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機電產品貸款通知
時間:2022-03-14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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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財政廳(局),中央管理企業:
根據原外經貿部、財政部聯合頒發的《技術更新改造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原外經貿部、財政部令*年第2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推動機電企業轉變出口增長方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擴大自主知識產權、自有品牌機電產品出口,現將*年機電產品技術更新改造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貼息資金使用范圍
(一)高技術含量或高附加值產品的擴大生產規模項目;
(二)填補國內空缺,增加產品種類的生產線改造項目;
(三)應用高新技術或先進技術改造生產線的項目;
(四)以提高產品質量為目的,改造或增添生產設備和檢驗檢測設備的項目;
(五)企業自主或合作研制生產設備和檢驗檢測設備的項目;
(六)生產輔助設備如計算機管理系統、倉儲物流系統等改造項目。
二、申請貸款貼息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一)屬于本通知第一條的范圍;
(二)符合《管理辦法》第五條除第三款外的其他規定,即不要求項目經立項審批部門或立項主管部門在項目竣工后驗收合格;
(三)項目竣工后,經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項目專項審計報告;
(四)專項審計報告出具的項目竣工合格日期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五)未曾受到國家其它技術更新改造項目貸款貼息資金資助。
三、貼息資金支持的原則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重點支持以下方面:
(一)汽車及零部件、數控機床及加工中心、船舶及船用設備、集成電路及新型元器件與新材料、通信設備、飛機及航空設備、發電及輸變電設備和高檔家用電器等;
(二)出口效益好的行業排頭兵企業;
(三)自主創新能力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有品牌機電產品出口企業。
不支持以下企業的項目:
(一)無出口業績;
(二)有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三)不符合行業準入條件,工藝技術落后,不能改善產業結構;
(四)低水平重復建設比較嚴重,生產能力明顯過剩;
(五)不利于環境保護、節約資源和能源;
四、項目的組織和申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與財政廳(局)(以下簡稱“地方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地方貼息項目的組織和資金審核,并共同負責匯總上報。中央管理企業貼息資金項目的組織和申報工作由商務部(產業司)和財政部(企業司)負責。
地方主管部門和中央管理企業對申請貼息資金的項目進行審核匯總后,于2006年6月30日前分別報送商務部(產業司)和財政部(企業司)。
五、申報材料
(一)地方企業向地方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所屬企業向總公司申報貼息資金項目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1、《*年機電產品技術更新改造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申請表》(地方企業)(見附件1)或《*年機電產品技術更新改造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申請表》(中央企業)(;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復文件或備案許可證明;
3、經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專項審計報告(應包括項目投資明細);
4、承貸銀行出具的項目貸款合同及合同項下的借據和利息結算清單;
5、*年-*年企業每年利稅金額和海關統計的出口金額(以企業正式文件上報,并附報關單、完稅證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明單據);
6、經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企業近兩年度財務報表;
7、用于技改項目的設備購買合同或設備進口合同(復印件),進口設備還需要報進口報關單(復印件)。
(二)地方主管部門及中央管理企業向商務部和財政部匯總上報貼息資金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貼息資金申請報告;
2、《*年機電產品技術更新改造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申請匯總表》(,同時提交電子文本);
3、企業提交的有關材料(僅送商務部)。
六、其他事項
(一)商務部和財政部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對申請貼息的項目進行評審,全面實行專家評審機制。在專家對項目評審的基礎上,商務部對項目進行篩選,經財政部審核后下達貼息資金。
(二)地方主管部門和中央管理企業要嚴格篩選項目,精心組織項目申報,加強項目管理;對貼息資金的撥付、使用、貸款項目預期效益與實際效益比較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分析評價,并認真總結。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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