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氣象探測環境設施保護通知

時間:2022-08-20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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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氣象探測環境設施保護通知

各縣(市)氣象局,各縣(市)規劃建設局,市規劃局各直屬分局、七里規劃管理分局:

氣象探測是氣象工作的基礎。氣象探測資料是研究天氣和氣候變化規律,防御氣象災害,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氣象服務的基本依據。氣象探測資料要求具備比較性、代表性、準確性和連續性,為確保這“四性”,必須有一個長期穩定、符合技術要求的探測環境。

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對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十分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浙江省氣象條例》、《關于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注意保護氣象臺站觀測環境的通知》、《浙江省保護氣象臺站觀測環境的規定》、《關于加強氣象探測環境設施保護通知》都明確和規范了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責任和義務。

長期以來,我市各級氣象部門和規劃部門密切合作、互相配合,在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進了我市氣象事業的發展。為滿足不斷增長的社會和經濟發展對氣象業務服務的需求,氣象雷達、遙測、自動氣象站、GPS等新型探測、通訊設施相繼投入業務,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幾年,氣象探測環境受影響、氣象設施遭破壞事件時有發生,為保障我市氣象防災減災工作的正常開展,市氣象局、市規劃局就進一步加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提出以下要求:

一、進一步提高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

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是國家重要的公共基礎設施,是氣象和地球相關學科業務與科研的重要基礎。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氣象探測數據的代表性、準確性和比較性,關系到天氣氣候預測預報和氣象服務的準確性和針對性,關系到我國氣象工作在國際上的聲譽和形象。為此,各級氣象部門和規劃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科學發展觀,保障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促進國防建設和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的重要性、緊迫性,要強化法制觀念,增強法律意識,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大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的力度。

二、加強部門合作,建立完善協調機制

各級氣象部門和規劃部門要繼續發揚密切合作、互相配合的優良傳統,建立完善協作溝通機制和相應的工作程序。

各級氣象部門要主動加強與當地規劃部門聯系,及時將本單位的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范圍和保護標準報當地政府和規劃部門備案,及時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最新信息傳遞到當地規劃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關于加強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通知》(氣發〔**〕247號,中國氣象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聯合發文)。對現有以及規劃建設的氣象臺站的探測環境,需由城鄉規劃部門與氣象部門聯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氣象臺站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各地規劃部門,在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時,要嚴格依據有關氣象法律法規要求,切實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避免因城市、鄉鎮規劃建設項目導致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受到影響和破壞。

在新建、改建和擴建氣象臺站和設施時,規劃部門和氣象部門要共同負責,保證新建、擴建、改建的氣象臺站和設施既符合當地的城鄉規劃又能保證探測環境符合標準,在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基礎上,保持長期穩定,實現城市建設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三、嚴格審批程序,依法執行氣象臺站遷移的各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浙江省氣象條例》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氣象觀測站的探測環境。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的義務。未經依法批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遷移氣象觀測站。確因實施城市規劃或重點工程建設避不開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區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國務院或省氣象主管機構批準。

各級規劃部門在制定城鎮發展規劃和審批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時要嚴格把關,當確實不能避免影響氣象臺站探測環境和設施時,應當聽取氣象部門的意見,并征得有行政審批權限的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各級氣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履行選點、勘查、報批氣象觀測站改建、擴建和遷移的各項程序。氣象臺站的遷建應考慮新舊場址對比觀測的時間。

四、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法案件

各級氣象部門和規劃部門要以《浙江省氣象條例》為契機,在當地人大、政府的監督、領導及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下,采取專項執法檢查等形式,進一步加大對影響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違法案件的執法力度。嚴肅查處各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氣象條例》、《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的行為。對一些影響較大的違法案件要抓緊認真清理和處理,堅決杜絕有案不查、查處不力的不作為行為。對目前探測環境確實破壞嚴重,難以恢復合格的臺站,當地氣象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要積極提出解決方案,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盡快落實新建和改建方案,將氣象探測環境惡化所造成的嚴重后果減少到最低限度。

五、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宣傳

各地氣象部門和規劃部門應當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向全社會廣泛、深入地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氣象條例》、《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廣泛宣傳、及時公布本地區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范圍和標準。使廣大群眾,特別是從事城市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了解相關的規定和要求,切實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參與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