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管理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8 23: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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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論文

回收投資制度廢止管理論文

關鍵詞:和諧社會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先行回收投資廢止

內容提要:外商先行回收投資制度的法律性質應該界定為妥協式契合關系。妥協式契合關系實際上是一種不和諧的契合關系,是一種權益配置失衡的契合關系。這種契合關系與我國和諧社會建設的旋律相阻相背。我們應該用理性的態度,冷靜地思考“外商先行回收投資制度”的廢止。

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先行回收投資制度的研究現狀

自從1988年《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22條正式確立合作企業外方先行回收投資制度以來,該制度在我國引資實踐中的運用已30余年。這30年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商先行回收制度經歷了官方多次的“小修小補”,但還是沒有使我國外資立法走出捉襟見肘的困境。學界對先行回收投資制度的探討與爭鳴,也從未間斷過。當下,對這個問題研究的著力點在該制度的“存廢”和“修整與重塑”上,學界目前對這個問題的研究存在兩種對立的觀點:

否定觀點: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在知識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應廢除現行的允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方先行回收投資的法律制度。允許合作企業外方先行回收投資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鼓勵外商投入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在改革開放的初期,采取這種做法有情可原。然而,在已進入知識經濟年代的今天,技術和設備的淘汰速度越來越快,在合作企業創辦之初,外方帶來的技術和設備看似先進,可是沒過若干年,在合作期限屆滿時,這些技術和設備已顯落后,即使全部歸中方所有,又有何用?[1]

肯定觀點:持此觀點學者認為,在我國,現在提議廢除合作企業外方先行回收投資的制度,為時尚早。[2]上述判斷恐有言過其實之嫌,更何況,在當前,合作企業外方先行回收投資法律制度的存在,對推動我國“積極、合理、有效”吸收投資政策的實現仍具有一定的意義。允許外商先行回收投資,可以減輕因投資數目大、回收周期長對外商所產生的巨大還貸壓力,這對促進外商投資我國優先發展的基礎設施等項目,可起到不可替代的激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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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國家補償制度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刑事被害人補償構建人權保障

論文內容摘要:結合我國國情,并借鑒外國的實踐,建立中國特色的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具有重大意義。

1985年,聯合國通過的《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第12條規定,當無法從罪犯或者其他來源得到充分的補償時,會員國應設法向遭到嚴重罪行造成重大身體傷害或身心健康損害的受害者;由于這種受害情況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者身心殘障,其家屬,特別是受害人等提供金錢上的補償。這一規定就體現了國家對刑事被害人的補償制度。盡管理論界對于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還存在不同的學說。例如,國家責任說、社會福利說、社會保險說等。但是,對于這一制度的基本價值理念的認知是相同的——那就是要全面保障人權,在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達到刑事司法的均衡保護,在全社會實現充分的公平與正義。

一、在我國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賠償制度的必要性

(一)從實現人權保障方面看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中第33條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一款。而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因為支付能力有限等原因,往往長期拖欠賠償款,導致很多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很難得到執行,被害方常常得不到充分的賠償,致使很多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因此陷入生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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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制度理論研究管理論文

一、復保險概念的界定

對復保險的界定,學理和立法上有廣義論和狹義論之爭。廣義論認為,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數份保險合同的保險。至于該數份保險金額總和是否超出該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則無關緊要。我國學者李玉泉、鄒海林、鄭玉波、桂裕等持此觀點。從立法體例上看,《意大利民法典》、我國《澳門商法典》采此立法模式。我國《保險法》也采此立法體例,該法第41條第3款規定:“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而狹義論的觀點是,所謂復保險乃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數份保險合同,且該數份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我國學者覃有土、樊啟榮、李一川、孫積祿、江朝國、林勛發等持此主張。立法上以法國、德國、日本以及英美法系等國家為代表,我國《海商法》也采狹義論的立法體例。在《海商法》第225條規定:“被保險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就同一保險事故向幾個保險人重復訂立合同,而使該保險標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可以向任何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標的受損價值……”在海商法中作此規定.究其原因,在于長期以來國際海上保險市場被英國壟斷,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在國際保險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據統計,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參照或采用該海上保險法典進行立法,以至于使該法典成為海上保險立法的藍本,從而導致保險法的國際趨同性明顯增強。除狹義論與廣義論外,還有一種折中的觀點,有學者認為所有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總和沒有超過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應稱為復保險,而其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稱為重復保險。但是這一觀點并沒有見諸于立法,支持者甚少。

綜觀復保險的緣起與立法規制,其宗旨在于確保保險法損失補償原則之落實和防止被保險人獲得不當得利,并以此規范投保人的保險行為和平衡復保險中數個保險人對該復保險分攤的權利救濟,求得保險人之間的分攤公平原則實現。從這個角度來看,投保人向數個保險人基于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向數個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合同,若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總和沒有超過其保險價值,既不會損及保險法的損失補償原則,也不會誘發道德風險;而且從被保險人(投保人)角度來看,訂立一個或數個保險合同,只要保險金額總和并沒有超過保險價值,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僅就其所承保危險承擔比例分攤責任,其他方面并無質的差異。因此.在法律上加以控制實無必要。這種行為具有復保險的形式,其實質則是合法的保險行為。*但從法律術語的界定上,本文認為我國現行《保險法》中的復保險應做修改,可界定為: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兩個以上保險合同,且各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二、復保險構成要件的考察

理論上講,復保險的成立應由哪些要件構成是與復保險內涵的界定相關聯的?;谏衔膶捅kU內涵的法律界定,復保險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一)必須是投保人與兩個以上保險人分別訂立兩個以上保險合同。如果投保人與數個保險人共同訂立一個保險合同.這屬于共同保險,即數個保險-公司對同一危險共同承擔損失補償責任,當然參加共同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事先約定的相應比例分得相應的保險費。如果投保人與一個保險人訂立一個或數個保險合同,則是單保險合同,也不是復保險。反觀我國《保險法》第41條規定的復保險規定中,缺失了數個保險合同的界定。因此,應在表述中加以修正,明確保險合同的復數形式要件,以求嚴謹、完整,而且也與共同保險作出了明確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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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治理制度管理論文

摘要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正處于關鍵時期,但同時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環境壓力。從制度的角度審視這一問題便可發現環境資源的產權制度、市場交易制度、基本控制制度等方面的制度缺陷或制度供給不足是造成我國環境狀況惡化的重要癥結之所在。因此,進行制度創新不失為實現環境資源與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正確選擇。

關鍵詞環境資源產權制度市場交易制度基本控制制度制度創新

可持續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我國政府在治理污染、環境保護方面己經做了大量工作,但我國環境狀況繼續惡化的趨勢卻并未能從根本上得以扭轉。因此,探尋我國經濟發展進程中環境惡化的深層次原因,提出相應的環境改進策略,是促進經濟、社會、環境資源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與內在要求。

1制度約束是環境資源問題產生的根源

環境治理與經濟發展總是在特定的制度框架下進行。由于環境資源的公共屬性和“外部效應”,市場機制無法在環境資源保護方面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即所謂“市場失靈”,從而為政府干預即通過制度創設和供給降低交易費用提供了理論依據。對于市場機制不能有效提供良好環境這一公共物品,政府應承擔義不容辭的責任;對于由負外部效應引起的環境污染、資源耗損等,由政府運用法律、經濟手段加以矯正,以控制經濟運行軌跡趨于正常狀態,同時也為市場機制功能的有效發揮提供良好的平臺。因此,要實現環境資源與經濟發展共生必須具備明晰的環境資源產權制度、健全的市場交易制度、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地基本控制制度。然而,我國在上述制度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或不足。

1.1環境資源產權制度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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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控制制度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家族企業是當前備受關注的熱門話題,大多討論停留在家族企業利弊問題方面,較少關注其控制權存在的政治與經濟背景。此文從這兩方面論證為何民營企業難以突破家族制度以及如何促進家族企業的發展。

關鍵詞:家族企業政府職業經理人

民營企業難以突破家族制度的機理分析

一種企業制度總是與它所存在的那個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環境相聯系的,在此筆者僅從政治與經濟角度分析中國民營企業家族控制原因。

民營企業生存的政治環境。早期民營企業是從社會的夾縫里生長起來的,他們一方面受歧視、受排斥,一方面則不擇手段尋求發展。此種特定歷史背景造就我國大多民營企業以戴“紅帽子”求得生存,并非以“私人企業”自居。后期隨著我國產權制度變革,相繼出現了國有民營企業和出資人主體模糊的集體企業,社團所有企業。至此,我國“民營企業”這一模糊的學術概念大致包括“國有民營制”企業、“社團所有制”企業和“個人業主制”企業?!皣忻駹I制”即國有資產繼續歸國家所有,但經營權下放給民間,其中主要有承包、租賃、委托經營等形式;“社團所有制”即社團經濟的資產所有權不屬于國家所有,也不屬于當地政府所有,更不屬于社團經濟領導層個人所有和企業員工個人所有,它屬于社團范圍內的成員共同所有(即共有)。這兩種形態的民營企業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實質的經營業主為了避免產權歸屬和剩余分割問題,為了能夠長期的鞏固和保持他的“企業家權威”,利用手中的“絕對化”權力,通過對企業科層制的大范圍“改造”,將內部的管理權力向家族成員轉移,把家屬親屬安插進企業中的各級管理層,形成“內部人控制”的“家天下”。

民營企業第一桶金的來源。鑒于特定的政策歧視性的社會環境,大多民營企業的第一桶金來源不正當,伴隨一定程度的掠奪、欺詐、投機。很多民營企業家鉆經濟轉軌期大量的政策空隙,對政府官員采取賄賂辦法獲得原始積累;從事偷稅漏稅等違法經營活動積累“灰色資產”;在投融資過程中,非法占地、虛假投資、欺詐造假、借債不還、卷款外逃等等。這些行為共性是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甚至部分行為一旦被紕漏,企業家的資產或其人身自由將會面臨被強制性剝奪的危險。例如,我們經??吹揭坏┟衿笞龃?,有的企業家就開始把親屬送出國,并通過合法或非法渠道將資金轉移到國外投資,以備后用;有的采取觀望態度,不愿意把更多的財產投資到企業當中,賺到足夠的錢就收攤了;還有的企業已經辦得很大了,但不敢聲張。由此,企業家必定需要采用一種嚴格的“人格化”身份機制保全自己,而以家族忠誠為紐帶的企業家族化經營正迎合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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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低保制度缺陷管理論文

【摘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對傳統農村社會救濟工作的改革和創新,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保障農村貧困群眾基本生活的新型社會救助制度。盡管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零星試點”在我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存在許多問題。我們應在認清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要性的基礎上,針對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來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關鍵詞】農村低保制度缺陷完善

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提出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為目的,科學、合理地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然后對家庭成員的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給予差額補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實行的以保障全體公民基本生存權利為目的的社會救助制度。它根據維持最起碼的生活需求的標準設立一條最低生活保障線,當每個公民的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而生活發生困難時,有權利得到國家和社會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標準提供的現金和實物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為一種解決貧困問題的補救機制,是現代化國家社會保障制度體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網”。

2007年初,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全國建立農村低保制度,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補助資金支持財政困難的地方。1月9日,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抓緊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為困難群眾雪中送炭。3月5日,總理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指出,在全國建立農村低保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5月23日,溫總理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對全面建立和實施農村低保制度作出部署。6月26日,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會議,回良玉副總理提出明確要求:今年要在全國農村全面建立低保制度,并確保在年內將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到戶。7月11日,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這標志著我國農村低保制度開始全面建立和實施。

二、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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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制度管理論文

摘要: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是解決目前國內就醫問題的利劍,而醫院管理體系必將隨著醫療保險體制改革而大幅度的改革。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和醫院管理體系改革之間存在著微妙的關系。醫院必須轉變立場,重新定論,加強自身管理,以適應市場。

關鍵詞:醫療保險制度;醫院管理體系

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勞動法》的普遍實施、國務院關于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對醫院的經營管理提出了嚴峻的挑戰。病人選擇醫院、醫藥分開、全新的醫保政策,都將醫院推入了市場競爭。目前城鎮醫院的就醫患者仍以公費醫療為主,且私立醫院的不斷擴張,已使醫療市場面臨供大于求的局面。能否適應醫療市場的變化,加強醫院管理,提高醫護質量和服務質量,降低醫療成本,將決定醫院的生死存亡,每位醫院管理者都應有清醒的認識。

1當前醫院管理與醫療保險之間的關系

舊的公費醫療制度已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規律,以前是賣方市場,醫療費用由國家承擔,醫院可以通過擴大規模來滿足自身的發展要求?;颊吲c醫院間的關系是“求醫”與“被求”的關系,醫院始終有種衣食無憂的感覺。隨著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新的醫保政策,并且新的《社會保險法》亦在制定之中,隨著法制的完善,醫患間的關系亦隨之改變,患者作為消費者有了很大的選擇空間,并且中間多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對醫院的限制也越來越嚴格,這就要求醫院必須轉變立場,重新定論,加強自身管理以適應市場。加強醫院管理,主要在于管理好人才、服務質量、降低管理成本3個方面,培養和吸引高級人才是醫院在市場競爭中獲勝的前提,也是決定醫院能否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的保障,而物美價廉則是吸引客戶的不敗策略。絕大多數的醫院提供的是普通醫療服務,同樣是闌尾炎,很難區分出不同醫院的醫療質量,而在此時價格則成為病人的首選。在降低成本方面,以前醫院做的遠不如企業,這也是由行業特性決定的,而隨著醫改的普遍推行就迫使醫院進行改革,以適應市場,醫院應當在通過提供優質服務吸引病人的基礎上,還應該提供不同層次的醫療保障服務。根據國務院的精神,各省紛紛出臺了不同的醫保政策和實施細則。在城市享受醫保政策的職工人數在不斷地增加,這就成了一塊巨大的奶油蛋糕,誰能把這塊大蛋糕的主體弄到手,誰在醫療市場上就占有了主導地位。于是醫保定點就診醫院的確定及適宜于醫保政策的管理模式就成了各醫院的競爭與改革的方向。

2醫療保險對醫院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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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業主制度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2003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了《物業管理條例》,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實施。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一次在行政法規級別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使用了“業主委員會”一詞,從而在立法層面上正式創立了我國的業主委員會制度。但是該條例對業主委員會制度的規定很不具體,從而導致現實中出現了諸多問題。本文通過對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的分析,明確了其所應該具有的權利義務。并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在比較各國立法的基礎上,對我國業主委員會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幾點建議。

關鍵詞: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權利義務

一、問題的提出2003年12月,全國第一起業主狀告業主委員會的案件在四川省成都市審結,其大致案情如下:四川省成都市某花園的業主委員會于1999年成立,按規定到2002年4月任期屆滿。但任期屆滿后,業主大會并未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在新的業主委員會沒有選舉出來的情況下,原來的業主委員會于2003年1月30日同成都文石物業管理公司簽約,雙方約定將物業管理費由原來的每月每平方米0.24元調整為每月每平方米0.30元,并于1月1日起執行。2003年3月,該花園119名業主或住戶將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物管公司一并告到了武侯區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該物業管理議無效。法院在經過了漫長的調查審理之后,于2003年12月8日作出一審判決:該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補充協議》無效。法院作出以上判決的理由是:該業主委員會的主任及委員的任期已于2002年4月屆滿,因此其行使的代表權已于屆滿時終止;同時,由于該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在向法庭提交證據的法定期間內,未能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兩者簽訂的補充協議是由業主大會決定或經業主大會特別授權的,因此該補充協議屬無效協議(參見常江:《全國首例業主狀告業委會案一審判決》,《中國房地產報》,2004-02-02.)。

隨著全國第一起業主狀告業主委員會案件最終以業主的勝訴而告終,案件背后更深層次的問題便浮現出來:業主委員會是什么性質的組織?處于什么樣的法律地位?具有什么樣的權利義務?應該由誰來監督業主委員會行使其權力?

二、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業主委員會,簡稱“業委會”,又稱“物業管理委員會”(顏真、楊吟:《物業管理危機處理及案例分析》,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頁。);早期著作中也稱其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管理委員會”或簡稱其為“管理委員會”(陳華彬:《現代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65頁。)。2003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一次將“業主委員會”在行政法規這樣高層次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予以規定,從而在立法層面上正式創立我國的業主委員會制度。《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對于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理論上有不同的表述?!段飿I管理條例》中的表述是: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有的學者認為:業主委員會為管理業務的具體執行機關,如同管弦樂隊的指揮,于管理制度上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陳華彬:《現代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65頁。)也有人認為:業主委員會是新建物業或物業群中常設的最高權力機構。(顏真、楊吟:《物業管理危機處理及案例分析》,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4頁。)以上各種表述都只是從某一特定的角度對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的局部把握,沒有從整體上真正揭示出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的實質。依據《物業管理條例》有關條文的規定,結合其他專家學者的研究結果,我認為可以將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劃分為內部法律地位和外部法律地位兩個部分。

(一)業主委員會的內部法律地位所謂業主委員會的內部法律地位,是指業主委員會相對于產生其的全體業主(通常是通過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形式)所具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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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制度成本管理論文

現代企業制度的特點是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成本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通過對成本管理模式的研究,一方面促進了成本管理的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業各項改革措施協調配合,齊步前進,推動企業各項專業管理朝著科技化方向發展。

一、現代企業制度下成本管理模式的設想

長期以來,我國企業實行的是一種以計劃價格為基礎,以事后核算為重點,以完全成本法為內容的算帳報帳型的成本管理模式。這種模式可以說是過去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主要表現在:一是盈虧同企業無關,企業成本意識淡薄,損失浪費驚人,甚至不少企業虛盈實虧;二是成本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后,沒有真正形成科學的成本管理體系,缺乏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管理方法和現代化的管理手段;三是成本管理的現狀不利于企業轉換經營機制,不利于企業成為市場競爭的主體,也不利于企業成本的宏觀調控。這就要求對現行成本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手段進行改革,并建立新的成本管理模式。

建立新的成本管理模式,首先,要弄清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征和具體要求。只有對此有了深刻了解,才能很好地把握市場經濟規律,自覺擺脫舊的觀念,適應新的形勢。其次,要學習西方國家應用市場經濟規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成功經驗,借鑒其關于社會化大生產的現代成本管理方法和經驗,為我所用。第三,要保持鮮明的中國特色,要認清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異同,要從我國國情出發,創造具有中國特色的成本管理模式。

筆者認為,新的成本管理模式可以概括為:在微觀管理上,要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價格為基礎,以制造成本法為內容,以低成本、高效益為目標,以全面成本管理為核心的現代成本管理體系;在宏觀管理上,要建立以財務成本法規為引導,以合理利用和配置資源為目標,行政、法律和經濟手段并用的宏觀間接調控管理體系。

二、成本微觀管理要建立現代成本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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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思考制度管理論文

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經濟、社會制度、直接關系到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市場體系的培育與發展以及政府職能的轉變和宏觀調控的加強,牽動著整個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在當前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已經成為整個市場經濟體制建立過程中不容回避的焦點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發展的產物,這一制度的基本內涵是,當勞動者因年老、患病、工傷、生育等原因永久地或暫時地、完全地或部分地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失業而喪失工作機會、失去收入來源時,由國家和社會通過法律強制對其提供經濟上的援助或補償。同時還包括處于特殊困難和赤貧狀態的所有社會成員提供社會幫助和物質救濟的各種福利制度。通常把社會保障界定為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優撫、社會福利以及社會互助、個人儲畜積累保障甚至包括住房制度等子系統。

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時期,勞動者的風險主要靠以家庭為軸心的家庭成員來幫助。商品經濟和工業化社會階段,生產力得到發展,宗法社會被打破,生產關系發生變化,階段矛盾日益尖銳,階級力量對比關系出現轉機,于是在上個世紀末的歐洲首先出現了社會保障制度。這一發展過程,正如列寧總結的:“資產階級對工人實行社會保險,完全是資本主義的整個進程決定的改革”。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濫觴,當推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頒布。該《條例》經過后來的修改完善,比較全面地規定了職工在生、老、病、死、傷、殘等各種風險下的保障收入標準。在三十多年的實施中,對于發展生產,保障職工基本權益,保護職工身體健康,解除職工后顧之憂,維護社會安定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經過我國幾十年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隨著改革、開放、搞活和經濟體制改革,這種按照產品經濟、高度計劃、財政統收統支、勞動力統分統配、工資統一規定的模式設計的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從1984年起,我國以社會保險為重點,在管理體制、籌資模式、覆蓋范圍、政策待遇等方面進行了改革,其主要的收效是初步打破了“企業保險”的格局,保障了國有企業和大集體企業職工特別是離退休人員的生活,為整個社會保障的改革探索了經驗。但是這些改革只是局部的改革,還沒有從根本上觸動社會保障的舊體制,因此,現行制度的弊端依然存在。特別是在當前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定型的關鍵時期,社會保障的功能還沒有充分發揮,一定程度上已經遲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啟動和發展,一種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亟待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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