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合醫藥費標準通知

時間:2022-11-26 03: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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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合醫藥費標準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高新區管委,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提高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受益度,保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持續高效運轉,經區政府研究同意,決定對《****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試行)》(煙福政發〔2005〕22號)中醫藥費用報銷標準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門診

在本區鎮(街)衛生院就診,醫藥費用報銷標準由原來的10%調整為20%。

二、住院

1、在鎮(街)衛生院住院,醫藥費用分段由原來的5段改為3段,報銷標準調整為:500元以下報銷20%,501-6000元報銷50%,6001元以上報銷70%。

2、在區級醫院住院,醫藥費用分段由原來的5段改為4段,報銷標準調整為:1000元以下報銷20%,1001-6000元報銷40%,6001-1萬元報銷50%,1萬元以上報銷60%。

3、在市級醫院住院,醫藥費用報銷標準調整為區級醫院報銷標準的50%(原為45%),即1000元以下報銷10%,1001-6000元報銷20%,6001-1萬元報銷25%,1萬元以上報銷30%。

4、在市外上級醫院住院,按區級醫院報銷標準40%的比例報銷,即1000元以下報銷8%,1001-6000元報銷16%,6001-1萬元報銷20%,1萬元以上報銷24%。

三、其他

本標準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對在2006年1月1日后已經報銷的參合人員,按新標準給予補報。

本標準由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