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通知
時間:2022-11-05 0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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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05〕33號)等文件規定,現就進一步完善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當調整征地補償標準
**市區中心城市及建制鎮規劃區外,無論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礎建設或其它建設征收土地,征地補償按產值倍數法計算。征收水田、旱地、菜地、園地、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為:土地補償費16000元/畝,安置補助費9600元/畝;征收其它土地補償標準為:土地補償費8000元/畝,安置補助費4800元/畝。青苗及除房屋外的地面附著物補償按《**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征用土地補償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湖政發〔2003〕13號)規定補償。行政劃撥用地的,建設單位需在此基礎上再繳納統籌費6000元/畝。
市區被收回國有漁業水域捕撈權漁民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統一調整為32000元/人(不包括漁業捕撈設施補償費)。使用收回國有水域的建設單位在此基礎上再為參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員繳納統籌費6000元/人。
**市區中心城市及吳興區、南潯區建制鎮規劃區內征地補償標準繼續按照湖政發〔2003〕13號文件執行。
二、市區被征地農民全面實行基本生活保障
市區中心城市及建制鎮規劃區外的年滿18周歲(含)以上的被征地安置人員,參照《**市人民政府建立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試行)的通知》(湖政發〔2003〕12號)文件規定,全部納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范圍。18周歲以下被征地安置人員,由被征地村從征地補償費中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13000元?;旧畋U腺M繳納標準確定為23000元/人,其中個人繳納17000元,記入個人賬戶(征地安置補助費9600元,土地補償費中提取7400元);行政劃撥土地的建設單位按照每畝6000元的標準繳納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費,出讓土地的建設單位不再繳納統籌費,保障費不足部分由政府從土地出讓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解決。滿60周歲保障金領取標準與規劃區內保障標準相同。
市區中心城市及建制鎮規劃區外符合參加基本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員,原則上應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7畝的村民小組,其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員必須參保;征地數量小、保障人員難落實,且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7畝以上的村民小組中,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員可一次性申請領取基本生活保障費(記入個人賬戶部分)。但這些村民小組以后再次征地,已經一次性申請領取基本生活保障費的人員需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必須自行補繳已申領的基本生活保障費(記入個人賬戶部分的17000元)。
被收回國有漁業水域捕撈權的漁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繳費及領取標準,與規劃區外被征地農民相同。
市區中心城市及建制鎮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繳費標準,繼續按照湖政發〔2003〕12號文件執行。
三、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專項資金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專項資金由被征地農民(含被收回國有漁業水域捕撈權的漁民)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費、建設單位繳納的統籌費和從土地出讓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組成。由市財政設專戶管理,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保障金的發放。
四、實行征地補償費及稅費預繳制度
申請行政劃撥用地的建設單位,在建設用地農轉征收上報審批前,必須預繳征地補償費和有關規、稅費,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費和國家規、稅費及時足額收繳到位。
五、切實加強對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領導
深化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政府及市級有關部門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充分認識深化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強化協調,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確保深化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執行。以前政策文件中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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