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水路運輸業及水路運輸服務業核查工作的通知
時間:2022-08-01 0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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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交通局(委),省港航局:
按照交通部《關于開展*年國內水路運輸業及水路運輸服務業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發〔*〕717號)要求,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從*年1月1日至*年4月30日,在全省統一開展*年度國內水路運輸業及水路運輸服務業核查工作?,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圍
核查對象為已取得國內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業經營資格的經營人及其所經營的運輸船舶。
二、核查權限和形式
(一)對從事涉外旅游運輸、國內沿海貨物運輸、跨省水路液貨危險品運輸和旅客運輸的經營人及其所屬的運輸船舶,經各市州上報省港航局核查。
中央管理的在鄂航運企業集團及其控股子公司,由省港航局負責具體核查工作。
(二)對從事長江內河跨省普通貨物運輸、省內跨市州運輸的經營人及其所屬運輸船舶、以及水路運輸服務業經營人的核查工作,由各市州港航部門組織實施,逐戶上門核查。省港航局對核查情況進行抽查。
(三)對從事市州內運輸的經營人及其所屬運輸船舶的核查工作,由各市州港航部門負責。
三、核查內容
(一)審核經營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國家水路運輸法律、法規及交通主管部門的規章、規定的情況,重點審核有無超越經營范圍和違章經營的行為,以及有無違反規定使用票據的情況。
(二)審核經營人的經營資質保持情況。對已取得經營資格的水路運輸經營人,要根據《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號),現場審核其經營資質的維持情況。核查的重點是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責任的落實情況和相關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對管理制度不落實,人員不到位的,要明確提出整改意見,發現達不到資質條件的,要責令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報相應的管理部門取消其經營資格。在本次核查過程中,要根據已在管理部門備案的企業主要管理人員檔案庫,現場核對資質條件要求的主要管理人員到位情況,核對實人與相關證書、合同,并填寫《跨省運輸企業主要管理人員檔案匯總表》(見附件),登記造冊,堅決杜絕主要管理人員在其他企業及船舶上兼職的現象。
(三)審核運輸船舶的經營資格和有無違規、違章行為及發生安全事故的情況,審核運輸船舶有關證書是否相符、有效,有無篡改船齡和報廢船舶繼續從事營運的情況。重點審查公司所屬船舶是否真正納入公司管理,有無“掛而不管”的行為,切實落實公司對所屬船舶的安全管理責任,打擊違規操作船舶。對審核合格的船舶,由審核機關對其《船舶營運證》核發新的審核記錄頁。對未能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掛而不管”的船舶不得核發該記錄頁。
(四)了解經營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審核有關運輸規費交納情況。
經審核合格的經營人和船舶,其《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審核記錄的有效期統一注明從*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新核發船舶審核記錄的有效期統一至2008年4月30日(但不得超過營運證的有效期)。
五、具體要求
(一)本次核查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請各有關單位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周密組織,合理安排,務求實效。
(二)在核查工作中,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和港航部門要牢固樹立執政為民、依法行政的思想,增強服務意識,規范服務行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廣大船舶運輸經營人。要認真貫徹落實政務公開的有關要求,采用適當方式將核查要求、工作程序等內容通知廣大船舶運輸經營人。在核查過程中,特別是登門核查期間,要嚴格遵守有關廉政規定,不得故意刁難當事人,嚴禁借本次核查名義亂收費或搭車收費。
(三)要通過核查工作鞏固航運市場整頓成果,進一步規范水路運輸市場秩序,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執法,加大處罰力度,樹立管理權威。對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故不參加本次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經營人,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處罰,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
(四)要做好水運基礎信息的統計工作。各單位要通過此次核查,準確掌握水運企業、運輸船舶等基本情況,及時更新全國水運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數據;要通過核查掌握本地區上一年度企業、船舶增減情況。
六、為掌握各地核查工作情況、建立企業主要管理人員檔案庫,請各市州在核查結束后,將本次核查工作的書面總結及《跨省運輸企業主要管理人員檔案匯總表》(分內河和沿海兩部分)、《湖北省水運企業年度核查情況表》和《湖北省營運船舶基本情況表》于*年4月30日前報省港航局運輸科。總結及匯總表除以書面形式上報外,還要以電子郵件形式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