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監管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4 04:25:39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商業銀行監管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商業銀行監管
一、激勵規制理論在銀行監管中的運用
20世紀70年代以后I在美、英等西方國家,對壟斷行業運營效率的不滿引發了一場聲勢較大的放松規制運動。然而,放松規制、引進競爭并沒有解決該行業存在的低效率問題。90年代以后,隨著博弈論、信息經濟學和機制設計理論等微觀經濟學前沿理論和分析方法被更多地引入產業經濟學的研究,一種新的自然壟斷規制理論——激勵規制理論或稱新規制經濟學(NewRegulatoryEconomics)得以產生。激勵規制理論認為,由于信息的非對稱性以及規制雙方行為目標的差異,壟斷行業的規制問題就可以作為一個委托問題來加以處理。其核心就是要解決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最優激勵問題,規制者須設計出一套既能為被規制機構提供適度激勵,又有利于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機制。傳統規制理論由于沒有認識到規制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性,也就不能制定出有效克服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的規制方式,這是導致傳統規制方式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而激勵規制理論中的事先承諾制則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
事先承諾制(Pre-CommitmentApproach)最早是博弈論中的一個專用術語,它的基本特征是當事人做出承諾后,原先在沒有承諾情況下的一些最優選擇在事后變得不再是最優,這就使當事人自己在事后的選擇余地減少;而剔除事先最優的某些選擇,也迫使對手重新考慮你的策略,從而使做出承諾的一方得到利益。將其運用到銀行監管中,就是指銀行或金融機構對自身的風險控制水平事先向監管者承諾,承諾在一定時期內的累積損失不超過一個最大限額,從而依據事先預測可能出現的最大損失留有充足的資本準備。在這一損失最大限額內,監管者不會介入,各機構自行管理和控制風險,如果在此期間任何一個時點違反了這一承諾,即損失超過了預定限額,監管者就會介入其具體活動,對其進行處罰。監管者只需設計或選擇出一種合適的激勵懲罰機制來涵蓋監管對象任一水平的風險暴露,分析問題機構風險損失的起因(是個別機構的冒險行為造成損失的發生還是由于整個經濟形勢的變化導致整個行業都面臨損失的風險),對于個別機構的冒險行為和整個行業面臨的風險導致的損失給予懲罰(區別對待),對于執行規制合同較好的機構給予獎勵。
為什么銀行會告訴監管者他對未來最大損失的真實估計?因為如果他低估了損失,他就冒著違背事先承諾而經常被懲罰的風險,這樣做的成本很大而且會使監管機構干涉自身的業務;而高估損失則意味著要求更高的資本充足性要求,這對銀行同樣是沒有什么吸引力的,這樣就滿足了激勵制度的激勵相容要求。同時,由于規制合同是商業銀行根據自身風險控制狀況主動向規制者提交的,其所得效用也必然大于其保留效用和機會收益。
那么,這種規制制度安排究竟具有什么優點呢?
1有助于減少對金融機構業務的干涉
簡論商業銀行監管
摘要:本文主要討論監管當局如何利用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以加強對銀行的有效監管。根據內部審計的定義、主要職責范圍和基本原則,討論了商業銀行內部審計與銀行監管的聯系,并結合目前國內銀行內部審計以及對監管支持作用的現狀提出了改進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金融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6)04-0048-03
一、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及其基本原則
目前,國外對內審的定義通常采用了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的解釋,即“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與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它通過應用系統的、受過訓練的方法,來評價和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巴塞爾委員會采納了這個定義,并且明確了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有責任建立并維護一個充分而有效的內控系統,包括內審體系。董事會應成立審計委員會,內審部門主管應經常向銀行管理層和董事會報告內審所發現的問題以及內審計劃的進展情況。
按照巴塞爾委員會有關文件的要求,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職責范圍應包括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所有業務活動。
商業銀行監管論文
摘要:激勵規制理論認為,消除規制與被規制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關鍵是激勵規制制度的建立要使兩者的目標盡可能保持一致。激勵規制理論中的事先承諾制在我國銀行監管中的引入就較好地符合了這一要求,從而有助于提高監管效率,防范金融風險,促進社會福利最大化。
關鍵詞:博弈激勵規制事先承諾制監管
隨著我國銀行體制改革的深化,商業銀行“逐利”的市場經濟行為得到進一步強化,由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銀行道德風險問題和逆向選擇問題更趨復雜,銀行監管當局的監督成本和監督難度也大大增加。激勵規制理論認為,消除規制與被規制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關鍵在于激勵規制制度的建立,若規制者能設計出一套使被規制者“說真話”的激勵規制制度,并將二者的“目標函數”有機地融合在一起,就能提高其監管效率。本文試圖運用相關的激勵規制理論,對事先承諾制在我國銀行監管中的引入作一探討。
一、激勵規制理論在銀行監管中的運用
20世紀70年代以后I在美、英等西方國家,對壟斷行業運營效率的不滿引發了一場聲勢較大的放松規制運動。然而,放松規制、引進競爭并沒有解決該行業存在的低效率問題。90年代以后,隨著博弈論、信息經濟學和機制設計理論等微觀經濟學前沿理論和分析方法被更多地引入產業經濟學的研究,一種新的自然壟斷規制理論——激勵規制理論或稱新規制經濟學(NewRegulatoryEconomics)得以產生。激勵規制理論認為,由于信息的非對稱性以及規制雙方行為目標的差異,壟斷行業的規制問題就可以作為一個委托問題來加以處理。其核心就是要解決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最優激勵問題,規制者須設計出一套既能為被規制機構提供適度激勵,又有利于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機制。傳統規制理論由于沒有認識到規制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性,也就不能制定出有效克服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的規制方式,這是導致傳統規制方式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而激勵規制理論中的事先承諾制則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
事先承諾制(Pre-CommitmentApproach)最早是博弈論中的一個專用術語,它的基本特征是當事人做出承諾后,原先在沒有承諾情況下的一些最優選擇在事后變得不再是最優,這就使當事人自己在事后的選擇余地減少;而剔除事先最優的某些選擇,也迫使對手重新考慮你的策略,從而使做出承諾的一方得到利益。將其運用到銀行監管中,就是指銀行或金融機構對自身的風險控制水平事先向監管者承諾,承諾在一定時期內的累積損失不超過一個最大限額,從而依據事先預測可能出現的最大損失留有充足的資本準備。在這一損失最大限額內,監管者不會介入,各機構自行管理和控制風險,如果在此期間任何一個時點違反了這一承諾,即損失超過了預定限額,監管者就會介入其具體活動,對其進行處罰。監管者只需設計或選擇出一種合適的激勵懲罰機制來涵蓋監管對象任一水平的風險暴露,分析問題機構風險損失的起因(是個別機構的冒險行為造成損失的發生還是由于整個經濟形勢的變化導致整個行業都面臨損失的風險),對于個別機構的冒險行為和整個行業面臨的風險導致的損失給予懲罰(區別對待),對于執行規制合同較好的機構給予獎勵。
芻議加強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監管
[摘要]日前,央行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為基層央行對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實施監管提供了有效的法規依據。那么,中間業務作為國有商業銀行新興的一項業務,難免有許多不盡成熟的地方,它需要中央銀行加強監管、規范與引導,才能確保其健康發展;同時它也是中央銀行監管面對的新工作,有待中央銀行認真研究和改進。
日前,央行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為基層央行對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實施監管提供了有效的法規依據。那么,中間業務作為國有商業銀行新興的一項業務,難免有許多不盡成熟的地方,它需要中央銀行加強監管、規范與引導,才能確保其健康發展;同時它也是中央銀行監管面對的新工作,有待中央銀行認真研究和改進。
一、加強中間業務監管是金融業發展的必然
在國際金融一體化和自由化的趨勢下,既要增加效益又要規避風險,大力拓展中間業務是我國銀行業發展的必然選擇,商業銀行只有開辟新的業務領域,擴大中間業務市場,才能把握市場競爭先機,占據市場制高點。
1、中間業務是未來商業銀行發展主流。我國已經加入WTO,在國際間銀行業競爭日漸加劇的情形下,世界各商業銀行新業務層出不窮,中間業務有了迅猛的發展。從國外商業銀行來看,中間業務收入占其總收入的40%以上。近年來,我國各商業銀行對中間業務的發展也非常重視,中間業務從量上、質上都有較大的發展,中間業務作為新的效益增長點,越來越受到國內商業銀行青睞,逐漸成為各商業銀行競爭的焦點。從國內國外銀行競爭來看,中間業務將成為未來商業銀行發展主流,因此,為建立一個有序競爭的市場,作為金融監管部門必須強監管。
2、中間業務并非“零風險”。
業務營運商業銀行監管論文
商業銀行監管是一個連續、完整、循環的過程,是由市場準入監管、業務營運監管、風險評價、風險處置以及市場退出等相關要素和環節組成。
一、市場準入監管
1.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金融是經濟發展的產物,也是推動經濟發展的動力。一個國家或地區并不是商業銀行越多越好,監管當局審批設立商業銀行機構,一定要考慮一國或一地經濟發展的需要,把設立商業銀行與當地經濟發展、市場競爭環境結合起來。不然,會導致銀行業的惡性競爭,引發金融危機,反而影響經濟發展速度和社會穩定。2.符合金融業發展的政策和方向,符合商業銀行合理布局、公平競爭的原則。我國金融業發展政策和方向是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的要求,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建立和完善現代金融體系,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推動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商業銀行市場準入必須遵循這一要求,當前我國要加快國有商業銀行體制改革,發展股份制商業銀行和農村社區銀行,擴大引進外資銀行,就是這一要求的體現;合理布局就是要求審批設立商業銀行時應考慮到地區之間經濟發展的差異性,商業銀行的數量要與當地的經濟發展規模相適應。經濟發達地區商業銀行機構多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少一些;公平競爭原則,設立商業鋃行機構要有利于形成競爭機制,避免行業壟斷;要求商業銀行機構依法臺規經營和開展有序競爭,避免利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同業利益和同業形象。3.符合最低資本金及股權結構和股東資格要求。具有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一定比例有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4.符合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的要求。在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市場準入標準中,要求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科學、民主、高教的決策體制和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內部約束機制。要求有完善的內控制度,主要包括:統一、嚴格的業務標準、程序及相應的制度;統一、科學的授權、授信制度;建立科學、有效的風險識別、評估和控制系統;獨立、高效的內部稽核審計系統;建立完善的內部報告及信息管理系統;重要業務崗位的監督、制約機制。5.符合經濟核算的要求,確定的綜合經營計劃和預期財務指標水平比較合理。綜合經營計劃應對未來大部分業務的市場情況進行描述和分析,并制定長遠的發展規劃和業務策略。6.符合商業銀行營業場所的要求。商業銀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且要有與之相配套的安全保衛防盜、防搶和消防設施,以及開展各項業務的必要設施,確保高度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二、業務營運監管
1.業務營運監管的主要內容
(1)資本充足性。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關鍵的問題是要有適當的貸款評估和資產分類方法以及相應的會計準則。恰當地評價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就意昧著必須準確評估商業銀行的貸款組合、擁有資產或其他表外資產業務,并對其資產組合進行分類,保證提取足夠的呆賬準備金。(2)資產質量。資產質量是衡量一家商業銀行經營狀況最重要的依據,商業銀行經營出問題往往是從資產質量惡化開始的,然后才是相應收益和資本充足率的下降。因此.監管當局把資產質量作為最重要的監管內容。一是保證銀行的信貸職能建立在穩健原則之上的,建立并保持信貸政策和貸款審批、管理程序方面的文件規定;二是監管當局必須對商業銀行的單項信貸、資產分類和提取呆賬準備金政策進行定期檢查,評估這些政策和實際資產質量是否相適應;三是監管當局必須對商業銀行有問題的信貸和回收逾期貸款的程序進行關注,在提供擔保和抵押的情況下,還應對擔保的可靠性、抵押品的質量進行連續的評估和監測;四是限制對單一貸款人和關聯企業的風險,防止風險集中。(3)流動性。流動性比例的監控必須與商業銀行的總體經營狀況結合起來進行評估,流動性越高,說明商業銀行掌握的低收益資產就多,資產的盈利性也就越差,就會影響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和長遠發展能力。(4)盈利能力。盈利是商業銀行經營的目的,是其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有盈利,股東才能分得股息和紅利,銀行才能提取積累,增強抵御風險的實力和發展的能力。商業銀行盈利能力主要取決于收入和費用支出水平。對盈利能力的監管,主要關注商業銀行在財務會計核算中的不審慎行為,主要盈利不實。應付利息計提不足,表內應收未收利息長期掛賬;果賬損失和應收賬款長期掛賬不核銷;呆賬準備金計提不足;營業費用成本占比過高。上述現象的長期存在,將極大地損害商業銀行的健康穩健發展。(5)管理水平和內部控制。管理水平和內部控制是監管當局檢查評價商業銀行時必須考慮的因素。完善的內部控制是衡量商業銀行具有良好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有利于保證商業銀行業務操作的效率性和有效性、財務報告的可靠性、行為準則的規范性。因此.監管當局在鼓勵商業銀行創新、發展的同時,必須要求商業銀行貫徹“內控優先”的原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包括授信的內部控制;資金業務的內部控制;存款及柜臺業務的內部控制;中間業務的內部控制;會計的內部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內部控制;內部控制的監督與糾正。
巴塞爾協議Ⅲ對商業銀行監管的啟示
摘要:商業銀行在金融體系以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對商業銀行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以及監管有助于金融體系平穩運行和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巴塞爾協議作為全球重要的銀行資本和風險管理標準,對銀行識別和管理風險提供一定的準則。本文探討巴塞爾協議Ⅲ的主要內容,對銀行提出的新要求;根據其內容分析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并以此提出相應對策建議。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Ⅲ;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金融監管
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不僅給各國的經濟社會造成了一定的沖擊,其背后也揭示出對銀行監管體系的不足和漏洞。巴塞爾協議Ⅲ更是在這個背景下產生,其目的在于對金融危機出現之后對金融系統的一次補救,巴塞爾協議Ⅲ的修訂,進一步加強了對商業銀行的監管。由于受到肺炎的影響,原定于2022年初實施的《巴塞爾協議》相關規定相應推遲一年,新的巴塞爾協議內容中,包括杠桿率、信用風險權重法等多個監管指標,強化了資本監管,并以此建立了微觀審慎和宏觀審慎相結合的監管框架,新修改的指標和內容可以更好地應對經濟周期性風險和銀行系統性風險的能力[1]。
巴塞爾協議Ⅲ對銀行的新要求
2008年金融危機之前,國際上對商業銀行的監管主要理念時微觀審慎監管,其主要的要求是確保每個個體的金融機構運營管理的穩健性,這樣可確保金融體系,乃至整個經濟市場的穩定和發展。但是在金融危機爆發之后,銀行間的聯動作用,讓全世界的監管當局意識到,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各國之間以及國內每個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性加強,個體的危機會導致整個金融市場危機的蔓延,進而引發系統性風險。因此,《巴塞爾協議Ⅲ》引入了宏觀審慎監管的理念來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
(一)加強對資本的監管
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缺失論文
摘要:文章從我國對商業銀行經營監管現狀入手,分析了商業銀行監管存在的問題,并從強化監管部門協調、建立規范的市場退出規定、探索監管新方法等方面入手,針對性地提出了加強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對策。
關鍵詞:商業銀行;監管缺失;市場退出機制;協調機制
一、我國商業銀行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部門缺乏協調機制
我國銀行、證券、保險三大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還不健全。2003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正式建立起“一行三會”制度,我國開始實行分業監管;在行政級別上,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三者地位相等,都隸屬于國務院。正是行政級別上的平級關系使他們分而制之,難以協調溝通,實現信息共享。這就容易產生監管的灰色地帶,表面上看各家監管機構都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既不超范圍操作也不推諉應履行的責任,但依據別國經驗,這其中存在的漏洞往往是金融機構不能獨自承擔的,甚至直接威脅國家整個金融體系。
就我國現狀分析,只有人民銀行以其強大的資金實力和信譽才能夠對這些金融機構提供緊急資金援助,并且具有決策時間短、見效快的特點。同時,人民銀行主要通過檢查來了解和掌握商業銀行的實際情況和金融市場動向,以便更客觀真實地把握金融機構的運行動態。二者為實現自身的監管目標,都需要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在協調機制的法律建設方面,只是規定了商業銀行與人民銀行之間的合作,并沒有深入涉及與其它監管機構的合作,有關協調機制的條款只是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作為平等主體在工作上應盡的義務,沒有具體深入到業務內容的文件性規定,沒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協調機制很難有效運行,終將導致監管盲點和監管成本增加。
經濟資本商業銀行監管影響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經濟資本管理基于資本的稀缺性和高成本性,具有效益約束和風險約束的雙效應,不僅可以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管理水平,而且通過發揮經濟資本在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中的預算管理、資源配置和績效考核作用,推動我國商業銀行向現代商業銀行轉變。從長遠看,推行經濟資本管理將對商業銀行和銀行監管當局產生重大的深遠影響。
關鍵詞:經濟資本資本充足率風險計量資本分配績效考核
一、經濟資本管理體系及其在我國商業銀行的應用
經濟資本管理基于資本的兩個特征而建立:資本是稀缺的,因此必須將有限的資本有效地配置到最能增加銀行價值的環節;資本是有成本的,因此必須強調對資本的回報,也即對股東實現價值創造,并充分考慮資本所承擔的風險,實現收益與風險和成本的統一。經濟資本管理體系主要由三個部分構成:一是經濟資本的計量,二是經濟資本的預算分配制度,三是以經濟增加值(EVA)和經風險因素調整的經濟資本回報率(RAROC)為核心的績效考核制度。
1.經濟資本的計量
從計量經濟學的角度衡量,非預期損失是指銀行實際損失超過平均損失以上的損失,是對預期損失的偏離-標準偏離。經濟資本從數量上等同于非預期損失,應覆蓋商業銀行的全部風險。
商業銀行金融監管分析論文
一、形式標準抑或實質標準:商業銀行破產標準之界定
破產標準,又稱破產原因、破產界限,是指債務人應受破產宣告的條件或事實。我國關于商業銀行的破產標準,主要見于《商業銀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公司法》以及新《企業破產法》等規定,歸納起來為:商業銀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由此可見,我國商業銀行適用與普通工商企業一樣的破產標準,即流動性標準和資產負債標準。這樣的規定固然是市場主體地位平等競爭需求的反映,也是我國銀行商業化改造的應有之意。然而在實踐中,一方面,當銀行遇到流動性風險時,中央銀行出于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通常會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形成國家(政府)信用為銀行業的流動性不足提供保障的機制。如果真等到商業銀行達到上述一般破產標準時,往往已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而導致各種救助、重整措施失去時效。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經營的顯著特征即在于負債經營,負債大于資產可以描述銀行經營狀況但不能說明該銀行存在或潛在危機。故現行對商業銀行破產標準的規定是沒有實質意義的,既不能對破產的商業銀行起到預警的作用,也無法讓決策機構對破產的商業銀行作出適時的判斷。[1]
筆者以為,鑒于商業銀行經營之特性及由此生成的銀行業固有之脆弱性和金融危機之傳染性,在界定商業銀行的破產標準時應著眼于單個商業銀行破產可能會產生的系統性風險,注重國家公權力的宏觀調制,以尋求金融業的可持續發展。具體而言,它必須與金融監管的實踐相結合,包含金融監管所要實現的安全價值判斷,以持續性監管獲得的技術信息為依托,在流動性標準和資產負債標準等形式標準的基礎上,構建適應銀行業的特殊性的實質性的破產標準。在此,我們可借鑒美國銀行破產的立法中所確立的“監管性標準”。
在美國,除了一般破產法中規定的流動性標準和資產負債標準外,還創造性地引入了第三個認定銀行破產的標準——監管性標準。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改進法案》中規定了即時矯正行動,即針對“資本嚴重不足銀行”(資本充足率在2%以下),不必等到它耗盡資本,在其進入資本嚴重不足狀態90天內就可以采取接管措施,提前將其關閉。因此,所謂的監管性標準通常以銀行資本充足率為基礎,一旦資本嚴重不足達不到監管要求,監管當局就可采取相應的監管行動。[2]此外,在全球銀行破產動議中,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為“規范破產”設立一個破產原因(或稱破產條件):當銀行機構的凈財政地位低于某一特定水平線時,即使它還沒有達到余額單破產的境地,該機構可能被認為破產。[3]由此可見,監管性標準的引入,實質上蘊含著金融監管的安全價值訴求,并以十分復雜的資本評估與風險測量為基礎,其目的在于確保主管當局在商業銀行實際破產(按照普通破產法的破產標準)前早期介入,將商業銀行倒閉所招致的損失降至最低,以維護金融的穩定。
然而監管性破產標準重在金融監管機構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為防范監管權的濫用或誤用,還應建立一系列監管指標來量化破產標準。對此,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就銀行業的風險提出了特有的定量評價方法,其所確立的三大支柱——最低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不僅是銀行風險監管的主線,也是世界各國制定銀行危機測量的基本理論依據。很多西方國家也提出了系統化的銀行風險評價方法[4]。由此可見,銀行破產標準量化規范的創設應符合現代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要求。
二、行政優先抑或司法優先:行政權與司法權在銀行破產中的沖突與均衡
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研究論文
摘要:文章從我國對商業銀行經營監管現狀入手,分析了商業銀行監管存在的問題,并從強化監管部門協調、建立規范的市場退出規定、探索監管新方法等方面入手,針對性地提出了加強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對策。
關鍵詞:商業銀行;監管缺失;市場退出機制;協調機制
一、我國商業銀行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部門缺乏協調機制
我國銀行、證券、保險三大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還不健全。2003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正式建立起“一行三會”制度,我國開始實行分業監管;在行政級別上,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三者地位相等,都隸屬于國務院。正是行政級別上的平級關系使他們分而制之,難以協調溝通,實現信息共享。這就容易產生監管的灰色地帶,表面上看各家監管機構都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既不超范圍操作也不推諉應履行的責任,但依據別國經驗,這其中存在的漏洞往往是金融機構不能獨自承擔的,甚至直接威脅國家整個金融體系。
就我國現狀分析,只有人民銀行以其強大的資金實力和信譽才能夠對這些金融機構提供緊急資金援助,并且具有決策時間短、見效快的特點。同時,人民銀行主要通過檢查來了解和掌握商業銀行的實際情況和金融市場動向,以便更客觀真實地把握金融機構的運行動態。二者為實現自身的監管目標,都需要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在協調機制的法律建設方面,只是規定了商業銀行與人民銀行之間的合作,并沒有深入涉及與其它監管機構的合作,有關協調機制的條款只是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作為平等主體在工作上應盡的義務,沒有具體深入到業務內容的文件性規定,沒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協調機制很難有效運行,終將導致監管盲點和監管成本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