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起草說明

時間:2022-06-25 12:28:00

導語:《加強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起草說明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加強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起草說明

關于《新密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說明

市政府法制局本文轉載自網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健全我市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起草本《通知》,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自年月開展以來為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近年的工作運行當中,由于全國各地都屬于試點運行時期,國家沒有完善的統一制度,致使各地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一直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境況。為了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發展,為了進一步規范各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最近鄭州市出臺了《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鄭政文號。這個文件總結了近年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經驗教訓,出臺了許多切實可行的有效舉措,是指導各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健康發展的綱領性文件。為了貫徹落實好這一文件精神,為了解決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特起草了本《通知》。

二、主要內容

《通知》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加大征繳力度,增強基金的支撐能力。該部分主要對欠繳、遲繳養老保險費的行為,按鄭州市的規定了提出了一些具體的處理辦法;二是嚴格執行退休政策,有效控制基金流失。該部分對離退休的審核程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人員的待遇發放、養老金的支出管理原則、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三是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完善退休待遇計發辦法。該部分主要強調了建立繳費與待遇相掛鉤機制,對個人帳戶積累資金的使用提出了意見。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三、需說明的幾個問題

⒈關于從本市參保范圍外調入機關事業單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人員,要按年限補繳養老保險費問題?!锻ㄖ芬幎ǎ喾ǘㄍ诵菽挲g不足十年的人員在調入我市辦理參保手續時,以調入時確定的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按照我市現行的繳費比例與原地個人繳費比例之間的比例差補繳養老保險費。鄭政文號對此類人員也有要求補繳費的規定,但在補繳費標準的確定上我們又與鄭州市的規定有所不同。按照鄭州市的規定,此類人員應按調入地的繳費標準一次性補繳不足年月份的養老保險費。但我們認為,此類人員在調入時其個人繳費部分已經轉移到本地,再按本地標準全部補繳,明顯屬于重復繳費,同時也加重了個人的經濟負擔。因此,我們在依據鄭州市規定的基礎上,對補繳費做了更加合理的調整,即只補繳差額部分。本文轉載自網

⒉關于對辦理提前退休手續人員的待遇發放問題。根據鄭政文號文件的規定及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我局的函復,明確規定對“因其它原因,未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而辦理提前退休(職)手續的人員(包括因病提前退休人員)”,養老金一律由原所在單位按原渠道發放待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后改由社保部門發放。

⒊關于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問題。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自開展以來,就一直存在著繳費與待遇相脫節的問題,即繳費多少與退休待遇的高低沒有任何關系,沒有體現出養老保險制度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原則。從而造成單位和職工參保意識不強,繳費積極性不高。因此,建立繳費與待遇相掛鉤的機制,把職工在職時的繳費體現在以后的退休待遇當中是十分必要和合理的。這樣,職工在得到了回報的同時也可以大大激發繳費熱情、增強社會保障意識?;谝陨峡紤],我們在參照《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號文)有關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規定的基礎上,以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職工個人帳戶的方式,來達到繳費與待遇相掛鉤的目的。在建帳模式上,也采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建帳方法,將個人繳費部分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并與此相對應,養老金的計發在按原政策執行的退休待遇的基礎上增加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這樣就可完全解決繳費不吃虧問題。

以上說明,請予審定。

新密市社會保障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