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養老保險問題通知
時間:2022-09-22 0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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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關于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促進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現就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包括社會團體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基金會(包括基金會分支行機構和代表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境外非政府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專職工作人員(不包括兼職人員、勞務派遣人員、返聘的離退休人員和納入行政事業編制的人員),應當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尚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組織,應在當地規定的時間內,持民政部門頒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及參保所需的文件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按屬地管理原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本通知下發之后成立的社會組織,應當自登記注冊起30日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社會組織及其專職工作人員應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社會組織的繳費基數為全部參保專職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之和。
四、社會組織及其專職工作人員在本通知下發前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可按當地有關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曾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視同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曾在企業或以個人身份參保的,要按有關規定做好養老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
六、鼓勵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可按照有關規定為專職工作人員建立年金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員退休后的保障水平。
切實做好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工作,對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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