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局工作通知
時間:2022-02-12 0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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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決定2008年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2009年1-5月將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普查登記?,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經濟普查的對象是在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除銀行及相關金融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鐵路運輸業以及軍隊、武警系統的普查工作由相關部門與地方經濟普查辦公室共同負責,或相關部門負責外,其他普查對象均需向所在縣(區)經濟普查機構申報經濟普查數據。
二、《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調查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動情況等。普查的標準時點是2008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08年度。
三、所有普查對象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相關規定,嚴格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
四、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五、對拒不配合普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及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篡改普查數據的違法違紀行為,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執法機構和監察機關,將加大查處力度,情節嚴重的,將在廣播、電視、報刊和互聯網等媒體上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