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通知

時間:2022-11-02 04: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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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通知

各街、鎮、鄉,縣府各部門,縣屬各廠礦、中學:

為進一步規范戶外廣告設置管理,保證城鎮市容的整潔美觀,促進戶外廣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市城市容貌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規范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戶外廣告設置的管理權限

根據《**市城市容貌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區、縣(自治縣、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燈飾的管理和監督”的規定,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戶外廣告的統籌規劃、設置審批和監督管理。根據我縣實際,在重點地區、重要地段的大型廣告設置由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縣政府審批;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縣城主城區、寶郵路、龍玉路、龍銅路、寶頂山、南山、北山、龍水湖等地區的戶外廣告、燈飾的統籌規劃、管理及監督,場地出租事宜由業主負責管理;其余鄉鎮的戶外廣告由所在地政府負責管理(設置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戶外廣告、燈飾廣告應報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設置)。

建設、規劃、公安、工商、衛生、園林、土地房屋、環保、交通、旅游、文化、民政、教育、郵政、電信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協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通知。

二、戶外廣告設置的種類

(一)定著于建(構)筑物外部或道路、交通設施上的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張貼廣告;

(二)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懸掛、繪制的廣告;

(四)利用其他戶外空間設置的廣告。

三、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程序

(一)屬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地區的廣告設置,由申請人向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提供相關資料(書面申請、廣告位設置平面示意圖、廣告媒體設計圖、廣告設置景觀效果圖、戶外廣告載體的產權單位允許設置廣告的書面意見——含產權證明復印件),初次申請者應提供廣告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其余地區的廣告設施,由申請人向當地政府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審批結果需同時報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對新申報的廣告設置地點、規格、質量、形式等進行審查;

(三)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設置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答復;

(四)申請人經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憑《**市大足縣戶外廣告(燈飾)設置許可證》,到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審批手續;

(五)戶外廣告設置審批年限為一年,公開拍賣的廣告位按約定期限確定設置時間。所設置的戶外廣告到期應自行拆除,若需要延長設置期限的,設置者應在其廣告媒體設置審批期滿30天前,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四、戶外廣告設置的標準和要求

(一)在人行道上設置的各類燈箱廣告,其間距不得小于40米,并且應與交通指示牌、地名牌、路名牌、郵政信箱等公益性宣傳牌保持20米以上間距。燈箱板面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廣告燈箱下沿與地面的距離不得小于2米。原則上不得審批落地燈箱廣告。

(二)道路電桿(路燈桿)上只能設置一層燈箱廣告,燈箱規格限高1.6米,寬0.8米,圓形燈箱直徑不超過1.6米,燈箱與地面距離不得小于4.5米。

(三)在同路段人行道上的燈箱廣告和道路電桿(路燈桿)燈箱廣告只能設置一種,且同一路段只能采取一種形式設置。

(四)在護坡、堡坎上設置的廣告牌,不得遮擋綠化,板面限高6米,相鄰的廣告牌高度要統一,必須配置燈光。

(五)臨街建筑物頂部的廣告,原則上采用霓虹燈的形式。如確需設置燈箱或噴繪廣告牌的,在不影響市容的前提下,并由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現場勘察后審批。建筑在20層以上的,廣告牌高度控制在10米以內,建筑在10層至20層的廣告牌高度控制在8米以內;10層以下的建筑,廣告牌的高度控制在6米以內。廣告牌不能超出建筑物的立面,并盡量采用全掃描霓虹燈的形式。

(六)在不影響建筑物容貌的前提下,可在臨街建筑面的適當位置設置霓虹燈和燈箱廣告,原則上以霓虹燈為主、燈箱為輔,其形式、規格由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現場審定,并嚴格控制。

(七)建筑工地圍墻內可設置外打燈廣告牌,板面限高6米,工地圍墻上可設置內嵌式燈箱廣告。

(八)臨街商業門面、社會單位的招牌廣告統一用霓虹燈或燈箱形式,高度1米左右,長度不得超過門面寬度。原則上一個門店或一個單位只能設一塊招牌廣告。同一建筑物上招牌的規格要協調一致。三層以上的房屋墻面原則上不設置招牌。

(九)隧道口上方只能設置一層廣告牌,必須配置燈光,不能重疊設置,不能遮擋綠化。

(十)交通道路上設置的戶外廣告,由縣市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規劃定點,確保道路交通安全。

(十一)售房招商廣告不得采用布幅廣告形式,只能在新建房屋或售房處適當的位置設置外打燈電腦噴繪廣告牌或霓虹燈、燈箱廣告。

(十二)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號、設置單位(霓虹燈除外)。

(十三)戶外廣告媒體必須按審批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等要求設置,不得擅自更改。

(十四)凡經審批設置的戶外廣告媒體,必須及時廣告(含公益廣告),廣告媒體不得空置。戶外廣告的設置要同戶外燈飾建設相結合,凡是審批要求配置燈光的,夜間必須亮燈。

(十五)凡辦理戶外廣告設置審批手續后,三個月內未設置的,其審批手續自行失效,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設置。

(十六)戶外廣告的設置者必須對戶外廣告設施負安全管理責任,經常檢查戶外廣告的設置情況,及時對所設置的戶外廣告進行維護,對破損、殘缺廣告進行維修和清洗保潔,確保戶外廣告牢固安全,整潔美觀。

(十七)各場地權屬單位在簽署意見時應明確表明是否同意占用,并提供有效場地產權證明復印件。對已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并通過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應明確廣告位設置的相應位置。

(十八)凡經批準的戶外廣告均屬于臨時設施,在審批期限內,若因城市規劃建設、市容景觀管理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拆除的,設置者應無條件自行拆除。

五、戶外廣告的禁設范圍

(一)禁止在行道樹上設置戶外廣告;

(二)禁止在城區道路同一側人行道上雙排設置燈箱廣告;

(三)禁止在城區標志性建筑、重要高層建筑外墻面及屋頂設置戶外廣告;

(四)禁止在建筑物玻璃幕墻和窗戶上設置戶外廣告牌;

(五)禁止在危房和危巖滑坡地段設置戶外廣告;

(六)禁止在城區主干道路上懸掛過街橫幅廣告(縣委、縣政府要求開展的宣傳活動除外);

(七)禁止在有路燈桿、電力桿、電訊桿的路段增設高桿燈箱廣告;

(八)禁止在城區道路電桿和建(構)筑物上設置長方型伸臂式燈箱廣告;

(九)禁止在城區內建(構)筑物上設置布幅廣告;

(十)禁止在人行道上擺放各類廣告牌、招牌;

(十一)禁止在人行天橋上設置高度超過天橋護欄桿的戶外廣告;

(十二)禁止在人行道上設置板塊式廣告;

(十三)禁止在主干道、人行道上設置彩旗、刀旗、條幅等廣告和宣傳物(縣委、縣政府要求開展的宣傳活動除外);

(十四)禁止在寬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設置廣告媒體;

(十五)禁止在公共廣告張貼欄以外涂寫和張貼廣告;

(十六)禁止在人行道上的書報亭、電話亭、治安亭等設施上增設廣告媒體;

(十七)禁止在市級市容觀光線路上設置低檔次戶外廣告,在同一干道上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牌應保持300米以上間距;

六、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地、公用設施等可以出租或者采取競標、議標的形式公開拍賣場地、設施使用權,用于戶外廣告設置。

七、原經審批設置的戶外廣告與本《通知》設置要求不一致的,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0天內到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審批設置的或與本《通知》內容相違背的戶外廣告,必須于本《通知》下發30日內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一律視為違章設置的戶外廣告,由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和《**市城市容貌管理條例》依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