——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在固定航線按既定的掛靠港口順序,經常性從事客貨運輸并按運價本的規定計收運費和租船運輸(不定期船運輸)——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無固定航線、航期和掛靠港口的不定期船舶,運送貨物或旅客而由承租人支付運費或租金。船舶指船務企業或人接受海運承運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或承租人)的委托,在授權范圍內代表委托人辦理與在港船舶有關的業務、提供有關的服務或進行其他的法律行為;貨運指機構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并收取服務報酬。[02]
海運服務貿易法就是調整海運服務跨國交易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WTO海運服務貿易法律規范體系是由《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GATS、以《關于海運服務談判的部長決議》為主的相關決議、決定等三個層次的法律規范組成,當然也涉及到《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附件2《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和附件3《貿易政策評審機制》。[03]
海運服務貿易法發展完善研究論文
摘要:海運服務貿易是WTO服務貿易的談判對象之一,本文探討了國際海運服務貿易法的范圍、原則以及我國目前的海運業現狀和立法情況,分析了其中存在的問題,強調我國海運服務貿易法應與國際航運慣例接軌,從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執法等三方面加以調整和完善。
關鍵詞:入世,海運服務貿易法,國際航運慣例
1994年4月15日,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由111個國家和地區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是《關貿總協定》以來世界貿易自由化的重大突破,它為國際服務的進行制定了國際上的多邊框架。雖然海運服務貿易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沒有達到實質性的協議,但《服務貿易總協定》必然對海運服務業這個服務貿易的重要部門之一產生重大影響。其原則和做法體現的是世界范圍的服務貿易和航運業的發展總趨勢,因而我國相關的海運服務貿易法規也必然要參照《服務貿易總協定》進行調整和完善,以適應這一變化。
一、海運服務貿易法的定義及其范圍
海運服務是指以船舶為工具,從事跨越海洋運送貨物和旅客的國際性運輸及相關輔助服務部門。雖然北歐國家、歐共體、美國等對海運服務的具體范圍尚未達成共識,但不可否認的是,WTO海運談判主要集中在國際海上運輸、海運輔助服務和港口服務三個方面,其中國際海上運輸包括班輪和非班輪市場,海運輔助服務包括船舶、貨物、裝卸、倉儲、集裝箱場站、海關結關六項業務;港口服務指靠泊、貨物裝卸、供油、供水、引航等通常發生在港口的與船舶有關的服務。[01]其中海上運輸是海運服務的最主要形式,它可分為貨物運輸——船方作為承運人將貨方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送至另一港并收取運費和旅客運輸——船方作為承運人以適合運送旅客的船舶經海路將旅客及其行李從一港運送至另一港并由旅客支付票款;也可分為班輪運輸(定期船運輸)——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在固定航線按既定的掛靠港口順序,經常性從事客貨運輸并按運價本的規定計收運費和租船運輸(不定期船運輸)——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無固定航線、航期和掛靠港口的不定期船舶,運送貨物或旅客而由承租人支付運費或租金。船舶指船務企業或人接受海運承運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或承租人)的委托,在授權范圍內代表委托人辦理與在港船舶有關的業務、提供有關的服務或進行其他的法律行為;貨運指機構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并收取服務報酬。[02]
海運服務貿易法就是調整海運服務跨國交易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WTO海運服務貿易法律規范體系是由《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GATS、以《關于海運服務談判的部長決議》為主的相關決議、決定等三個層次的法律規范組成,當然也涉及到《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附件2《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和附件3《貿易政策評審機制》。[03]
入世后我國海運服務貿易法完善論文
摘要:海運服務貿易是WTO服務貿易的談判對象之一,本文探討了國際海運服務貿易法的范圍、原則以及我國目前的海運業現狀和立法情況,分析了其中存在的問題,強調我國海運服務貿易法應與國際航運慣例接軌,從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執法等三方面加以調整和完善。
關鍵詞:入世,海運服務貿易法,國際航運慣例
1994年4月15日,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由111個國家和地區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是《關貿總協定》以來世界貿易自由化的重大突破,它為國際服務的進行制定了國際上的多邊框架。雖然海運服務貿易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沒有達到實質性的協議,但《服務貿易總協定》必然對海運服務業這個服務貿易的重要部門之一產生重大影響。其原則和做法體現的是世界范圍的服務貿易和航運業的發展總趨勢,因而我國相關的海運服務貿易法規也必然要參照《服務貿易總協定》進行調整和完善,以適應這一變化。
一、海運服務貿易法的定義及其范圍
海運服務是指以船舶為工具,從事跨越海洋運送貨物和旅客的國際性運輸及相關輔助服務部門。雖然北歐國家、歐共體、美國等對海運服務的具體范圍尚未達成共識,但不可否認的是,WTO海運談判主要集中在國際海上運輸、海運輔助服務和港口服務三個方面,其中國際海上運輸包括班輪和非班輪市場,海運輔助服務包括船舶、貨物、裝卸、倉儲、集裝箱場站、海關結關六項業務;港口服務指靠泊、貨物裝卸、供油、供水、引航等通常發生在港口的與船舶有關的服務。[01]其中海上運輸是海運服務的最主要形式,它可分為貨物運輸——船方作為承運人將貨方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送至另一港并收取運費和旅客運輸——船方作為承運人以適合運送旅客的船舶經海路將旅客及其行李從一港運送至另一港并由旅客支付票款;也可分為班輪運輸(定期船運輸)——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在固定航線按既定的掛靠港口順序,經常性從事客貨運輸并按運價本的規定計收運費和租船運輸(不定期船運輸)——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無固定航線、航期和掛靠港口的不定期船舶,運送貨物或旅客而由承租人支付運費或租金。船舶指船務企業或人接受海運承運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或承租人)的委托,在授權范圍內代表委托人辦理與在港船舶有關的業務、提供有關的服務或進行其他的法律行為;貨運指機構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并收取服務報酬。[02]
海運服務貿易法就是調整海運服務跨國交易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WTO海運服務貿易法律規范體系是由《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GATS、以《關于海運服務談判的部長決議》為主的相關決議、決定等三個層次的法律規范組成,當然也涉及到《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附件2《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和附件3《貿易政策評審機制》。[03]
入世對中國海運貿易法的影響探索論文
摘要:海運服務貿易是WTO服務貿易的談判對象之一,本文探討了國際海運服務貿易法的范圍、原則以及我國目前的海運業現狀和立法情況,分析了其中存在的問題,強調我國海運服務貿易法應與國際航運慣例接軌,從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執法等三方面加以調整和完善。
關鍵詞:入世,海運服務貿易法,國際航運慣例
1994年4月15日,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由111個國家和地區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是《關貿總協定》以來世界貿易自由化的重大突破,它為國際服務的進行制定了國際上的多邊框架。雖然海運服務貿易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沒有達到實質性的協議,但《服務貿易總協定》必然對海運服務業這個服務貿易的重要部門之一產生重大影響。其原則和做法體現的是世界范圍的服務貿易和航運業的發展總趨勢,因而我國相關的海運服務貿易法規也必然要參照《服務貿易總協定》進行調整和完善,以適應這一變化。
一、海運服務貿易法的定義及其范圍
海運服務是指以船舶為工具,從事跨越海洋運送貨物和旅客的國際性運輸及相關輔助服務部門。雖然北歐國家、歐共體、美國等對海運服務的具體范圍尚未達成共識,但不可否認的是,WTO海運談判主要集中在國際海上運輸、海運輔助服務和港口服務三個方面,其中國際海上運輸包括班輪和非班輪市場,海運輔助服務包括船舶、貨物、裝卸、倉儲、集裝箱場站、海關結關六項業務;港口服務指靠泊、貨物裝卸、供油、供水、引航等通常發生在港口的與船舶有關的服務。其中海上運輸是海運服務的最主要形式,它可分為貨物運輸——船方作為承運人將貨方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送至另一港并收取運費和旅客運輸——船方作為承運人以適合運送旅客的船舶經海路將旅客及其行李從一港運送至另一港并由旅客支付票款;也可分為班輪運輸(定期船運輸)——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在固定航線按既定的掛靠港口順序,經常性從事客貨運輸并按運價本的規定計收運費和租船運輸(不定期船運輸)——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無固定航線、航期和掛靠港口的不定期船舶,運送貨物或旅客而由承租人支付運費或租金。船舶指船務企業或人接受海運承運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或承租人)的委托,在授權范圍內代表委托人辦理與在港船舶有關的業務、提供有關的服務或進行其他的法律行為;貨運指機構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并收取服務報酬。
海運服務貿易法就是調整海運服務跨國交易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WTO海運服務貿易法律規范體系是由《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GATS、以《關于海運服務談判的部長決議》為主的相關決議、決定等三個層次的法律規范組成,當然也涉及到《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附件2《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和附件3《貿易政策評審機制》。
我國海運服務貿易法研究論文
摘要:海運服務貿易是WTO服務貿易的談判對象之一,本文探討了國際海運服務貿易法的范圍、原則以及我國目前的海運業現狀和立法情況,分析了其中存在的問題,強調我國海運服務貿易法應與國際航運慣例接軌,從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執法等三方面加以調整和完善。
關鍵詞:入世,海運服務貿易法,國際航運慣例
1994年4月15日,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由111個國家和地區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是《關貿總協定》以來世界貿易自由化的重大突破,它為國際服務的進行制定了國際上的多邊框架。雖然海運服務貿易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沒有達到實質性的協議,但《服務貿易總協定》必然對海運服務業這個服務貿易的重要部門之一產生重大影響。其原則和做法體現的是世界范圍的服務貿易和航運業的發展總趨勢,因而我國相關的海運服務貿易法規也必然要參照《服務貿易總協定》進行調整和完善,以適應這一變化。
一、海運服務貿易法的定義及其范圍
海運服務是指以船舶為工具,從事跨越海洋運送貨物和旅客的國際性運輸及相關輔助服務部門。雖然北歐國家、歐共體、美國等對海運服務的具體范圍尚未達成共識,但不可否認的是,WTO海運談判主要集中在國際海上運輸、海運輔助服務和港口服務三個方面,其中國際海上運輸包括班輪和非班輪市場,海運輔助服務包括船舶、貨物、裝卸、倉儲、集裝箱場站、海關結關六項業務;港口服務指靠泊、貨物裝卸、供油、供水、引航等通常發生在港口的與船舶有關的服務。[01]其中海上運輸是海運服務的最主要形式,它可分為貨物運輸——船方作為承運人將貨方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送至另一港并收取運費和旅客運輸——船方作為承運人以適合運送旅客的船舶經海路將旅客及其行李從一港運送至另一港并由旅客支付票款;也可分為班輪運輸(定期船運輸)——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在固定航線按既定的掛靠港口順序,經常性從事客貨運輸并按運價本的規定計收運費和租船運輸(不定期船運輸)——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無固定航線、航期和掛靠港口的不定期船舶,運送貨物或旅客而由承租人支付運費或租金。船舶指船務企業或人接受海運承運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或承租人)的委托,在授權范圍內代表委托人辦理與在港船舶有關的業務、提供有關的服務或進行其他的法律行為;貨運指機構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并收取服務報酬。[02]
海運服務貿易法就是調整海運服務跨國交易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WTO海運服務貿易法律規范體系是由《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GATS、以《關于海運服務談判的部長決議》為主的相關決議、決定等三個層次的法律規范組成,當然也涉及到《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附件2《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和附件3《貿易政策評審機制》。[03]
涉外貿易的相關法律詮釋
摘要:中國改革開放和加人世界貿易組織的過程與結果應是首先在中國的對外經濟貿易管理方面建立起一個統一、公正、透明的法律法系。為此,本文詳細研究和分析了對涉外經濟貿易的思考。因此本文具有深刻的理論意義和廣泛的實際應用。
關鍵字:對涉外版權貿易;對涉外經濟貿易;對涉外服務貿易;涉外貿易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大量的貿易糾紛。2003年中國企業遭遇的反傾銷和保障措施調查已居世界第一,知識產權爭端.技術壁壘.宏觀經濟政策的摩擦也呈上升之勢。種種跡象表明.中國已經進入了國際貿易摩擦的高發期.我們應該認真分析國際貿易摩擦的原因并且積極面對。積極推動貿易談判,加入或成立國際經濟組織
(1)加入國際經濟組織.可為參與貿易談判創造條件。許多國際經濟組織經過多邊談判.已達成許多領域的反對貿易壁壘的協議.并有一套解決貿易爭端的機制。像WTO一類的國際組織所起的關鍵作用在于減少成本,為各國提供信息并監督和協商各國的行為。我們加入該組織,不但可以享有其他成員國那樣的待遇.而且可以尋求多邊框架下的貿易摩擦解決機制。
(2)建立定期雙邊協調機制。雙邊談判和協調是解決貿易摩擦的基礎。定期的雙邊協調可以使雙方信息對稱,不致陷入囚徒困境博奕。長期以來,為解決貿易摩擦,日美之間逐漸形成了協調體制和機制。它主要有雙邊政府出面,成立協商機構.通過談判,簽訂協定.解決分歧,維護日美經濟關系的協調發展。今后,在中國的貿易摩擦問題上.也應借鑒日美經驗.逐步完善和鞏固這種定期雙邊協調機制。
(3)成立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區域經濟一體化是不斷降低貿易壁壘.推進貿易自由化的過程。在此過程中需要雙邊或多邊的不斷磋商與談判,由此可以使區域內貿易量迅速提高并使貿易能夠有序進行.減少貿易摩擦。我國和東盟的10+1合作、上海合作組織的運作等.其發展態勢良好就是印證。今后,我國仍要不斷與周邊地區建立此類組織.推進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同時減少了大量的貿易摩擦。
簡析對外貿易法律法夫問題分析論文
摘要: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至今將近十年了。在這十年中,我國對外貿易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尤其是我國在兩年前加入WTO以來,我國外貿法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對外貿易的實際需要,也不符合WTO的相關規定。因此,遵循國際貿易的基本規則,適時修改外貿法,這已經是我國外貿體制改革和外貿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
關鍵詞:對外貿易法;地位;作用;問題;修改
一對外貿易法在當今世界各國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對外貿易法是指國家對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它包括憲法、對外貿易法、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外貿易法在當今世界各國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們認為,一部法律的重要性,是由該法律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決定的。對外貿易法調整的是一國對外貿易及投資法律關系的。而在當今世界,各國外貿對國民經濟發展的作用越來越大,外貿法地位也日趨重要。隨著WTO在國際貿易中的影響日益加大,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尤其是經濟大國的經濟發展,對國際貿易的依存度越來越高。所謂外貿依存度,是指一國對外貿易總額(外貿進出口總額)與國內生產總值的比值,用于衡量該國經濟對國際市場依賴程度的高低。經濟最發達的占世界經濟總量1/4的大國美國,外貿依存度為20.7%,日本作為世界經濟第二大國,為20.1%.[1]這些國家重視外貿法的程度也愈來愈高。美國從其獨立之日起,就特別重視外貿,至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在200多年的外貿發展歷程中,尤其是二戰之后,美國已成為國際貿易中起主導作用的國家,但是從60年代起在日本及70年代日益強大的歐盟的強烈競爭下,使其外貿法既有管理本國進出口功能,又有在競爭中趨利避害的服務功能?!霸诿绹?,國際貿易是最熱門的話題,外貿法也是最為社會關心的法規之一。因為它直接涉及美國人的就業問題,同時也直接影響美國人民的生活質量?!盵2]因此,對外貿易法在這些西方貿易大國早已越出了一般部門經濟法的范圍,無論從立法和執法的角度,都賦予其特別重要的地位,給予非同小可的重視。
美國憲法明確規定,對外貿易的管理權直接掌握和控制在國會手中。該對外貿易管理權是通過制定法律、批準條約、決定征稅以及掌握開支等方式行使的。行政部門則負責外貿法的實施和執行。美國政府中負責對外貿易管理的機關決不只由商務部負責,它同時還設有其他部門共同負責,主要有美國貿易代表以及一個獨立機構———國際貿易委員會。美國還專門設有國際貿易法院和聯邦巡回區上訴法院,分別受理一審和二審的國際貿易案件。美國總統作為行政最高長官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享有很大的權力,他可以直接介入貿易事務并根據有關部門的建議采取措施,在是否采取保障措施、貿易禁運、貿易制裁等方面享有最終決定權。
美國對外貿易法的內容豐富而具體,僅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就達1000多頁,其內容涉及貿易待遇,包括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互惠待遇、普遍優惠待遇、關稅同盟與自由貿易區;進口救濟與貿易秩序,包括反傾銷法、反補貼法、保障措施、調整援助[3]、市場擾亂[4]、不公平貿易做法[5]和非經濟原因[6]的進口管制;出口促進與管制,包括301條款制度[7]和貿易促進、出口管制。日本政府的貿易管理組織主要包括日本貿易會議、經產省、大藏省、日本銀行、日本進出口銀行、經濟企劃廳、公正交易委員會等。但日本貿易會議的主席由內閣總理大臣親自擔任,其成員包括經產省、大藏省、農林水產省、外務省、運輸省等重點省大臣、日本銀行及進出口銀行總裁、公正交易委員會委員長、經濟企劃廳長官等組成。日本的特點是總理親自處理,重要部門聯手共管外貿。
外貿易法問題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至今將近十年了。在這十年中,我國對外貿易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尤其是我國在兩年前加入WTO以來,我國外貿法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對外貿易的實際需要,也不符合WTO的相關規定。因此,遵循國際貿易的基本規則,適時修改外貿法,這已經是我國外貿體制改革和外貿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
關鍵詞:對外貿易法;地位;作用;問題;修改
一對外貿易法在當今世界各國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對外貿易法是指國家對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它包括憲法、對外貿易法、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外貿易法在當今世界各國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們認為,一部法律的重要性,是由該法律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決定的。對外貿易法調整的是一國對外貿易及投資法律關系的。而在當今世界,各國外貿對國民經濟發展的作用越來越大,外貿法地位也日趨重要。隨著WTO在國際貿易中的影響日益加大,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尤其是經濟大國的經濟發展,對國際貿易的依存度越來越高。所謂外貿依存度,是指一國對外貿易總額(外貿進出口總額)與國內生產總值的比值,用于衡量該國經濟對國際市場依賴程度的高低。經濟最發達的占世界經濟總量1/4的大國美國,外貿依存度為20.7%,日本作為世界經濟第二大國,為20.1%.[1]這些國家重視外貿法的程度也愈來愈高。美國從其獨立之日起,就特別重視外貿,至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在200多年的外貿發展歷程中,尤其是二戰之后,美國已成為國際貿易中起主導作用的國家,但是從60年代起在日本及70年代日益強大的歐盟的強烈競爭下,使其外貿法既有管理本國進出口功能,又有在競爭中趨利避害的服務功能。“在美國,國際貿易是最熱門的話題,外貿法也是最為社會關心的法規之一。因為它直接涉及美國人的就業問題,同時也直接影響美國人民的生活質量。”[2]因此,對外貿易法在這些西方貿易大國早已越出了一般部門經濟法的范圍,無論從立法和執法的角度,都賦予其特別重要的地位,給予非同小可的重視。
美國憲法明確規定,對外貿易的管理權直接掌握和控制在國會手中。該對外貿易管理權是通過制定法律、批準條約、決定征稅以及掌握開支等方式行使的。行政部門則負責外貿法的實施和執行。美國政府中負責對外貿易管理的機關決不只由商務部負責,它同時還設有其他部門共同負責,主要有美國貿易代表以及一個獨立機構———國際貿易委員會。美國還專門設有國際貿易法院和聯邦巡回區上訴法院,分別受理一審和二審的國際貿易案件。美國總統作為行政最高長官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享有很大的權力,他可以直接介入貿易事務并根據有關部門的建議采取措施,在是否采取保障措施、貿易禁運、貿易制裁等方面享有最終決定權。
美國對外貿易法的內容豐富而具體,僅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就達1000多頁,其內容涉及貿易待遇,包括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互惠待遇、普遍優惠待遇、關稅同盟與自由貿易區;進口救濟與貿易秩序,包括反傾銷法、反補貼法、保障措施、調整援助[3]、市場擾亂[4]、不公平貿易做法[5]和非經濟原因[6]的進口管制;出口促進與管制,包括301條款制度[7]和貿易促進、出口管制。日本政府的貿易管理組織主要包括日本貿易會議、經產省、大藏省、日本銀行、日本進出口銀行、經濟企劃廳、公正交易委員會等。但日本貿易會議的主席由內閣總理大臣親自擔任,其成員包括經產省、大藏省、農林水產省、外務省、運輸省等重點省大臣、日本銀行及進出口銀行總裁、公正交易委員會委員長、經濟企劃廳長官等組成。日本的特點是總理親自處理,重要部門聯手共管外貿。
對外貿易法研究論文
摘要: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至今將近十年了。在這十年中,我國對外貿易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尤其是我國在兩年前加入WTO以來,我國外貿法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對外貿易的實際需要,也不符合WTO的相關規定。因此,遵循國際貿易的基本規則,適時修改外貿法,這已經是我國外貿體制改革和外貿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
關鍵詞:對外貿易法;地位;作用;問題;修改
一對外貿易法在當今世界各國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對外貿易法是指國家對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它包括憲法、對外貿易法、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外貿易法在當今世界各國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們認為,一部法律的重要性,是由該法律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決定的。對外貿易法調整的是一國對外貿易及投資法律關系的。而在當今世界,各國外貿對國民經濟發展的作用越來越大,外貿法地位也日趨重要。隨著WTO在國際貿易中的影響日益加大,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尤其是經濟大國的經濟發展,對國際貿易的依存度越來越高。所謂外貿依存度,是指一國對外貿易總額(外貿進出口總額)與國內生產總值的比值,用于衡量該國經濟對國際市場依賴程度的高低。經濟最發達的占世界經濟總量1/4的大國美國,外貿依存度為20.7%,日本作為世界經濟第二大國,為20.1%.[1]這些國家重視外貿法的程度也愈來愈高。美國從其獨立之日起,就特別重視外貿,至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在200多年的外貿發展歷程中,尤其是二戰之后,美國已成為國際貿易中起主導作用的國家,但是從60年代起在日本及70年代日益強大的歐盟的強烈競爭下,使其外貿法既有管理本國進出口功能,又有在競爭中趨利避害的服務功能。“在美國,國際貿易是最熱門的話題,外貿法也是最為社會關心的法規之一。因為它直接涉及美國人的就業問題,同時也直接影響美國人民的生活質量。”[2]因此,對外貿易法在這些西方貿易大國早已越出了一般部門經濟法的范圍,無論從立法和執法的角度,都賦予其特別重要的地位,給予非同小可的重視。
美國憲法明確規定,對外貿易的管理權直接掌握和控制在國會手中。該對外貿易管理權是通過制定法律、批準條約、決定征稅以及掌握開支等方式行使的。行政部門則負責外貿法的實施和執行。美國政府中負責對外貿易管理的機關決不只由商務部負責,它同時還設有其他部門共同負責,主要有美國貿易代表以及一個獨立機構———國際貿易委員會。美國還專門設有國際貿易法院和聯邦巡回區上訴法院,分別受理一審和二審的國際貿易案件。美國總統作為行政最高長官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享有很大的權力,他可以直接介入貿易事務并根據有關部門的建議采取措施,在是否采取保障措施、貿易禁運、貿易制裁等方面享有最終決定權。
美國對外貿易法的內容豐富而具體,僅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就達1000多頁,其內容涉及貿易待遇,包括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互惠待遇、普遍優惠待遇、關稅同盟與自由貿易區;進口救濟與貿易秩序,包括反傾銷法、反補貼法、保障措施、調整援助[3]、市場擾亂[4]、不公平貿易做法[5]和非經濟原因[6]的進口管制;出口促進與管制,包括301條款制度[7]和貿易促進、出口管制。日本政府的貿易管理組織主要包括日本貿易會議、經產省、大藏省、日本銀行、日本進出口銀行、經濟企劃廳、公正交易委員會等。但日本貿易會議的主席由內閣總理大臣親自擔任,其成員包括經產省、大藏省、農林水產省、外務省、運輸省等重點省大臣、日本銀行及進出口銀行總裁、公正交易委員會委員長、經濟企劃廳長官等組成。日本的特點是總理親自處理,重要部門聯手共管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