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就業再就業通知
時間:2022-12-15 0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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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中省駐郴各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36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發[20****]4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就業再就業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
(一)指導思想:按照科學發展觀和建設和諧郴州的要求,落實“十一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在重點解決好體制轉軌遺留的再就業問題的同時,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和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積極推動城鄉統籌就業,不斷提高勞動者素質,逐步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二、進一步擴大《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范圍
(二)對本市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居民和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特別困難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關閉或依法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按程序免費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持****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的外來就業、創業人員與本市持證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三)切實加強對《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对倬蜆I優惠證》采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下崗失業人員憑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執行相關優惠政策的主管部門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注。《再就業優惠證》實行年檢制度,未進行年檢或年檢被注銷的不能繼續享受扶持政策。
三、進一步扶持勞動者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四)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為除外),可憑《再就業優惠證》和稅務部門規定的相關材料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收減免。稅收減免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其當年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繳納稅款小于8000元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8000元的扣減8000元。
對持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涉及的各種經營服務性收費,一律按最低標準收取,沒有設定最低標準的,按現行標準的50%收取。堅決糾正各種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強行服務、強制收費的行為。嚴禁各級管理執法機構借管理服務之名,向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集資、攤派,或強行推銷包括報刊在內的商品服務等。
以上各項稅費減免政策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五)對持證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合伙經營、組織起來就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對持證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據實全額貼息(貸款展期不貼息)。對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微利項目是指除國家限制行業(包括建筑筑業、娛樂業、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和暴利項目外的所有項目。
大力推進創建信用社區和創業培訓工作。對信用社區內或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且符合貸款條件的人員申請小額貸款,可免除反擔保手續。
(六)各縣(市、區)要通過幫助靈活就業人員提高收入、持續社會保險關系等措施,促進靈活就業人員穩定就業。持證人員靈活就業后,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項目為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七)各縣(市、區)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部門要從本地實際出發,在城市規劃建設、建立商貿市場時,要為下崗失業人員適當安排經營場所。在整頓市容市貌時,要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幫助解決好再就業者的經營場地問題。有條件的地區,可為下崗失業人員安排相對集中的生產、經營場所,鼓勵他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八)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指導,公示辦事程序,提供相關政策咨詢和創業培訓服務。要簡化審批程序,明確辦理各項手續的具體時限。工商、稅務、銀信、勞動保障等部門和單位要設立專門服務窗口,分別為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小額貸款、求職登記、享受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和其他有關手續等服務。
四、進一步鼓勵扶持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九)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要新增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定,稅務部門審核,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標準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十)對上述企業中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新招用持證人員,除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外,在相應期限內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數額按企業所招用持證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部分仍由本人負擔。對20****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十一)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新招用持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給予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的貸款。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和呆壞帳損失補助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五、進一步落實各項再就業援助措施
(十二)對女性年滿40周歲以上、男性年滿50周歲以上的持證人員,以及零就業家庭、身體殘疾、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持證人員,由街道或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登記上報,經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后,可認定為就業困難對象,并在《再就業優惠證》上予以注明,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各縣(市、區)對就業困難對象要實施再就業援助。凡由各級政府投資或籌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適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對象。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根據就業困難對象的特長和就業需求,按年度制定專門的援助計劃,依托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對就業困難對象實行專人幫扶,提供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
2、對開發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數額應按單位為所招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計算。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對女性年滿40周歲以上、男性年滿50周歲以上的持證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最長不得超過2年。對20****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執行。
3、對開發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就業的,提供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000元。
六、進一步完善就業服務,強化職業培訓
(十三)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進一步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持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和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免費提供政策信息咨詢和職業介紹服務;對其中持證人員免費提供享受扶持政策的指導服務和相關服務;對各地認定的就業困難對象免費提供一對一的職業指導和就業援助。各地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實行職業介紹補貼與免費服務績效掛鉤的管理制度,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免費就業服務的對象規模、服務項目、服務質量和服務效果提出明確的目標任務,定期對其完成任務情況進行考核,按照開展免費服務的績效撥付補貼資金。
(十四)持證人員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可享受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和技能鑒定補貼。持證人員自主選擇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定點培訓機構和技能鑒定機構,參加培訓和技能鑒定,可按規定享受規定限額的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具備培訓條件的用人單位大規模招收持證人員,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可自主組織培訓,并憑持證人員的相關證明、招收錄用合同和培訓情況相關資料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領相應的職業培訓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一般采取個人報銷補貼的方式。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無力支付可報銷補貼部分的,可采取幫扶措施。承擔幫扶任務的定點培訓或技能鑒定機構,可為當地幫扶人員申請職業培訓或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七、進一步加強就業管理,統籌城鄉就業
(十五)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健全各級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各地要根據工作需要進一步明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工作職能,培養專業化的工作人員隊伍。要將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納入“金保工程”總體規劃,提出明確目標,統一規劃建設。要推進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實現信息聯網,形成覆蓋全社會的信息查詢服務系統,建立勞動力市場職業供求信息和工資水平信息的分析制度,并定期向社會。進一步完善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登記管理制度,建立與就業服務有機銜接的工作流程。
(十六)統籌做好城鎮新成長勞動者和其他勞動者的就業工作。認真落實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各項扶持政策,做好高校畢業生失業登記以及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落實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安置和促進就業的有關政策,維護其合法權益。加強對殘疾人員、婦女等特殊群體的就業服務。
(十七)取消對農村勞動力進城和跨地區就業的限制,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覆蓋城鄉勞動者的公共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體系、維護農民工勞動權益的長效機制,探索適合農民工的社會保險辦法。
(十八)各縣(市、區)要將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列入政府工作日程。推進培訓、就業、維權三位一體的工作模式,為農村勞動者跨地區流動就業提供良好的環境。繼續開展“勞務經濟最發達縣(市、區)”和“最充分就業鄉鎮(街道)、社區”創建活動,發展多種形式的勞務協作,發揮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政策的效應,以有組織輸出帶動多元化輸出,積極引導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業,推動勞務經濟發展,促進農民增收,逐步實現由“打工經濟”向“創業經濟”的轉變。
(十九)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力市場監管,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規范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中介行為。要會同公安、工商等部門定期開展勞動力市場清理整頓,打擊各類違法違規的職業中介行為,保護求職者權益。完善對各類勞務派遣組織的管理,規范勞務派遣行為,保障勞務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
要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配備與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相適應的勞動保障監察人員,保證監察執法工作經費。
八、進一步加強失業調控,有效控制失業
(二十)各級政府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失業進行調控。建立失業預警機制,逐步健全失業監測體系,合理確定失業預警線,制定應急預案,適時采取調控措施。對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行為和企業,以及失業壓力大的困難地區、困難行為,要及時采取專項政策措施,努力減少失業,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二十一)繼續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充分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分流安置企業富余人員,現實崗位的平穩轉換。對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企業按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進一步指導主體企業妥善處理拖欠職工債務和勞動關系等問題,指導改制企業及時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主體企業對分離改制興辦的經濟實體,要繼續加強扶持,搞好服務。
(二十二)穩步推進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工作。國有企業實施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序。要切實加強對企業關閉破產過程中職工安置工作的監督指導。關閉破產終結后,要及時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二十三)規范企業裁員行為。生產經營遇到暫時困難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在一定時期內采取相對縮短工作時間、適當降低勞動報酬等措施穩定就業。生產經營不正常的企業確實需要裁減人員,要嚴格遵守有關政策和程序,人員裁減方案要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與職工債務的企業,不得裁減人員。企業一次性裁員50以上、100人以內的,應事前向縣級人民政府報告;一次性裁員100人以上、500人以內的,應事前向市級人民政府報告;一次性裁員500人以上的,應事前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二十四)完善就業和失業登記制度。統計、勞動保障、工商等部門要聯合建立勞動力調查分析制度,實行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平臺失業人員動態登記辦法,及時準確掌握實際失業率。
九、進一步健全社會保障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二十五)要從制度上和具體操作方法上,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合理確定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適當拉開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差距,使之合理配套并相互銜接。著重完善失業保險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辦法和申領條件,對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和有勞動能力的人員申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將本人是否積極主動參加職業培訓、努力求職作為重要條件。要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就業不穩定且生活困難的人員,可根據其實際收入水平和就業穩定程度,采取酌情遞減救濟待遇、給予相應補貼等辦法,鼓勵和扶持其穩定就業。要引導和幫助就業困難人員轉變觀念,消除單純依賴救濟的思想,積極參加再就業準備活動。
(二十六)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強化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辦法,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參保和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工作,將更多的勞動者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政策,改進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強化繳費與待遇掛鉤的約束機制,形成促進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動。積極創造條件為進城務工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做好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下崗失業人員離開企業時,企業和個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要一次性補繳,其過去的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繼續保留。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后,要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社會保險補貼手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開設專門窗口,為用人單位或個人參保繳費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經辦機構要認真核對參保繳費有關基礎數據,建好臺賬,保證已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準確無誤。要做好用人單位及個人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相關統計工作。經辦機構要加強與就業服務機構的溝通和聯系,準確掌握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變化情況,及時將實現再就業的人員納入到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范圍。
十、進一步強化部門責任,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二十七)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市就業和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調整為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即市就業工作市直部門聯席會議,在市政府直接領導下,負責部門統一協調,組織開展聯合調研,掌握工作動態,為市政府決策提供意見建議;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交流工作進展,分析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難點;開展統計通報,督促檢查各縣(市、區)、各部門政策落實情況和任務完成情況,推動工作開展。各縣(市、區)要健全和完善相應的工作機制。各部門要認真履行部門職能,落實促進就業的責任,具體職責任務由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省政府要求確定。
(二十八)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鞏固和強化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各級政府要把新增就業和控制失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宏觀調控指標,把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促進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和實現就業與社會保障制度的聯動機制作為主要目標任務,層層分解,并納入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督促檢查。各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按照科學合理、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制定規范的業務工作程序,加強部門間的協調和配合。
(二十九)各級政府要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將再就業資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勞動力市場及信息網絡的建設經費和運轉經費等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上級下撥的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主要用于社會保險補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不得用于建設辦公樓、培訓基地等各項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于與就業再就業工作無關的其他方面支出。要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顚S茫岣哔Y金使用效益。
(三十)中央、省、市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按屬地原則,納入當地再就業工作規劃,統籌安排落實。中央、省、市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享受當地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和就業服務,其認定、管理、服務和統計等工作由當地有關部門統一負責。
(三十一)建立完善監督檢查制度。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建立政府和部門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并建立社會和群眾自下而上的監督機制。對發現的問題認真研究,限期解決。對扶持政策不落實或落實不力的,要通報批評。
(三十二)加強信息交換、協查和統計。各級統計、發展改革勞動保障和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認真組織開展全市勞動力抽樣調查。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國資、人民銀行、稅務、工商等部門要按季調度工作進展情況,掌握就業再就業、資金支付、扶持政策落實等動態,及時進行通報。
(三十三)上述有關扶持政策自20****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按照國務院、省政府規定暫定到2008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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