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局造林合作工作通知

時間:2022-03-18 07: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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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局造林合作工作通知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部分地區陸續出現了一些公司吸收社會公眾資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現象,具體方式是公司通過租賃、承包或其他方式獲取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再轉讓給社會零散投資者,然后投資者再將林地和林木委托給公司經營,同時,公司在宣傳中向投資者許諾幾年后會有很高的投資回報率。這一現象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為了更好地指導各種社會主體投資造林,防止和糾正某些偏差,維護和發展林業的大好形勢,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清方向,把握大局,積極鼓勵和支持各種社會主體投資發展林業

發動全社會的力量參與和支持林業發展是我們一貫的指導思想。社會力量造林在過去為推進我國林業建設做出了積極貢獻,在新的形勢下,也必將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頒布為標志,我國林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呈現出盛世興林的大好局面。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林業的地位、作用和效益得到全社會的廣泛認同,社會公眾生態意識不斷提高,對林業的關注程度和投資熱情日益增強,以多種所有制經營形式和多種投資形式發展林業的景象空前活躍。要引導這種良好的發展勢頭,使林業保持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二、加強服務,及時指導,保護好群眾造林的積極性,維護好投資者的利益

越是在林業發展的大好形勢下,林業主管部門越是要保護好群眾造林的積極性,維護投資者的利益。國家鼓勵各種社會主體參與林業建設,但市場經濟條件下從事林業生產經營必須符合法律規范。目前,社會上出現的合作(托管)造林公司的集資和招商行為,必須符合社會融資和廣告宣傳等有關法律法規,并接受國家金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和規范。有些公司隱諱林業投資風險,片面夸大投資造林的收益水平;有些公司對投資者宣傳合同到期時,林木即可采伐上市獲利,對限額采伐制度的規定和各種經營成本避而不談;有些公司承諾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貸款,卻回避了現實的困難;有的公司在不適宜營造速生豐產林的地域進行造林,卻宣稱自己營造的是速生豐產林。廣大群眾愿意投資發展林業,但對某些公司招商造林所宣傳的投資回報率和有關林業政策存在著種種擔心。由于這些問題給吸收社會公眾投資林業帶來很大的隱患,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有責任、有義務,主動向公眾宣傳并積極提供有關林業政策法規和林木生長規律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并通過執行林業法律程序,加強對公司集資合作(托管)造林行為的規范,切實依法行政、盡職盡責,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

三、抓住重點,宣傳到位,加大對林業政策法規和林木生長規律的普及力度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廣泛地利用電視、廣播、報刊雜志等媒體,宣傳林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重點是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造林,大力發展非公有制林業是加快林業發展的方向;林權證的法律地位、林權證的核發程序、用林木進行抵押的前提條件和現實可能性;當地速生豐產林生長量和出材量、速生豐產林工程的規劃布局、涉及速生豐產林的有關政策、速生豐產林與普通營造林之間的不同;林木限額采伐制度和林木采伐許可證制度、林業稅費政策等。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根據現實需要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做好宣傳服務,廣而告之。

關于投資回報的宣傳,重點是:林業投資風險和平均收益情況;林木生長周期長,培育過程存在氣候、森林火災、病蟲害等不確定因素;投資造林收益受樹木生長量、市場行情、社會環境和不可預知風險等多因素的影響;樹木的生長量取決于品種選擇、立地條件和經營管理水平的科技含量等;木材價格主要取決于木材品質、材積和當時當地的市場行情,還要受到國際市場的影響。

關于采伐的宣傳,重點是:森林法規定的限額采伐制度,林木采伐許可證制度和國家林業局2003年的《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見》。讓公眾認識到林權所有者申請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該意見辦理。

關于抵押貸款的宣傳,著重要明確:國家法律、政策允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用于抵押,但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都可以進行抵押。根據擔保法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必須經過發包方同意;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一般情況下,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進行抵押;抵押是一種雙方合意的民事行為,是否能夠實現抵押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商定;林木抵押必須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登記后,方能產生法律效力;國家對林木采伐實行限額管理制度,而活立木資源資產評估體系目前尚不健全,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進行抵押貸款,金融企業一般不愿受理,實施難度較大。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從踐行“三個代表”的實際出發,從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以高度的責任心做好對群眾的咨詢服務工作,客觀評價投資造林的收益回報,科學引導社會廣大投資者,在投資前充分了解有關林業政策法律法規和林木生長規律,指導群眾客觀分析投資造林的經濟收益,以維護其自身權益。

四、依法行政,加強監管,嚴格執行林權證發放的法律程序

林權證是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也是確認農村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根據森林法的規定,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林權證書核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權證書的核發工作。根據目前的規定,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只是依法負責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國有林業單位的林權證書核發工作。除此之外,其他地區的林權證書核發工作,均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林權登記和林權證書的核發必須嚴格按照2000年國家林業局令第1號《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對違反法律規定和程序發放林權證書的,依法予以撤銷;對違反法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植樹的,一律不得發放林權證書。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林權管理,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林權證,嚴格把住林權證與實地相符這一關,對已經發放的林權證要進行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禁違法、違規發放,切實把住林權證審核的每一道環節。

五、勤政愛民,公正廉潔,嚴格執行有關黨紀政紀規定

目前,絕大多數的林業法律法規都要依靠林業主管部門來執行,林業主管部門是否能夠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直接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直接影響到林業主管部門的執法權威和社會公信力,甚至關系到林業歷史性轉變的實現和林業事業的興衰。通過調查,我們發現某些公司在宣傳中,以超出正常的高回報率誘導吸引公眾投資造林,采取城市集資、異地造林,“兩頭不見面”方式,而資金使用周轉期長(一般6-8年),這種“托管造林”,缺乏全過程監管的有效手段,存在很大風險和隱患。同時,公司向社會公眾集資合作(托管)造林,屬于以追求經濟目標最大化的商業性經營,按照黨紀政紀的規定,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參與,已經參與的要立即退出。各級林業執紀執法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嚴厲查處打著“社會招商托管造林”旗號,實質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要倍加珍惜林業來之不易的大好形勢,要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始終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依法治林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進一步規范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權力、責任和義務,構建高效、公正、廉潔和權威的執法機制,不斷提高執政水平,恪盡職守,為林業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和氛圍。各級林業部門要密切關注林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及時上報。

以上,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