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減輕企業負擔通知

時間:2022-03-25 08:45:00

導語:政府減輕企業負擔通知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政府減輕企業負擔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保企業、保增長,現就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通知如下:

一、清理規范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

1.進一步清理收費項目。省財政廳、省物價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能取消一律取消,暫時不能取消要創造條件逐步取消”的原則,在20**年3月底前,對現有省設各項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一步進行清理,不合理的項目堅決取消,重復收取的予以合并,并重新從低核定收費標準。清理結果及時報省政府。

2.規范收費項目管理。凡國家和省公布取消、停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堅決停止征收,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變相繼續征收。今后省級新設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必須報省政府批準。市縣政府及其部門不得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已設立的一律取消。對目前保留的省級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3.清理完善審批收費文件。省法制辦會同省經委、省財政廳、物價局等有關部門,對目前保留的省設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依據的各類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在20**年4月底前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依照有關程序,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從20**年1月1日起,省級原則上不再新批設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4.積極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目前仍然保留的國家和省級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市縣人民政府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經濟發展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減征或免征屬于本級收入的收費。國家和省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凡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二、整頓規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

1.全面清理經營性收費。省物價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經營性服務收費進行全面清理整頓,清理結果及時報省政府。未經批準、無合法收費依據,自立收費項目和自定收費標準的;將明令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繼續收取的;將行政職能分解,委托給所屬學會、協會和中介組織收費的,一律停止執行。

2.規范經營性收費管理。加強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經營性服務收費的管理,凡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性服務收費,必須領取《**省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凡屬于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經營性服務收費,必須報物價部門登記備案;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未領取《**省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或未到物價部門登記備案的,不得收取經營性服務收費。各級物價等部門要加強對各類中介機構收費的規范管理,企業可依法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各級政府部門不得違規強行指定中介機構為企業服務,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對企業進行強制服務、強制收費。對進入各類開發區的工業企業需要中介服務的,有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協調對中介機構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降低標準,打捆結算,政府與企業共同買單”。加快經營服務性事業單位轉企改制步伐,實現與政府部門脫鉤。

3.嚴禁各類亂收費。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委《關于規范行業協會、中介組織服務和收費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發改產業〔20**〕2351號)。各類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以及中介組織等,不得向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索要各種贊助費、宣傳費等,嚴禁向企業亂收費。降低社會和群眾反映收費標準過高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三、減少各類涉企會議

1.嚴格控制涉及企業會議。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大幅度減少涉及企業的各類會議,確需召開的工作計劃部署、政策宣傳貫徹等會議,盡量采取電視電話或視頻會議等形式。確需企業負責人參加的會議,要壓縮會議規模,縮短會議時間。各級政府部門召開的涉企大型會議,要將會議內容、目的、參會人員和人數等,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

2.禁止指令企業參加商業或服務性會議。各類博覽會、展覽會、產品展示會、展銷會以及行業性產品供銷等涉企商業性會議,企業可自行選擇、自愿參加;各類政策業務培訓、理論知識講座、學術研討等涉企服務性會議,須遵循企業自愿、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強迫企業參加商業服務性會議。

3.嚴禁向企業攤派會議費用。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向企業收取或變相收取會議贊助費、會務費、考察費、禮品費等。

四、全面規范涉企檢查、評比和表彰活動

1.進一步減少各類檢查活動。各級行政執法部門不得隨意到企業開展檢查活動,確需依法依規進行檢查的,要實行單位一把手報批制度,履行報批手續,提前向企業說明依據、目的,同一部門不得重復檢查。檢查中要簡化程序,嚴禁增加企業開支。

2.進一步規范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除法律法規規定和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外,不得對企業舉辦任何類型的評比表彰活動。市級以下政府及其部門原則上不再保留自行設置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省監察部門要加強監察,嚴禁違規開展評比活動。

3.嚴禁向企業亂攤派。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事業單位等不得向企業攤派、索要贊助和無償占用企業的人財物,不得強制企業訂購書報刊物、音像制品等。

五、加大督辦和查處力度

1.加強減負政策落實督辦。省企業減負辦、省經委、省監察廳會同有關部門在20**年6月底前,對貫徹落實《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發〔20**〕23號)、《**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若干意見》(**政〔20**〕89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當前工業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通知》(**政辦〔20**〕57號)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要加強對《關于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各級財政、物價部門要按國家、省取消或停止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有關文件要求,進行一次專項檢查,確保各項收費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2.加強企業減負督查。各級企業減負機構、監察部門要加強涉企負擔問題的監督檢查。各級企業減負機構要建立和完善企業負擔監測點和監督員制度,定期監督企業負擔情況,每半年向上一級機構報告企業負擔情況,突出、重大負擔問題隨時上報。

3.建立公開舉報制度。各級減負機構、監察部門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舉報增加企業負擔問題。對企業、群眾的舉報,省企業減負辦、省監察廳要及時受理,認真調查處理。

4.嚴厲查處涉企違規行為。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規定,堅決查處各類違法收費行為。各級企業減負機構、監察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對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等各類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要嚴厲查處;對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當事人行政責任;對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時公開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