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資源交易管治暫行方案的通知
時間:2022-12-30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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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加強廉政建設,提高公共資源使用效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共建德市委、建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共資源招投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市委發[]5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國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和采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國有(集體)產權轉讓和政府采購以及廣告權、冠名權、經營權的轉讓、拍租、招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以下簡稱“公共資源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共資源交易應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誠信和廉潔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四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決策協調機構,主要職責是對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和管理。
(一)研究決定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的交易規則、管理政策;
(二)聽取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的工作匯報,協調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與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關于公共資源交易方面的工作;
(三)研究決定重大項目中技術要求高、施工難度大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設置除一般交易條件外有其它特殊規定的交易方式、條件設置等事宜;決定手續不全但因特殊情況需先行交易的事項;
(四)決定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認為需要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交管辦”)是管理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的綜合監督、協調和服務工作。
(一)負責起草公共資源交易的制度、辦法、規則、細則,規范交易行為;
(二)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綜合監督、管理和協調;
(三)負責受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投訴、舉報,協調處理交易活動中產生的爭議和糾紛,協調職能部門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規行為;
(四)負責建設和管理公共資源交易評委專家庫和信用檔案;
(五)負責對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運作進行監管,負責對鄉鎮(街道)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指導;
(六)負責完成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它工作,做好市交管辦日常事務管理。
第六條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是本市公共資源交易集中統一的服務機構,為交易活動提供相關的配套服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交易規則,組織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二)受理、各類招標、拍賣、掛牌、采購等交易信息;
(三)辦理公共資源交易的招標申請、投標報名登記手續,對交易各方、中介機構進場交易資格進行核驗;
(四)負責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場所、信息資料、技術咨詢等相關服務工作,維護交易活動的正常秩序。
(五)按規定收取有關交易費,代收代退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各類保證金。
第七條市發改、財政、國土、建設、交通、水利、教育、衛生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前期準備工作和成交確認(中標簽約)后的銜接落實及交易活動的現場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
第三章交易范圍
第八條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基礎設施、公共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實行招標。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或者國有、集體資金占控股地位的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應實行公開招標。
施工總承包招標時,總承包范圍內的暫定單價所涉子項合計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應當由總承包中標人和招標人共同依法組織招標。雙方當事人的風險和責任承擔由合同約定。暫定項目未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但達到上述規模標準的,應當由項目招標人依法組織招標。
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根據業主自愿的原則,也可以進入市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九條凡集中采購目錄內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市交易中心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目錄之外的政府采購項目,單項預算額在5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類項目以及單項采購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工程類項目(包括建筑物附屬物拆除、修繕等),應當進行集中采購。
第十條國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采礦權出讓,必須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其它性質的出讓用地,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受讓人時,應當進入招標、拍賣、掛牌程序。國有經營性用地使用權、采礦權出讓,必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進入招拍掛程序。國有(集體)產權轉讓,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出讓。
第十一條其它自然性資源、資產性資源、公共性資源、服務性資源、利用賦予的職權或履行公務所形成的公共資源都要逐步納入市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十二條交易申請。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建設業主、國土資源部門、采購人和出資人或代表(以下統稱甲方)向市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請或委托。甲方不得規避肢解招投標;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自行選擇評委。
第十三條交易受理。市交易中心受理申請或委托的交易項目,要嚴格核對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對不符合條件和要求的項目,應拒絕受理交易申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特殊應急項目應由招標人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文件核準。市行業監管部門在三個工作日內對交易文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文件、方案、公告或邀請書等)進行備案。大型復雜項目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逐步推行交易文件并聯會審。
第十五條公告。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或邀請書經行業監管部門備案后按規定由市交易中心公開。
第十六條資格審查。甲方和市交易中心按照交易文件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受理工程建設承包商、政府采購供應商、土地礦產資源受讓人、產權交易購買人(以下統稱乙方)的報名,并進行資格審查,報名和資格審查情況應報市行業主管部門和市交管辦核準。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所有報名單位經市行業主管部門和市交易中心審核后符合條件的均為合格單位。
第十七條集中交易。乙方按照交易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參加集中交易活動。
項目交易一般應組建現場專業小組。專業小組包括評標小組、拍賣主持人小組、政府采購談判或詢價小組等。專業小組應依法組建并履行職責。政府投資工程評標小組成員全部從專家庫中隨機抽?。▽<页槿∮嘘P規定另行制定),招標人不得參與評委,對個別特殊工程,招標人確需委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的,須由招標人向市行業監管部門申請并報經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書面同意后,方可參加評標小組。所委派的代表應熟悉相關業務并具有相應職稱,且人數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交易確認。成交確認書經市交管辦備案后,由甲方與市行業監管部門聯合簽發后并進行公告。集中交易完成的時間為成交確認書生效時間。成交確認書對甲乙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甲方改變交易結果的,或者乙方無故放棄成交結果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合同備案。成交確認書簽發后,甲乙雙方應在交易文件規定的時間內簽訂書面合同,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天。甲方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市交管辦和市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交易報告。甲方應在合同簽訂后的十五日內,向市行業主管部門和市交管辦提交交易報告。
交易報告應包括:
(一)交易范圍;
(二)交易方式和交易公告的媒介;
(三)投標人競買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專業小組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五章交易監督
第二十一條市交管辦負責對交易活動實施綜合監督。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調查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規事實,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乙方、中介機構、參加交易的人員和評標專家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交管辦協調有關行政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進行廉政準入限制和黑名單制度(廉政準入限制和黑名單制度另行制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行為的,由紀檢監察部門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市監察局和財政、審計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并會同市交管辦進行交易準入限制。
第二十四條乙方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交易活動不符合規定的,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甲方提出質疑或異議。乙方認為甲方未答復或答復不滿意的,可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向市行業監管部門或市交管辦投訴。各相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按規定及時調查處理或移送權限部門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國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和采礦權招拍掛、國有(集體)產權交易及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實施辦法和準入制度另行制定。鄉鎮(街道)小型(小額)公共資源項目交易和管理按建政辦函[]號文件執行。
第二十六條未經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同意,任何單位均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外設置限制性準入條件和有可能影響潛在投標人準入條件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法制辦和市交管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原本市出臺的關于公共資源交易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之處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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