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試點制度通知
時間:2022-12-27 0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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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了不斷完善我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構建和諧統一的城鄉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精神,特制定《****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完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構建和諧統一的城鄉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試點區域內,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
參保人可以單位、家庭或個人的方式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基本原則。
(一)低標準、廣覆蓋、保大病,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家庭繳費、政府補助。
(三)屬地管理、州(市)級統籌。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五)建立統籌基金,不設個人帳戶。
第四條原則上非從業城鎮居民每人每年籌資標準不低于200元,學生、少年兒童籌資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
第五條家庭繳費、政府補助。
(一)成年人中普通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20元,省財政補助50元,州、市、縣(市、區)財政補助不低于60元,個人繳費70元。
(二)成年人中特殊群體(城市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50元,省財政補助80元,州、市、縣(市、區)財政補助不低于70元,個人不繳費。
(三)中小學、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少年兒童: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20元,省財政補助30元,州、市、縣(市、區)財政補助不低于20元,個人繳費10元。
(四)中小學、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少年兒童中的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人員: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25元,省財政補助35元,州、市、縣(市、區)財政補助不低于20元,個人不繳費。
(五)大學生:原享受公費醫療的由同級財政每年人均補助80元,個人不繳費;未享受公費醫療的由同級財政每年人均補助40元,學校補助30元,個人繳費10元。
鼓勵用人單位對其職工家屬參保給予繳費補助,補助資金在稅前列支。
第六條各統籌地區應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州(市)級風險儲備金,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各有關部門應履行的職責。
(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商有關部門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配套政策和具體措施。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參保登記、費用征收和待遇支付等具體業務。
(二)財政部門負責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列入預算并按時足額撥入基金專戶。
(三)民政部門負責對因特殊困難人員自負醫療費用過高的開展醫療救助。
(四)發展改革委、衛生、稅務、藥監、教育、公安、殘聯、編辦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主要解決參保人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累計支付限額由各統籌地區自定。
各地可積極探索建立籌資水平、繳費年限和待遇水平掛鉤的激勵機制。
第九條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提高保障層次或解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以外的部分醫療費用。
第十條因重大疫情、災情和傳染性疾病發生的急診、搶救費用,不列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
第十一條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單獨列帳、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確?;鸢踩?。
第十二條各地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引導參保人到定點社區衛生機構和院店合作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探索建立首診制和雙向轉診制。
第十三條參保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就醫,社會保障卡由省統一招標采購,省社會保障卡制作發行中心統一制作。
第十四條各統籌地區要規范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探索建立醫、患、保三方的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五條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同級政府要切實解決經辦機構必需的人員編制、業務經費和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經費。
第十六條試點城市的實施方案要報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國務院部際聯系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