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通知
時間:2022-09-22 05: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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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就業促進法》)的有關規定,勞動保障部制定了《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8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為做好《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依法加強公共就業服務
(一)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規定》要求,不斷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充實加強公共就業服務管理、公共職業介紹、就業培訓、創業服務、失業保險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一步明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職責和工作目標任務,全面推進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建設。
(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按照國家制定的服務規范和標準,強化服務手段,制定公共就業服務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專項計劃、專項活動和專項工作,為各類勞動者提供免費就業服務,為用人單位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拓展服務。要制定和完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加強績效管理,建立以崗位責任制和績效管理為基礎的服務質量評估體系,全面推進“人本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三)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切實做好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工作,定期普查登記就業困難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落實就業援助措施,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完善就業困難人員的申報、登記、認定、幫扶、安置、退出的動態管理機制。
(四)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特別做好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工作,確保出現一戶,認定一戶,一個月內至少有一人實現比較穩定的就業。建立零就業家庭高校畢業生的綠色幫扶通道,確保當年登記失業的零就業家庭高校畢業生100%實現就業。
(五)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根據《規定》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強化職業指導人員、職業信息分析人員和勞動保障協理人員等專業人員隊伍的培養訓練,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六)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勞動保障事務業務須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勞動保障業務包括:勞動合同鑒證、代繳社會保險、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退工審核、失業與就業登記和檔案保管等服務。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具體從事勞動保障事務業務需與當地勞動保障工作要求和自身能力相適應,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發給省統一印制的《**省勞動保障事務證》(以下稱“證”),明確的具體業務?!白C”須在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拓展服務必須符合“自愿、受益”的原則,收取費用的,必須按照省物價局、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
二、依法鼓勵規范發展職業中介服務機構
(八)根據《就業促進法》和《規定》的規定,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在我省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的具體開辦條件如下:
1、有能表達職業介紹行業活動的性質、特點的機構名稱,不得冠以“中心”的稱謂;
2、有明確的包括服務宗旨、服務對象、服務形式等內容的機構章程;
3、有符合《就業促進法》、《規定》許可的可行的業務范圍;
4、有規范的行政管理、中介服務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等制度;
5、在省登記的機構須有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的開辦資金;在設區的市登記的機構須有不少于30萬元人民幣的開辦資金;在縣(市、區)登記的機構須有不少于10元萬人民幣的開辦資金;
6、有不少于40平方米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資料柜、電腦、固定電話等服務設施;
7、有4名以上具備國家人力資源管理師、職業指導師職業資格或熟悉人力資源市場法律法規和政策業務并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的專職工作人員。國家人力資源管理師、職業指導師職業資格由勞動保障部門統一鑒定,頒發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人力資源市場法律、法規和政策業務考核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命題,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受轄區的報名、初審和組織考試。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九)省廳通過“**勞動保障網()公共服務平臺《職業介紹機構登記信息系統》”,為申請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提供在線服務。申請開辦職業介紹機構,須通過“**勞動保障網”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的電子文檔:
1、填寫完整的《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申請表》;
2、法定代表人或擬任人選、專職工作人員的身份、簡歷和有關資格的合法證明;
3、經法定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4、機構章程及內部有關規章、制度;
5、擬開展職業中介活動的可行性報告;
6、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住所證明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國家和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以下辦法和程序進行職業介紹行政許可:
1、省、部屬單位直接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他單位或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符合上述要求的電子材料后,須一次性提出核實意見,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決定受理的,以電子郵件方式,向申請人發出由《職業介紹機構登記信息系統》自動生成的《受理職業介紹資格認定申請通知單》,并在10日內組織2名以上有關人員到現場進行審核評估;對不符合標準的,應當向申請人提出改進意見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4、對符合標準的或按改進意見整改后符合標準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10日內完成以下工作:
(1)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信息系統》自動生成的《**省職業介紹機構評估表》“評估意見”欄上作相應認定并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
(2)按《職業介紹機構登記信息系統》自動生成的編號,向機構免費頒發由國家勞動保障部統一印制的《職業中介許可證》正、副本,明確其可以從事的境內職業中介服務業務項目和不超過3年的有效期限,并加蓋認定其資格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印章和鋼印。
(3)經行政許可的職業介紹機構有關信息將自動在**勞動保障網“**省職業介紹機構告示欄”上公示。
(十一)經行政許可的職業中介機構須在工商、稅務注冊登記和辦結組織機構代碼登記、銀行開戶、社會保險登記等相關手續后的20天內,帶相關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印章,到原行政許可機關進行備案。
(十二)設立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按本通知第(八)、(九)條規定的要求,到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設立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本通知第(八)條第1、2、3、4、6、7、8項的條件,并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同時向原行政許可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分支機構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按本通知第(十)條規定的程序,予以審核登記,核發《職業中介許可證》。
(十三)職業中介機構收費按照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務院糾風辦《關于印發<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9]2255號)的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但收費項目必須按照省勞動保障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并在雙方簽訂的有關協議中約定。
(十四)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建立服務臺賬,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等,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年度審驗和監督檢查。
(十五)職業中介機構為特定對象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按照規定給予補貼。給予補貼的公益性就業服務的范圍、對象、服務效果和補貼辦法,按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的規定執行。
(十六)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經審批設立的職業中介機構的服務信用和服務質量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對在誠信服務、優質服務和公益性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職業中介機構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有條件的地方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委托行業協會進行初評或具體辦理職業中介機構信用等級評定和人員資質考核等工作。自2008年始,職業中介機構的服務信用和服務質量評估工作每2年進行一次。
1、按照勞動保障部《民辦職業介紹機構信用等級評定辦法》的要求,省和各轄市要設立由就業行政部門負責,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民辦職業中介機構、信用管理及行業協會等方面的負責人和專家組成的信用等級評定專家組,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民辦職業中介機構信用等級的確認工作。
2、各省轄市要依據勞動保障部《民辦職業介紹機構信用等級評定標準》和《民辦職業介紹機構信用等級評定規程》,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A級信用機構評定工作。并在此基礎上,負責向省推薦服務能力強、特點突出、運作規范、信譽良好的創新服務機構,作為由省評定AA級信用機構的備選機構。
3、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省職業中介機構信用等級評定專家組,負責AA級信用機構評定和AAA級信用機構推薦工作。
(十七)各地要通過信用等級評定和法律、法規、政策知識考核,規范民辦職業中介機構服務行為和運作程序,樹立以人為本和誠信公平的服務理念。要按照勞動保障部《民辦職業介紹機構信用數據庫信息標準》,建立健全民辦職業中介機構的信用信息庫,并通過本級勞動保障網進行公示,加大對名牌服務機構的宣傳,形成培育、發展、宣傳、保護名牌服務機構的氛圍,推進我省人力資源服務品牌建設。信用等級評定工作不得向參評機構收費,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就業工作經費預算。
三、依法進行就業、失業登記
(十八)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完善就業、失業管理。縣(市、區)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委托的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就業登記與失業登記工作,為勞動者免費發放省勞動保障廳統一印制的《就業登記證》,及時、準確地記錄勞動者就業與失業變動情況,并建立專門臺帳,做好相應統計工作。《就業登記證》實行年檢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實行就業、失業登記計算機聯網,高效有序、準確掌握就業、失業登記狀況。
(十九)就業登記的人員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從事一定的社會經濟活動,并取得合法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員。
1、用人單位新招用人員,應當于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應當于15日內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2、用人單位應當在2008年12月31日前,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未進行就業登記的員工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3、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由本人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二十)失業登記的人員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工作能力,無業且要求就業而未能就業的人員。雖然從事一定社會勞動,但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本人要求進行失業登記的,可予以失業登記。
1、失業人員可以到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其中,沒有就業經歷的人員,在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登記。
2、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進行專項登記,并以補充資料的方式隨登記失業人員統計報表上報,暫不納人現行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統計。
3、殘疾人失業登記,由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就業登記證》由省勞動保障廳監制,省殘聯統一印制。
四、依法監督檢查,規范就業服務管理行為
(二十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職業中介機構應當規范職業中介服務行為,在服務場所明示合法證照、服務項目、人力資源市場職業崗位工種工資價格、收費標準、省和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電話等,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如實定期報送報表,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十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勞動者提供就業服務,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不得舉辦或者與他人聯合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已經從事或舉辦的須于2008年1月1日前終止或徹底脫鉤,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二十三)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努力提高辦事效率。具體經辦的行政職能處(科)室須在工作場所公示行政許可登記事項、登記條件、提交申請材料目錄、申請書格式、辦理時限等內容。有條件的市、縣應當通過勞動保障網站,為申請人下載申請書格式文本、提交申請材料和職業中介機構管理服務規定等提供方便。
各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須指定專人,按照給定的域名和密碼,登錄“**勞動保障網公共服務平臺《職業介紹機構登記信息系統》”,在線辦理職業中介行政許可、情況變動登記、信用信息記錄等事項。
(二十四)縣級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須依法對在本機關領取《職業中介許可證》的機構實行一次審驗,檢查其依法開展業務和人員掌握人力資源市場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對年度審驗合格的機構,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其《職業中介許可證》正、副本上予以年檢記載,加蓋“年檢專用章”。對年度審驗不合格的機構,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限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限期期滿復審合格的,予以辦理年檢通過手續;限期期滿復審不合格以及在有效期限內未參加年審的,在“《**勞動保障網》公共服務平臺《職業中介機構登記信息系統》”上作相應修改。
(二十五)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職業中介機構行政許可,不得擅自規定實施職業中介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范圍、條件、程序和期限,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合法機構到本地區從事職業中介服務活動。要切實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和兼辦職業中介業務的機構監督管理和檢查,依法規范其行為,形成社會監督、信用評估、考核表彰、扶優汰劣的管理監督機制。
(二十九)過去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下發前已經行政許可的職業中介機構,未達到本通知明確的有關開辦條件的,應在2008年度年檢前達到有關條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年檢確認后,方可繼續開展職業中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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