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民主比民主集中制更根本

時間:2022-11-29 0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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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民主比民主集中制更根本

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根本的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而黨的十六大報告曾明確提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這一重要論斷,黨的十七大報告進一步提出要積極推進黨內民主建設,那么,應如何認識黨內民主與民主集中制之間的關系呢?由于重民主集中制而輕黨內民主的傾向在我們黨內長期存在,這就導致在二者關系上的一些認識誤區:

把民主集中制等同于黨內民主、甚至認為高于黨內民主的有之;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來沖淡甚至代替發展黨內民主的亦有之;而最具代表性的則是把“黨內民主”和“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混為一談、進而把黨內民主簡單歸結為民主集中制的一部分。這種觀點認為:所謂民主集中制,就是先民主、后集中,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領導干部和群眾的關系上,強調先群眾民主,后領導集中;二是在黨委會內部的關系上,強調先委員民主,后書記集中。這就把“民主”和“集中”的關系看成是一前一后兩個階段的關系,把民主集中制變成了“群眾民主,領導集中”、“委員民主,書記集中”一前一后兩個過程的機械相加,從而使領導者和書記個人成了“集中”的主體,其個人意志成為統一意志。

正因為如此,“實行民主是為了集中,集中是目的,民主只是手段”、“既是手段,就表明民主的從屬地位,就表明集中高于民主;為了集中,就可以拋開甚至犧牲民主”等模糊和錯誤認識就出現了。這些認識割裂了民主集中制中“民主”與“集中”內在有機的聯系,并且由于把領導者個人和書記個人看成是“集中”的主體而極易導致民主集中制扭曲變形為個人集權制。同時,這些認識又把“民主集中制的民主”等同于“黨內民主”,進而把“黨內民主”看作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部分,也就是說,民主集中制的一半是民主,而另一半是集中。這種看法相當普遍。這就帶來了不適當地夸大民主集中制的作用,相應地貶低黨內民主的作用的問題,導致了民主集中制功能的泛化,使得民主集中制的地位高于黨內民主了。

事實上,黨內民主與民主集中制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個概念。

首先,從二者的區別來看:第一,二者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范疇。黨內民主是政治原則,屬于政治范疇,它與黨的性質緊密相連。十六大報告提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就是從政治上說的,它表明我們黨是一個民主性質的政黨。而民主集中制從建黨開始就一直是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屬于組織范疇。第二,二者由于屬于不同的范疇,因而在黨內生活中處于不同的層次,占有不同的地位。黨內民主作為政治原則,它表明全體黨員是黨的主人,也表明黨員之間是平等的同志式的關系,而這些歸根到底是由黨的性質決定的,是建黨的根本原則,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和改變。而作為組織原則的民主集中制,歸根到底由政治原則決定并為其服務。它的主要功能是:在黨內民主的基礎上,通過民主與集中的有機結合,來建構黨的組織體系和權力體系,來規范黨的組織活動和權力運作。因此,黨內民主這一政治原則要比民主集中制這一組織原則更根本,處于更高層次和更高地位。

其次,從二者的聯系來看,第一,黨內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前提。任何政黨組織,只有它在政治上是民主的,它在組織上才需要也才可能實行民主集中制。我們黨在組織原則上必須也只能選擇民主集中制,而絕不允許搞專制集中制,歸根到底在于黨的民主性質的內在要求;民主集中制之所以會扭曲變形,歸根到底也在于黨內民主原則遭到破壞。第二,民主集中制是黨內民主在組織原則上的體現和保證。把民主集中制凌駕于黨內民主之上,或把兩者完全對立起來,或把黨內民主簡單歸結為民主集中制的一部分,都是不符合兩者的真實關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