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時間:2022-08-09 0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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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業主管部門,有關參保單位:
根據浙江省勞動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浙勞社老〔*〕13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適當調整我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凡*年6月30日前已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樂政發〔1998〕7號、樂政發〔*〕49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人均60元的標準調整,退職人員按每人每月40元的標準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月調整標準。具體標準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1.6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再增發基本養老金:
1、退休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高級技師資格的退休(退職)人員可適當增發養老金。其中:教授級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其他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增發50元。
2、2005年底前男性年滿70周歲、女性年滿65周歲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發1.5元。
3、在2006年度內,年滿80周歲(19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發1元;男性年滿70周歲(193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女性年滿65周歲(194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發2.5元。
4、這次調整前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年6月底(2006年社保年度末,下同)我市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發2元,增發后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不得超過我市*年6月底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50%。
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和這次調整前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我市*年6月底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50%的退休(退職)人員,同時符合上述第2項或第3項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
(一)按照浙勞社老〔2006〕164號文件規定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高級技師資格的退休(退職)人員,可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參照退休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高級技師資格的退休(退職)人員標準增發養老金。
2006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資格的人員,及2006年7月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但尚未享受2006年度基本養老金調整傾斜部分的上述人員,須到市勞動保障局社會保險科辦理核準登記手續。
(二)對這次調整前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年6月底我市月平均養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職)人員,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應先按傾斜部分第4項規定標準調整到位,在此基礎上,再按本通知有關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對*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于當地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這次當地企業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四)退休軍轉干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我市這次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五)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我市這次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勞社老〔2002〕l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不含退職人員)。
(六)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參照企業離休干部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執行;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參照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養老金的平均水平予以調整,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開支渠道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調整程序
(一)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普遍調整、高齡退休(退職)人員增發傾斜部分基本養老金調整及這次調整前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年6月底我市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50%的退休(退職)人員,其增發傾斜部分基本養老金的調整,由市社會保險中心負責處理。
(二)對需辦理核準登記手續的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由各社會保險所根據市勞動保障局社會保險科審核意見予以調整。
(三)退休(退職)人員申請變更繳費年限的,報市勞動保障局社會保險科審核后,由各社會保險所予以調整。
(四)退休軍轉干部及原工商業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市區這次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要求補足的,報局社會保險科審核后,由各社會保險所予以調整。
(五)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低于這次市區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由市社會保險中心予以補足。
六、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國家、省、市黨委、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有關單位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8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