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問題通知

時間:2022-11-05 0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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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問題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依法擴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使養老保險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農保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不再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前的農村養老保險繳費額可退還本人,也可折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繳費年限時建立個人賬戶。具體折算辦法如下: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積累總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繳費比率(單位和個人)]折算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最長不能超過五年,且不能超過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參保年限。折算的年限只能計算為折算時之前的參保年限,而不能替代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的繳費年限。

個人賬戶金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11%×折算年限

二、外地人員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外地參保人員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市區的,應當在市區有工作單位或在**市區擁有住房落戶的從事個體勞動的人員,并距法定退休年齡八年以上,轉入后應當連續繳費滿八年以上。

外省轉入的參保人員除符合上述條件外,其在原地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低于本市相應年份的最低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的人員,應在轉入時一并補繳其差額。

三、中斷參保人員的處理。允許中斷參加基本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將中斷年限按補繳時當年的基數和比例全部補繳。中斷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時的當年應當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符合從事特殊工種、因病退休(退職)條件,辦理退休(退職)的,應當是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四、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轉到企業后的個人賬戶的處理。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轉到企業后,其個人賬戶按企業個人賬戶的規模轉移,即96年、97年按個人繳費標準,98年以后按繳費基數的11%轉移,其在1997年底前按規定未實行個人繳費的按國家規定可計算的連續工齡視作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152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從個人按規定繳費之日起計算。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或外地調入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未建個人賬戶的按國家規定可計算的連續工齡視作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

五、從軍隊轉業、退伍軍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個人賬戶的處理。從軍隊轉業退伍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未建個人賬戶的,其按國家規定可計算連續工齡的軍齡視作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152計算。今后有新的規定,則按新的規定辦理。

六、關于“后延”問題的處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達不到辦理退休條件的,可以按年后延,但后延最長不超過八年。

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