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中心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的通知

時間:2022-07-23 1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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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中心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中心城區土地市場秩序,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精神,結合**中心城區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收入管理

(一)收入范圍。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具體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按照規定依法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劃撥土地的預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二)管理職責。土地出讓收入是政府性基金收入,收支應全額納入本級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經清算后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支出通過本級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要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對中心城區內的土地資源實行集中管理,負責對中心城區的土地資源進行詳查,依據規劃部門提供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及規劃設計條件,會同規劃部門擬定中心城區土地收儲和出讓計劃;對收儲土地進行整理和出讓;負責土地出讓收入的執收工作,按土地出讓宗地建立基礎臺賬。市財政局負責中心城區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編制國有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填報土地出讓收支統計表。

(三)征繳、清算程序。

1、土地出讓保證金的繳退。凡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網上掛牌出讓的,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網上掛牌出讓的有關規定,在指定銀行開設網銀保證金專用賬戶,專門用于保證金繳納。參與網上掛牌出讓的競買人將保證金繳入網銀保證金專用賬戶,競得人支付的保證金,應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后抵作宗地出讓價款,并在掛牌出讓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未競得人支付的保證金及時予以退還,不計利息。網銀保證金專用賬戶僅用于網上掛牌出讓,平時一般無余額。以其他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其保證金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競得人支付的保證金在出讓合同生效后,抵作宗地出讓價款;未競得人支付的保證金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

2、土地出讓收入的繳款。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用地批準文件,開具“**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規定時間內到非稅收入銀行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各非稅收入銀行收到受讓人繳款后,向繳款人開具“**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及時將土地出讓收入劃轉到“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3、土地出讓收入的匯繳清算。實行招拍掛的土地出讓收入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后,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據國家相關政策,編制《土地出讓收入清算單》,送市財政局審核。屬代收代繳的稅費等往來資金在“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直接劃轉;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國庫專戶或金庫,納入基金預算管理。

二、明確支出管理范圍

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支工支出、城市建設支出、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

(一)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二)土地開發支出。主要是指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以及相關財務費用等支出。

(三)支農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農業土地開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按照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按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計提。

(四)支工支出。新建、擴建工業項目所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在扣除成本性支出及計提專用資金后的余額,全部作為財源發展專項資金,用于項目區內征地、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和項目投資獎勵支出等。

(五)城市建設支出。一是從土地凈收益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二是從新建的城市道路兩側各200米的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50%比例安排;三是從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綜合服務費(南城區8.5平方公里內的行政事業單位劃撥用地,按從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收?。┲邪才?。主要用于償還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形成的債務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六)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從土地凈收益中按10%計提。主要用于土地收購儲備及整理等相關費用支出。

(七)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扣除成本費用后按10%計提,主要用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八)補貼掇刀區城建支出。對掇刀區20**年以前城市建設形成的歷史欠賬,由市財政局進行清理、鎖定,確定補貼基數,在每年的土地收益中予以安排?!?*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城區土地收益征收管理試行辦法》文件中有關市、區分成比例的規定停止執行。

(九)其他支出。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以及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規劃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所需費用及相關政策允許在土地收益中列支的其它支出等。

三、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

編制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根據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計劃以及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每年年度末,各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決算,并分別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編入市綜合財政預算,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四、強化監督管理

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人民銀行以及市審計局要建立健全對土地出讓收支情況的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對土地出讓收支的監督管理,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支出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執行。市財政局要加強對土地出讓收入支出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進行監督,同時加強對保證金專用賬戶監督檢查。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不按土地出讓合同、劃撥用地批準文件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按日加收違約金額1‰的違約金。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土地出讓收入,不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政府采購等制度的,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會計法》、《審計法》、《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