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外貿發展通知
時間:2022-11-05 1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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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重點推進外貿企業調整出口商品結構,優化出口經營方式,積極實施品牌戰略,提高出口產品的附加值和出口效益,以保持我市外經貿持續、協調、健康發展,依據國家、省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就進一步推進我市對外貿易發展的相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努力加快加工貿易發展,不斷優化出口經營方式
(一)對當年加工貿易出口增量在50萬美元及以上、1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獎勵1萬元人民幣;100萬美元及以上、2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獎勵2萬元人民幣;200萬美元及以上、3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獎勵3萬元人民幣;300萬美元及以上、4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獎勵4萬元人民幣;400萬美元及以上、5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獎勵5萬元人民幣;500萬美元及以上的企業,獎勵6萬元人民幣。
(二)對當年加工貿易出口50萬美元及以上,且增幅高于市本級加工貿易出口平均增幅前15名的企業,給予1萬元人民幣獎勵。
(三)對當年加工貿易出口50萬美元及以上,且加工貿易出口占總出口比例比上年增加10個百分點以上的企業,給予2萬元人民幣獎勵(剔除上年無一般貿易出口或總出口負增長的企業)。
二、認真實施科技興貿戰略,不斷調整出口商品結構
(四)對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增量前5名的企業給予基數獎勵2萬元人民幣。同時,對出口增量在30萬美元及以上、5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再獎2萬元人民幣;50萬美元及以上、1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再獎4萬元人民幣;100萬美元及以上、15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再獎6萬元人民幣;150萬美元及以上的企業,再獎8萬元人民幣。
(五)對機電產品出口增量前10名的企業給予基數獎勵2萬元人民幣。同時,對出口增量在100萬美元及以上、2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再獎2萬元人民幣;200萬美元及以上、25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再獎4萬元人民幣;250萬美元及以上、3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再獎6萬元人民幣;300萬美元及以上的企業,再獎8萬元人民幣。
(六)農副產品出口同比增量部分,每美元獎勵2分人民幣,其中對農產品出口增量部分再按每美元2分人民幣獎勵。
三、鼓勵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不斷降低出口收匯風險
(七)對獲得省級以上(含省級)“出口品牌”相關榮譽稱號產品的出口投保,給予實際保險費支出50%的補助;對高新技術產品、機電產品和農副產品出口投保,給予實際保險費支出40%的補助;對一般產品出口投保,給予實際保險費支出30%的補助。對新參加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再給予保險費支出30%(最高2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四、大力推進對外貿易促銷,不斷擴大國際市場份額
(八)設立市境外促銷活動扶持資金150萬元人民幣和市境內國際貿易促銷活動扶持資金50萬元人民幣:
1.凡參加省、市統一組織及推薦的境外展覽活動,根據市場區域、展覽性質、展品行業等給予50%—100%的攤位費補助(包括中央、省補助,下同)。
2.企業自行境外參展的,經審核,給予30%—100%的攤位費補助。
3.對省、市重點組織的新興市場境外促銷活動,給予每人費用50%的補助(每個企業不超過2人,每人不超過1萬元)。
4.對參加省外經貿廳、市外經貿局組織的境內外貿促銷活動(廣交會、華交會除外)的單位,給予不低于50%的攤位費等費用的專項獎勵。
5.新獲廣交會品牌保證性攤位、名優新特及招展性攤位的企業,每個攤位獎勵1萬元人民幣。
6.加大對高新技術、機電、木業、童裝等重點行業的出口扶持力度,同時對出口企業在重大外貿活動中進行產品品牌、企業形象宣傳給予補助和獎勵。
(九)設立市外貿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扶持資金100萬元人民幣。專項用于外貿出口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和各類產品的國際化認證,國際市場宣傳推介與促銷,政策業務培訓和研討,人才招聘,網站建設與維護等的補助。
五、積極實施出口品牌戰略,不斷爭創出口品牌產品
(十)對獲得“商務部重點培育和發展的出口名牌”稱號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人民幣。
(十一)對獲浙江省出口名牌商品稱號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人民幣。
(十二)對列入我市本級出口品牌培育計劃名單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人民幣。
(十三)在境外注冊商標并在該地區有出口實績的企業,給予每只境外注冊商標一次性獎勵1萬元人民幣。
六、著力推動企業進口貿易,不斷提升技術更新水平
(十四)當年進口總額列前5名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設備的進口部分除外;剔除進口負增長的企業),獎勵2萬元人民幣。
(十五)進一步加大對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引進關鍵技術和設備的支持力度,進一步提升出口機電產品的檔次和附加值。
七、全力打造公平貿易平臺,不斷健全應對預警機制
(十六)設立100萬元人民幣公平貿易工作資金,主要用于引導企業應訴、信息平臺、預警機制、調研聽證、法律援助等。
八、加速培育外貿新增長點,不斷完善外貿服務環境
(十七)積極支持**國際商務網的運作和完善,大力推進**國貿進出口服務中心外貿孵化工作,進一步提高外貿服務的效率和質量,引導和幫助更多的企業參與國際競爭。
九、上述以增量或增幅為依據的獎勵項目,一律以上年度相應數據為基數。上年無基數的企業,按企業當年出口額的50%作為基數。
十、本通知有關規定由市外經貿局負責具體實施考核并負責解釋。《**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鼓勵外貿發展工作的通知》(湖政發〔2005〕17號)同時廢止。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各縣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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