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授權通知
時間:2022-11-07 0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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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屬各委、局、辦,縣級事業單位:
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23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發〔20**〕23號文件認真做好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各項工作的通知》(新政發〔20**〕76號),市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經20**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查,第一批確認下列34個部門和5個授權組織實施的300項行政許可事項適用依據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經市人民政府確認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由實施機關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規定,將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未經公示的,不得實施。
二、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涉及收費的,由財政、計劃(物價)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審查并按程序報批,并由收費機關公示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接受監督。
三、市人民政府同時在政府網站公布業經確認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未經市人民政府確認的行政許可事項,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四、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的部門應當健全辦事責任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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