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聯動機制通告

時間:2022-09-01 03: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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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聯動機制通告

自治州,各州、市、縣(市),各行政公署,自治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保障援助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國發〔2010〕40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計局《關于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431號)以及自治區黨委第33次常委(擴大)會議精神。及時緩解價格上漲對低收入群眾基本生活的影響,經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以下簡稱聯動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聯動機制的意義和原則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有利于緩解物價上漲對低收入群體生活的影響,對于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要按照“群眾第一、民生優先、基層重要”的要求,堅持“明確責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動、發放補貼,持續上漲、調整標準”原則,建立以政府為主導,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為依據,以低收入群眾為對象的價格臨時補貼聯動機制。在建立聯動機制的同時,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正常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各項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提高幅度與經濟發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長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標。

二、聯動機制的補貼對象聯動機制補貼對象主要包括由國家撫恤金保障的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各地、州、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擴大補貼范圍,但不得縮小保障范圍。

三、聯動機制的啟動和運行以居民基本生活消費價格指數作為啟動補貼聯動機制的主要依據。尚未編制居民基本生活消費價格指數前,暫用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作為啟動聯動機制的依據。當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月度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達到或超過4%,即啟動聯動機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和失業保險金補貼。聯動機制啟動后,當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月度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回落至4%以下時,停止聯動機制運行。連續發放價格臨時補貼一定時期以上時,各地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鄉低保標準。自提高城鄉低保標準之日起,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具體時限由各地自行決定。各統籌地區要根據情況啟動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程序,適當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以各地、州、市為單位,啟動聯動機制。啟動聯動機制前,各地、州、市需向自治區市場價格調控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報批(備案),自治區財政廳按審批(備案)情況下撥補助資金。

四、施行時間從年月日起啟動實施,時間暫定3個月。

五、補貼標準人均標準為:城市低保對象、優撫對象不低于每人每月12元,農村低保對象、五保對象不低于每人每月8元。各地、州、市根據國家統計局調查隊提供的數據,科學測算不同價格漲幅對低收入群眾生活的影響程度,合理劃分補貼檔次,制定不低于上述標準的具體實施辦法。

六、資金保障城鄉低保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所需補貼資金,按照自治區現行比例負擔,其中南疆三地州所需補貼資金全部由自治區財政負擔。優撫對象所需補貼資金全部由自治區財政負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補助所需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七、發放辦法聯動機制啟動當月,向補助對象一次性發放3個月的補貼。價格臨時補貼與現行最低生活保障金、農村五保供養金、失業保險金和優撫人員撫恤補助金同渠道、同步發放。

八、部門職責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牽頭建立補貼聯動機制,協調和銜接各相關部門工作。做好當地居民主要生活消費品零售價格變動情況的監測,密切關注、準確測算價格上漲對當地低收入群體生活的影響,會同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啟動或停止聯動機制的建議,報請當地政府同意后實施。財政部門負責聯動機制補助資金的預算,并負責協調補貼資金的安排落實及監督檢查。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負責收集、整理和分析低收入群體基礎數據,組織好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發放,及時向相關部門提供數據、通報補貼資金發放情況。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負責做好調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工作。統計部門及國家統計局調查隊負責向發展改革、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提供每月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基礎數據信息,抓緊編制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聯動機制啟動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統籌協調,強化責任分工,精心組織實施;要注意跟蹤社會反映,及時研究解決運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二)及時發放補貼。補貼聯動機制啟動后,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緊開展相關工作,包括核定補貼對象、制定用款計劃、落實有關資金等,確保9月底前將補貼及時足額發放。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地、各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狠抓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堅決查處弄虛作假及貪污、挪用、截留補貼等違紀違法行為,確保聯動機制規范有序運行。各地有關補貼政策、補貼標準要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四)做好宣傳和信息報送工作。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做好宣傳工作,大力宣傳當地建立和實施聯動機制的情況,及時解釋相關政策。同時,抓緊建立信息報送制度,每季度將聯動機制執行情況報送自治區市場價格調控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