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報告事宜

時間:2022-03-23 07: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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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報告事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1條規定,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為切實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告公布時限

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25日前,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或政府門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渠道、方式公布本單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同時以紙質文件上報縣政府辦公室。

二、報告公布內容

各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涵蓋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應當具體體現以下內容:

1、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1)本單位全年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方面所開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單位所設立的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的工作情況。

(3)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總數,各分類政府信息數量。

(4)全年通過各種政府信息公開方式、渠道分別公布政府信息的數量。

(5)公開查閱場所查閱政府信息的人數,本級政府網站中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頁面訪問數量。

2、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情況及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1)年度內本單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開展情況,包括場所建設、完善、維護及工作運行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2)年度內共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件數。

(3)年度內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件數。

(4)年度內已答復的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件數。

3、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收費及費用減免情況

(1)年度內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收取的費用總額。

(2)年度內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中,相關費用減免數額。

(3)年度內是否存在違規收費情況。

4、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情況

(1)年度內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行政復議的件數,其中包括: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件數、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件數。

(2)年度內共引發有關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的件數,其中包括: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件數、判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件數、判決變更的件數。

5、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1)上級行政機關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說明原因及改進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民主監督和社會評議中發現和反映的問題,說明原因及改進措施。

(3)如本單位年度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引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要進行情況說明。

(4)如本單位年度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形成公民投訴的,說明造成投訴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本單位自身發現的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所采取的具體改進措施。

三、注意事項

(1)各鄉鎮(場)、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2)各鄉鎮(場)、各部門、各單位要將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作為日常管理工作,認真加以落實,做到了經常性工作定期公開,階段性工作逐段公開,臨時性工作隨時公開,并建立“信息審查”制度,按照“誰制定、誰審查、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開展工作。

(3)我辦已對全縣各單位2月份的信息公開數量進行了統計并公布,請各單位對照自查,及時補充更新。今后,我辦將每月對全縣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統計檢查,并對不重視、不及時補充和更新的單位將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