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車輛整治通知

時間:2022-12-17 0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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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車輛整治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辦發〔2008〕91號)要求,我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已進入實施和督查階段。針對當前我省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多發形勢,為從源頭上根本解決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違法違規運輸問題,遏制我省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專項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開展非承壓類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整治

從2008年8月開始,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整治,整治范圍包括: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05)運輸第4類(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6類(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和第8類(腐蝕性物質)的非承壓類道路運輸罐車。整治工作至2008年12月底結束。

二、嚴格運輸手續及罐車罐體檢審程序,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源頭管理

(一)新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必須先到交通部門申報擬載的化學品品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采用水容積法測量罐體最大容積后,以交通部門核定的準載化學品品名的介質密度核定罐體最大載質量,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的車輛載質量出具罐體載質量是否合格的證明文件,并按照標準(GB18564)對罐車罐體質量進行檢驗,作出產品質量檢驗是否合格的證明文件。公安交管部門憑罐車罐體檢驗合格的證明文件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進行登記,發放機動車行駛證,并在行駛證上注明準載化學品品名和準載質量。交通部門憑機動車行駛證和罐車罐體檢驗合格證明文件,核發危險貨物車輛道路運輸證,并在運輸證經營范圍中注明準載危險化學品品名。

(二)對在用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有關程序,重新核定準載危險化學品品名;并核定其罐體與車輛載質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罐體與車輛載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由運輸單位自主選擇具備車輛改裝資質的企業對罐體進行更換;對不更換罐體的,可以改變準載危險化學品品名,運輸其他與車輛載質量相匹配的輕質危險化學品。對更換罐體或改變準載危險化學品品名的,按照新購車輛核準程序重新辦理相關證照,方可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

(三)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要嚴格執行發貨和裝載的查驗、登記、核準等制度,嚴禁超裝、混裝。在充裝前要查驗車輛和駕駛人、押運人員有關資質證件,嚴格按照載明的品種、核定的載質量進行充裝。

三、有關要求

(一)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各地、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清醒認識我省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工作所面臨的嚴峻形勢,增強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預防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事故作為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任務抓緊抓好。

(二)密切配合,深化專項整治。省交通廳負責對危險貨物運輸從業單位的資質和車輛申報運輸的化學品品名進行核準,對不符合規定的車輛,不得核發道路運輸證。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對在用罐車罐體進行檢測,對車輛與罐體不相匹配的,積極協調罐體更換工作。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的安全監管,強化源頭管理,督促企業嚴把充裝關。專項整治工作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協調,并組織省公安廳、省交通廳、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對整治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總結驗收。

(三)嚴格行政執法,加強路面監控。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加大行政執法工作力度,對不具備運輸危險化學品安全條件的運輸車輛,以及超載和不按照規定路線、速度、時間行駛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職責依法予以嚴厲查處。要加強對出入省內通道的監控,設置超載運輸檢查站,對靠近水源地等重點區域的線路或特殊危險路段要采取限行措施。

(四)認真履行職責,嚴格追究責任。各地、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落實各項監管措施。今后凡發生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較大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