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保護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3 05: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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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保護論文

行政司法保護論文

一、我國軟件專利的立法選擇與司法保護狀況

1.諾基亞訴華勤案的特征

當前,我國的軟件基本上都以授權許可的方式運行和使用。諾基亞訴華勤案作為我國第一件有影響力的軟件專利侵權訴訟,很多IT公司都對此案高度關注,認為其反映了我國當前對軟件專利的司法保護態度和狀況。諾基亞訴華勤案具有如下特征。(1)案件直接涉及軟件專利涉案專利的核心內容為:用戶直接將需要傳送的信息輸入通信設備,通信設備檢查用戶輸入內容的特性(文字、電子郵件符號@、圖片等),根據檢查結果選擇信息傳送方式傳送信息7。根據涉案專利的內容可知,該專利不涉及通信設備硬件的改進,發明涉及的設備實施的步驟都是通過軟件的運行實現。專利說明書中也多處提到通信設備實施的步驟由下載到設備中的軟件實施8。(2)涉案專利符合專利法及審查指南的規定涉案專利已經被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實質審查授予專利權;同時,該專利在侵權訴訟過程中經歷了無效宣告審查,專利復審委員會對涉案權利要求的清楚、支持、說明書公開充分、新穎性、創造性等內容進行了審理,最后作出了維持涉案權利要求有效的決定??梢?,涉案專利具備專利法和審查指南規定的授權條件,是合法、有效的專利。(3)涉案權利要求具有軟件專利的普遍性涉案權利要求是采用方法步驟(計算機流程)限定的產品權利要求。對于計算機產品權利要求,審查指南只要求按照反映計算機流程的方法權利要求一致的方式撰寫裝置(產品)權利要求,這種裝置權利要求應被理解為實現程序流程各步驟建立的功能模塊,不應被理解為通過硬件方式的實體裝置,也不要求在說明書中對硬件裝置進行描述9。涉案權利要求為產品權利要求,其采用與方法權利要求一致的產品權利要求的撰寫方式;涉案專利不涉及硬件改進,所以并未在說明書中描述硬件結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及說明書的撰寫符合審查指南的規定。涉案專利中產品權利要求的撰寫采用審查指南要求的通常方式。目前大量的軟件專利申請按照涉案專利的方式撰寫,并獲得授權。(4)涉案專利沒有獲得司法保護涉案專利在尋求侵權司法保護時,法院沒有將涉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對比,直接認定侵權不成立,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權利要求7是產品權利要求,撰寫方式是在方法步驟特征前附加“被配置為”進行限定,在文義上應該將“被配置為”理解為使具備或達到其所限定的執行某一步驟的功能或效果。然而本專利說明書中只涉及方法、步驟或者功能,而缺乏對裝置本身的描述。一審法院查看說明書全文,仍然不能發現關于裝置本身如何“被配置為”的具體實施方式。因此,原告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結合說明書仍然不能確定。無需對其進行侵權比對,可以直接認定侵權控告不成立。

2.該案體現出我國軟件專利立法選擇與司法保護的沖突

目前,我國軟件專利面臨這樣的困境:一方面,我國專利法認可了軟件的專利保護地位,同時在審查指南中專門列出一章對其撰寫要求作出詳細規定;另一方面,經過實質審查和無效程序確認符合專利法和審查指南規定的專利權,卻被法院認定不能確定保護范圍,無需進行侵權比對,直接認定侵權不成立。可見,目前我國軟件專利存在立法選擇和司法保護的明顯沖突,一項符合專利法及審查指南規定的專利權,可能在尋求侵權司法保護時,權利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得不到法院的認可。事實上,軟件專利技術公開、激勵創新和抑制競爭、增加社會成本方面的關系,一直是困擾立法者的成本效益命題。同時,應該給軟件專利設置怎樣的撰寫規則,以實現權利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也是立法者需要考量的問題。在當前的立法者已經給出了明確的價值選擇,同時通過審查指南規定了具體撰寫要求時,符合專利法和審查指南要求的軟件專利就應該得到社會認可和司法保護。在軟件專利獲得授權時,公民便獲得了該項財產權利,在尋求司法保護時,被司法機關判定權利不具有保護范圍,相當于變相架空甚至剝奪了該項財產權利。立法選擇后的軟件專利財產權無法獲得司法保護,這體現了在軟件專利上兩者的沖突和不協調。

二、我國軟件專利司法保護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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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與行政信賴保護論文

一、建立行政信賴保護制度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迫切要求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有關市場經濟的許多問題也慢慢變得清晰起來。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同時也是信用經濟的觀念正逐漸被人們所接受。市場經濟必然要求安全性、穩定性、秩序性,否則市場經濟就不能健康發展。這就進一步要求每個市場主體都必須以誠信為本,講實話、辦實事,遵守信用。俗話說,“人無信而不立”。在現代市場經濟的運行中,“信任”被普遍認為是除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之外決定一個國家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的主要社會資本。在某種意義上,信任作為市場經濟的潤滑劑,決定了經濟實體的規模、組織方式、交易范圍和交易形式。

廣義的信用是指社會主體之間以誠實守信為基礎的價值取向,它既是私人交往的起碼準則,也當然應是政府和公民關系的準則?!盁o恒產者無恒心”,如果政府不能保護公民正當的信賴利益,公民對未來感到不確定,在交易中就會層層防范,交易成本就會激增,經濟效率很難提高。信用可以視為一切文明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的立足點和歸宿??梢赃@樣說,信用發展到什么程度,社會經濟制度就貫徹到什么程度,法治就進行到什么程度,體制的效率就達到什么程度。

但是在我們的社會經濟生活中,不講信用已成為一種司空見慣的現象。信用缺失不僅表現為市場參與者存在著失信行為,而且在政府及執法者中也存在著信用低落現象。信用缺失,尤其是政府信用缺失正嚴重制約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影響著我國對外開放的環境,也使廣大公民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障礙我國依法治國的全面推進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因此,當前我們必須整頓和規范信用秩序。而在社會信用體系中,政府信用處于基礎和核心地位。所以,當前整頓和規范信用秩序,應把加強政府信用建設,構建誠信政府放在首要位置。借鑒法治發達國家經驗,確立信賴保護原則,進行相應的制度建設是建設誠信政府的一項有力舉措。

二、行政信賴保護的基本內涵及其功能

行政信賴保護肇始于德國行政法院判例,后經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等的效仿、繼承與發展,現已成為大陸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則和憲法原則。在英美法系國家雖沒有明確提出信賴保護的概念,但卻提出了與此類似的制度,如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確立的合法預期的制度,美國的不得翻供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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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權保護問題論文

[論文提要]

訴權的保護是近年來實務界的一個熱點話題。狹義的訴權僅指民事訴權,而廣義的訴權應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訴權。訴權是一項獨立的權利,不包含“勝訴權”。訴權的主要內容包括起訴權、請求裁判權和獲得公正裁判權。訴權是一項基本人權,是一項憲法性的權利,也是一項公法權利。行政訴權與訴權是種屬關系,具備了訴權的共性又具鮮明特色。實踐表明,行政訴權的保護較為薄弱。受行政訴訟司法體制先天不足、公民權利意識不強、行政主體憲政觀念淡薄、法官獨立性弱化、受案范圍狹窄等因素限制。據此提出了出路思考。

誠如某學者所言,法學話語中的“理念”,“更多地被理解為人們對法律制度的認識和觀念”,“比一般的認識和觀念更具有穩定性、原則性和基礎性……反映了一種理性的思考?!被谡J識的多維性,法學理念絕不可能是單一的,從宏觀、中觀、微觀等不同角度就會產生不同的理念。近現代法治進程中,形成了司法權具有被動性、中立性、終局性、公平優先性等等理念,理清了與另兩種國家權力:立法權和行政權的性質之別。也由于司法權的特殊屬性,人們對司法救濟寄予極高期望?!懊癖娪蝎@得司法救濟和公正審判的權利是現代法治國家的一項基本特征,也是司法權威和尊嚴的力量來源?!狈从^我國行政訴訟制度,起步較晚,受憲政體制、法律規制、文化觀念、角色意識等諸因素影響,對行政糾紛所能給予的司法救濟不盡理想,最直接體現在行政訴權的保護上。筆者擬就此作些探討。

一、訴權與行政訴權辨析

訴權概念源于羅馬法。在當時諸法合一的情況下,訴權與訴訟、訴權與權利不分?!懊恳环N訴訟形式都代表著一種訴權,每一訴權即為一種司法救濟途徑?!钡请S著訴訟法學與實體法學的分離,自19世紀前半葉德國普通法末期始,形成了西方近現代的訴權理論。但此間訴權所指均為狹義上的民事訴權,產生近代最具影響的三大訴權學說。

1、私權訴權說。該說認為訴權主要是基于私法而產生的權利,是私法上權利的作用和效果,是權利主體指向義務主體的一項私權。私權訴權說的訴權主體僅限于原告,訴權歸于實體權利。該說以德國法學家薩維尼、烏印特俠伊道、翁格等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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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行政保護思考論文

內容摘要:著作權的行政保護是我國著作權法上的一大特色,然而卻缺乏必要的基礎和合理性,造成了一定的問題。本文就我國著作權行政執法方面的若干問題進行了研究,并為著作權逐步用司法保護來代替行政保護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著作權行政保護現狀研究司法保護

著作權的行政保護是我國著作權法上的一大特色。參與我國著作權法制訂與修改的沈仁干先生曾經指出:“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處理侵犯著作權行為,可以說是我國著作權保護制度的一個特點”。立法者當初期望通過強有力的行政執法迅速建立起便捷高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所以在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了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的“雙軌制”,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以希望加強對著作權的行政保護,實現在全社會迅速普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法治觀念。行政機關在打擊盜版、查處侵權方面的確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取得了很多“成績”,然而行政執法實踐掩蓋不了中國著作權行政保護背后的法律困境。

現狀研究

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法對某些嚴重的侵權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現階段在宣揚行政執法是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特色的同時,也應當冷靜地檢討我國擴大膨脹著作權行政管理的得失。在著作權的保護上我國存在偏重行政執法忽視司法保護的傾向,沒有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的職能作用。雖然社會上盜版違法行為愈演愈烈,但法院受理的民事刑事案件均不多,公安局立案偵查的版權犯罪案件更是鳳毛麟角。這種規定已經成為阻礙現行著作權保護制度健康發展的重大問題。本文就我國著作權行政保護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建議。

(一)我國著作權行政執法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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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劃中私益保護分析論文

一、行政規劃中的利益沖突—權力與權利的博弈

在現代漢語中,“利益”被解釋為“好處”,通過利益的獲取,主體的需要將會得到滿足。當能滿足利益需求的資源的有限性與對利益追求欲望的無限性發生矛盾時,就會產生利益沖突?!叭松杏坏?,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2}利益沖突的產生基于兩個原因:一是資源的稀缺性;二是欲望的無限性。利益矛盾和沖突,貫穿于以往整個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使人類歷史呈現出撲朔迷離、迂回曲折的外貌,但同時也使其表現出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勢。不同歷史時期人類社會的各種矛盾和沖突,包括不同個體、群體、階級、民族、種族、國家和地區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各種復雜的矛盾和沖突,歸根到底都源于某種利益矛盾和沖突。{3}序1

與其他行為主體一樣,行政主體的行為同樣也是為了一定的利益,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規劃權、作出行政規劃行為也是如此。就行政規劃權的本質屬性而言,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規劃權應該是為了公共利益,因為行政權作為公權,其存在的唯一正當性就是其公共屬性,即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益的維護和提倡,可以說是現代國家積極的任務,也是許多實際政治運作行為所追求的目標之一?!眥4}181行政規劃權的運行本身就是一個集合、維護公共利益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幾乎不可避免地會與其他利益發生一定的沖突,特別是與私益之間的沖突。

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規劃的目的在于實現公共利益,是為了社會更好發展的需要,就此而言,這是與私益相一致的,因為相對人本身就是公共利益的享有者。但是,公共利益的享有者是社會大眾,就個人而言,從中可以享有的部分畢竟是有限的。而行政規劃則不可避免地會改變現狀,會對部分相對人的私益造成不利影響。因而,行政規劃中公共利益與私益雖然有一致的一面,但公益與部分私益之間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一般關系是“命令-服從”的關系,行政更多地具有管理、命令、強制的色彩,而較少有服務、指導、合作的理念融入其中。政府通常直接向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乃至公民個人發號施令。個人附屬于單位,單位附屬于政府。政府不僅通過計劃對國家實行宏觀管理,而且通過各種紅頭文件、命令、指示對單位實行微觀管理,單位對個人實行直接控制。{5}11在此背景下,個人的私益觀念受到很大的抑制,公共利益與私益之間的沖突雖然也存在,但顯得并不突出。而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利益多元化的局面逐步形成,私益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和重視。因而,行政過程中公益與私益的沖突也就相對顯得明顯。此外,由于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利益多元化的局面也日益形成,私益的表現形態也日趨多樣化,這不僅使得協調公益與私益之間的沖突更為困難,而且還可能出現私益假公益之名的情況,即出現“公共權力的異化”—公共權力的運用違背了其公共屬性,并不是真正為了實現公益,而是假公益之名以擴張私益。在行政主體廣泛存在部門利益、小集體利益的今天,這種情況更為普遍。這種“公益”與私益之間的沖突實際上是私益與私益之間的沖突。當然,由于公共利益屬于不確定性概念,“公益是一個不確定多數人的利益。這個不確定的多數受益人也就符合公共(公眾、社會大眾Publikum)的意義?!眥4}166而且公共利益是相對而言的,當個人與一個小的集體相比時,個人無疑代表的是個體利益,而小集體代表的則是公共利益。但當小集體與一個更大的集體相比較時,則小集體就不能再代表公共利益,而由大的集體取而代之。因而,在現實中,正確判斷公益與私益,無疑具有一定的難度。

行政規劃中的公共利益與私益之間的沖突,具體表現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規劃權與相對人權利之間的博弈。利益與權利、權力之間的關系十分密切。首先,權力利益之間的關系十分密切。托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將權力定義為“獲得未來任何明顯利益的當前手段”。{6}20“權力標志著一個階級實現其特殊的客觀利益的能力”,{7}108-109“對物質利益的控制一經濟權力一是權力的主要形式之一”。{8}132由此觀之,權力與利益的關系十分密切,權力既可能成為正當利益的維護手段,也可能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工具;其次,權利與利益的關系同樣十分密切。權利是主體為追求利益而可以采取的行為,這種行為的動機和目的是利益?!皺嗬抢娴某橄蠡头苫谋磉_形式,通過利益范疇我們可以看到權利范疇的社會生活和人性底蘊?!眥9}權利的本質是其利益屬性,主體需要的權利,總是與他追求或維護的一定利益有關。但利益本身不等于權利,權利本身同樣亦不等于利益。權利本身是追求利益的法律活動形式,通過行使權利可能得到利益,但也可能得不到利益。

利益的取得總是與權利或權力緊密聯系的,因為,“利益是主體所追求的目的,權力和權利則是主體追求目的的手段”。{10}33具體言之,權力與權利分別是獲取公共利益與私益的手段。私益的取得與維護有賴于權利的行使,對于公益而言,其取得和維護則有賴于權力的運用。因而,在行政規劃中公共利益與私益的沖突,也就表現為權力與權利的博弈。而利益沖突的結果如何,也就取決于權力與權利之間的力量對比以及博弈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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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立法信賴保護原則論文

●據了解,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行政許可法草案中已經引入了信賴保護原則。大致內容是:在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事實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允許行政機關根據公共利益需要而依法撤回、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行政機關對于相對人無過錯取得的有瑕疵許可,如果相對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明顯大于撤銷行政許可所要維護的公共利益的,則不得予以撤銷。

●行政許可法草案還在立法機關審議之中,其中有關信賴保護原則的內容是否有所修改以及作了何種修改,目前尚不得而知。如果缺失信賴保護原則,行政許可法的創新意義必將大打折扣。

信賴保護原則的精髓解說

信賴保護原則起源于早期的“不準翻供”原則,二戰以后在世界許多國家行政法治實踐中提到廣泛認可和運用。其中德國對信賴保護原則的貫徹最為到位,因而該國又被稱為信賴保護原則的母國。

信賴保護的內涵何在?

德國學者何意志這樣概括:“撤銷違法行政為必須區分負擔性和授益性行政行為,對于違法的負擔性行政行為,在其相對人已經不可訴請撤回之后,行政機關仍得全部或一部分撤銷之。但對于確認權利或法律利益的行政行為原則上不可以撤銷,這是因為受益人對此行政行為的信賴應受到保護”。何氏還進一步強調:“在這種情況下‘信賴保護’原則高于‘法律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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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途徑法人權益保護分析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概念比較;我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關系的狀態和存在問題;我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關系的問題解決對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二者都是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爭議、二者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行政復議的地位是獨立的、行政復議相對于行政訴訟是有其獨立性的、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模式中的問題、經過復議的案件,訴訟標的確定的問題、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不予受理、不答復、兩種救濟制度的優勢并舉原則、相對人訴訟標的的更多選擇權、司法最終審查為原則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違法或不當,致使權益受損時,如何保護公民權益,構建和諧社會,成為目前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行政行為的爭議可以通過兩條途徑:司法救濟和行政救濟。前者是行政訴訟,后者為行政復議。行政相對人在尋求救濟途徑時候,應該怎樣選擇才能真正實現對自己的權益的保護,是本文思路的出發點。

論文關鍵詞: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相對人權益保護

1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概念比較

(1)二者的概念。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復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活動和制度。行政訴訟是指,行政向對方認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就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作出裁決的制度。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定義中可以看出,二者都是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爭議,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為核心i以獨立行使職權為保障;法律主體都由三方構成,行政復議是由發生糾紛的行政機關和相對人各為一方,作為糾紛解決者的上級機關或人民法院為第三方。除此之外,二者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解決糾紛所適用的某些原則也是相同的,如“不告不理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不適用調節原則等。二者程序雖然不盡相同,但都體現了司法性,即都要通過特定的程序和機構來解決行政爭議,強調程序的公正性。

(2)行政復議的地位是獨立的。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之間的密切關系是毋庸質疑的,但行政復議對于行政訴訟而言,是處于附屬配套地位還是有著獨立地位,學界有著不同的說法。有的學者認為,行政復議制度是作為1989年《行政訴訟法》的配套制度建立起來的,體現了行政復議制度對行政訴訟制度的依附性。有的學者認為應改變行政復議對行政訴訟的附屬地位,擺脫配套框架的束縛。筆者認為,行政復議相對于行政訴訟是有其獨立性的。復議制度屬行政系統內部的審查與裁決,它是行政權進行自我監督的重要方式,屬于“自律”的范疇;而行政訴訟則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涉及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關系問題,屬于“他律”的范疇。行政訴訟只能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行政復議對不合理的行政行為同樣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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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行政保護管理論文

著作權的行政保護是我國著作權法上的一大特色。參與我國著作權法制訂與修改的沈仁干先生曾經指出:“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處理侵犯著作權行為,可以說是我國著作權保護制度的一個特點”。立法者當初期望通過強有力的行政執法迅速建立起便捷高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所以在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了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的“雙軌制”,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以希望加強對著作權的行政保護,實現在全社會迅速普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法治觀念。行政機關在打擊盜版、查處侵權方面的確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取得了很多“成績”,然而行政執法實踐掩蓋不了中國著作權行政保護背后的法律困境。

現狀研究

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法對某些嚴重的侵權行為進行行政處罰?,F階段在宣揚行政執法是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特色的同時,也應當冷靜地檢討我國擴大膨脹著作權行政管理的得失。在著作權的保護上我國存在偏重行政執法忽視司法保護的傾向,沒有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的職能作用。雖然社會上盜版違法行為愈演愈烈,但法院受理的民事刑事案件均不多,公安局立案偵查的版權犯罪案件更是鳳毛麟角。這種規定已經成為阻礙現行著作權保護制度健康發展的重大問題。本文就我國著作權行政保護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建議。

(一)我國著作權行政執法的正當性

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著作權一直被視為一種普通的民事私權。首先,從著作權的內容可以看出,著作權主要為財產權和人身權,其權利關系主要發生在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既不屬公民享有的政治權利的范疇,也不是通常具有隸屬關系為特征的行政職權。它是一類民事主體享有的一種財產權和人身權的綜合體,其既具有民事權利最一般的特征,又具有顯而易見的“無形資產”特性。

其次,我國著作權法的爭議與糾紛處理機制上,規定除依照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和行政爭議要依照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處理以外,其余都為民事性質的糾紛,需要提起訴訟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這樣界定了著作權糾紛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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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權利保護分析論文

「摘要」《行政許可法》是行政程序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對行政許可進行立法是我國的特色,它設定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和規則,其中告知、聽證制度成為一項核心制度,它彰顯了公民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地位,在這些制度和規則中,特別值得關注是對利害關系人的權利保護制度。由于現實的復雜性、立法的局限性,該制度的的不足也日益顯現,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解決的關鍵就在于正當法律程序的確立。

「關鍵詞」:行政許可聽證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許可法》是繼《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復議法》之后,對行政權力行使加強規制、對公民權利予以充分保護的又一部重要法律,被學者們稱為行政程序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其重要性體現在它不僅在行政許可領域為行政機關設立了較規范的操作步驟,而且引入了正當法律程序以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我國通常將行政許可分為五種類型。第一種被稱為一般許可,它涉及到安全、環境、調控而需要批準的事項,它的性質是公眾事先有這個權利,只是國家為了管理,將一般性禁止作為從事其些行為的前提。第二種被稱為特許,我國憲法規定公有資源、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主體是國家,一般社會公眾個體不擁有天然的權利,因此,這種開發利用權的轉讓是一種特別許可。第三種被稱為認可,指提供公共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這里的資質和能力不是行政機關賦予的,而是主體本身就有,只是需要行政機關予以承認。第四種被稱為核準,指對一些特定的物(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以確定其是否符合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其性質是將物與一個參照標準進行比照而予以審定。第五種被稱為登記,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設立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原則上講只要主體具備條件即可獲得許可。因此,行政許可的范圍是廣泛的、內容是豐富的,它涉及到眾多的行政領域和部門。

一、許可—管制中的利益

現代行政管理模式歷經著幾個變化的階段,從十九世紀的“夜警國家”到二十世紀初的“全能政府”再到二十世紀中后期的“有限政府”,這幾個階段體現了政府行為方式的轉變。政府行為方式指的是行政的規則,而行政的規則在很大的程度上主要是行政許可問題。[①]在不同的行政管理模式背景下,行政許可制度有著較大的區別,從世界范圍看,19世紀末20世紀初,強化管制是主流,20世紀80年代以后,國際上出現了放松管制的浪潮,這種放松體現在政府的管制范圍、管制力度、管制方式受到嚴格的限制,也體現了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的權利更加得到尊重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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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信賴保護原則研究論文

今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行政許可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確立了行政許可信賴保護原則,這不僅為人民法院正確審理因改變行政許可引發的行政補償、行政賠償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對于推進誠信政府建設,依法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正當信賴利益,都具有重要意義。

所謂行政許可信賴保護原則,是指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行政許可行為的正當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或撤銷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依法確需改變或撤銷,由此給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失或致使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補償或行政賠償。

行政許可信賴保護原則主要體現在《行政許可法》第八條和第六十九條。該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痹摋l的規定標志著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在我國法律中得到了確認。同時,《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對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的行為,規定了“可以撤銷”、“應當予以撤銷”、“不予撤銷”的情形?!翱梢猿蜂N”的情形包括:一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是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是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是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是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皯斢枰猿蜂N”的情形僅限于“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安挥璩蜂N”的情形是“依照前兩款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绷硗猓勒铡翱梢猿蜂N”的條件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賠償;依照“應當予以撤銷”的條件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行政許可信賴保護原則的確立限制了政府的行政權,極大地保護了被許可人的信賴利益,被許可人權益的保障比過去更有力、更有效。如,對依法取得采礦許可的小煤礦、依法取得營運許可的車輛,如果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回小煤礦的采礦許可證、車輛的營運證,由此對被許可人造成財產損失的,作出撤回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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