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關定期清理和規范文件通告
時間:2022-01-09 0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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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對縣政府及縣政府部門制定下發的規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法制統一,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快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現就縣建立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由各部門(單位)起草,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轉發)的規范性文件(下簡稱縣政府規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門(單位)制定的以本部門(單位)名義下發的規范性文件(下簡稱部門規范性文件),均應當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規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過5年;有效期屆滿,規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起草單位認為有必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提出修改意見,按規定程序報送縣政府審查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由縣政府法制局按規定向市政府法制局備案;部門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各部門(單位)認為有必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重新修改,由各部門(單位)向社會公布實施,并將繼續實施的規范性文件按規定報縣政府法制局備案。
二、建立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各部門(單位)應當從本年度起,每年第三季度對以本部門(單位)名義實施的部門規范性文件以及由本部門(單位)起草的縣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范性文件,依法提出“擬廢止”或“擬修改”建議:
(一)文件內容不適應形勢發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經濟社會發展的,要予以廢止;
(二)文件的主要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相抵觸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廢止;
(三)文件調整對象已消失的,要予以廢止;
(四)文件的個別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應當予以廢止或修改的情形。
對“擬廢止”或“擬修改”的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門(單位)提出廢止或者修改意見,按程序報縣政府批準予以廢止或修改,由縣政府法制局按規定向市政府法制局公室備案;對“擬廢止”或“擬修改”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各部門(單位)審查后按程序予以廢止或修改,并將廢止、修改情況于規范性文件廢止、修改后10個工作日內報縣政府法制局備案。
三、各鎮,縣府直屬各單位應當根據本通知要求,建立本部門、本單位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貫徹落實,進一步加大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力度,切實做好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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