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社會主義三大基本政治制度的形成與完善
時間:2022-12-07 04:10:00
導語:論社會主義三大基本政治制度的形成與完善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后,我國建立了以工人階級(經過共產黨)為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同這一國體相適應,在政體上,實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政黨制度上,實行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在民族關系上,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這三大基本政治制度,是歷史地形成的,是各族人民通過自身的政治經驗進行選擇的結果。它符合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的保證,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體現。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組織形式,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關于新中國的國家性質和政權組織形式,早在《新民主主義論》中就明確指出,新中國將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幾個革命階級聯合專政的新民主主義的國家。這個國家的政權采取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形式。實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在長期革命斗爭中創造出來的一種適合我國國情、并能體現人民民主本質的政權組織形式。大革命時期,等共產黨人在領導上海第三次工人武裝起義中,召開了上海市民代表會議并建立了臨時市民政府,這是黨在革命斗爭中創建的最早的政權形式。土地革命戰爭時期,黨在各革命根據地建立以代表會議為組織形式的工農民主政權。1931年黨在江西瑞金召開了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成為建立全國性政權的一次嘗試??谷諔馉帟r期,為了適應當時形勢的需要,以參議會作為政權組織形式,在各抗日根據地建立了“三三制”政權。解放戰爭時期,在中創造了召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這一新的經驗。在總結這一群眾的創造時,稱它“是一項極可寶貴的經驗”。他說:“只有基于真正廣大群眾的意志建立起來的人民代表會議,才是真正的人民代表會議。這樣的人民代表會議,現在已有可能在一切解放區出現。這樣的人民代表會議一經建立,就應當成為當地的人民的權力機關,一切應有的權力必須歸于人民代表會議及其選出的政府委員會。”(《選集》第4卷第1308頁)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宣告成立。根據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規定,“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痹诮▏跗诘臍v史條件下,由政協代行全國人大的職權,對于團結全國人民,勝利完成當時的革命和建設任務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是我國人民大表大會制度發展史上一個必要的和重要的階段。
在此期間,中共中央十分重視召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工作。建國前夕,在《關于各地召開各界代表會議的指示》中,鄭重要求全黨要把召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當作一件大事去辦”。至1952年9月,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在全國所有的省、市、縣普遍建立,代行了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它是建國初期人民參政議政的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的雛形和準備。1953年,我國基層政權在普選的基礎上,逐級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完成了從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到人民代表大會的過渡。
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標志著以人民代表大會為核心的國家政權制度全面確立,國家權力開始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這次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它明確規定,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如在開幕詞中所指出,這次大會“是標志著我國人民從一九四九年建國以來的新勝利和新發展的里程牌?!?/p>
根據憲法的規定,從1954年到1965年召開了三屆人大會議,全國人大基本上做到按期舉行。基層人民代表大會從1953年到1963年先后進行了五次普選,也基本上做到了按時選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得到了保障,較好地行使了國家權力。但是,在“”中,民主和法制遭到踐踏,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內被迫停止活動,這使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受到重大損害。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得到恢復和逐步完善,進入了一個新的重要歷史時期。經過20多年來的努力,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在立法工作、監督工作、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為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具體地說,其一,進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選舉制度。1979年五屆人大二次會議在1953年選舉法的基礎上,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此后,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先后三次對選舉法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其二,進一步健全人大的組織體系。1979年制定通過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委會,作為本級人大的常設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后經1986年、1995年兩次修改地方組織法,將鄉鎮人大會議由鄉鎮人民政府召集改為由人大主席團召集,并規定鄉鎮人大設立由代表選出的主席、副主席。這是使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扎根于基層的重要措施。其三,加強了人大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1982年以來,為了加強全國人大的工作,相繼增設了民族、華僑、法律、財政經濟等9個專門委員會,研究、審議和擬定有關議案。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經過多年的實踐和探索,各級人大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人大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對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起了重要作用。其四,加強了立法工作。如今我國已通過400多部法律,800多件行政法規和8000多件地方性法規,同時還逐步加強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法律實施的監督工作。這就初步構建了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依法治國提供了依據。所有這些表明,新時期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及其工作,是我國歷史上的最好時期。
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政治制度中的一個特點和優點
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這是我國具體歷史條件和現實條件所決定的。”它既不同于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多黨制,也有別于前蘇聯的一黨制。這是“我國政治制度中的一個特點和優點”(《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205頁)。
在民主革命時期,在中國的政治舞臺上進行活動的,除共產黨和國民黨之外,還有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派。它們從成立的時候起,就在中共統一戰線政策的影響下,同中國共產黨建立了不同程度的合作關系,并且在革命斗爭中發展了這種關系??谷諔馉巹倮螅谥袊伯a黨的積極推動下,由包括國共兩黨和其他黨派參加的政治協商會議(史稱舊政協)在重慶召開,揭開了多黨派的政治協商在我國政治發展中的第一次嘗試。在這期間,中共與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通力合作,互相配合,為爭取和平民主而共同奮斗。但集團依仗美國的支持悍然發動全面內戰,粗暴地撕毀了政協會議通過的各項協議。在這種情況下,除中國青年黨、民主社會黨先后依附于集團外,中共同各派在反對的獨裁、內戰政策,爭取建立新中國的共同斗爭中,形成了一種風雨同舟、患難與共的合作關系。同時,派也通過在政治斗爭中是非曲直的比較,站到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立場上來。1949年1月,各派領導人和著名民主人士55人聯合發表《對時局的意見》,強調“革命必須進行到底”,并明確表示:“愿在中共領導下,獻其綿薄,共策進行。”這是各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第一次以共同聲明的形式,公開而明確地表示,要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為建設新中國而共同努力。歷史表明,承認并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是各派在總結長期政治斗爭經驗的基礎上作出的一個鄭重而正確的抉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格局由此形成。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在北平召開,擔負起籌建新中國的工作。政協會議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第一屆政協會議選舉產生的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人民民主政權。《共同綱領》中有關的法律性條文的規定,表明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的確立。
1956年,隨著社會主義改造任務的基本完成,我國多黨合作的政治基礎也由《共同綱領》中所規定的新民主主義變為共同建設社會主義。這時,提出了共產黨與各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八字方針;他還從加強監督、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出發,提出了“兩個萬歲”的思想,一個是“共產黨萬歲”,一個是“派萬歲”。這些為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成為一項長期的基本制度奠定了理論和政策的基礎。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進一步明確派的性質已經成為各自聯系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和一部分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政黨,是在共產黨領導下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政治力量。中共十二大進一步豐富了共產黨同派團結合作的方針,提出“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十六字方針。中共十三大則明確把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一起作為我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內容。1993年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在序言中增加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的內容,確立了它在國家根本大法中的地位。中共十五大把堅持和完善這一基本制度列入我們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政治綱領。黨的十六大又把堅持和完善這一基本制度同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聯系起來,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聯系起來。這些充分體現了中國特色的政黨制度在實際政治生活中不斷地得到完善。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政治制度中的一個特點和優點,在我國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發揮重要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各派的參政領域具有相當的廣泛性,除其成員越來越多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外,還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并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各項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等。這些有效地促進了共產黨和各派的親密合作,使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規范化、制度化,較好地發揮了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特點和優勢。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新型政黨關系的生動體現,是適合中國國情的政黨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一個創造。這樣的政黨制度,在原則上不同于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多黨制,它有利于把全國人民的力量團結在中國共產黨的周圍,在建設社會主義的共同事業中,高度地凝聚起來,而不是西方多黨制那樣互相傾軋,互相爭斗,互相抵消力量。這是社會主義中國政治制度優于西方的一個重要方面。同時這種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也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有利于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全國政協十屆二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在總綱中增寫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促進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團結合作,充分體現和發揮我國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這是對我國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實踐成果和歷史經驗的總結,適應了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發展的要求。對政協章程作出的重要修改,對于推進人民政協事業發展,進一步完善我國政黨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結合中國多民族統一國家的歷史和現狀,確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實現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發展和繁榮各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事業,實現各族人民的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國家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國策,也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重要體現。
民族區域自治的理論和政策,是中國共產黨和在實踐中經過探索逐步確立起來的。1922年,中共二大根據馬克思主義關于民族問題的一般原理,提出在蒙古、西藏、新疆三部實行自治,以建立聯邦制國家作為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綱領。這個設想雖然體現了民族平等的精神,但并不切合中國的國情。隨著對國情認識的逐步深化,黨對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方式也有了新的進一步認識。1938年,在中共六屆六中全會上比較明確地提出了民族區域自治的主張,指明應當“允許蒙、回、藏、苗、瑤、彝、番各民族與漢族有平等權利,在共同抗日原則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務之權,同時與漢族聯合建立統一的國家”。后來在中共七大的政治報告中明確提出“允許各少數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權利”,并將此作為黨的具體綱領的內容之一。按照上述基本主張,在1941年5月公布的《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中,對民族區域自治作出了具體規定。1942年,陜甘寧邊區政府先后劃了定邊縣的若干區域和城關鎮的自然村、曲子縣的三岔鎮為回民自治區。在少數民族自治區內,由少數民族自己選舉區、鄉長,管理自治區內部事務。1947年5月1日,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我國第一個省一級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它的成立及日后的成就,為中國共產黨最終確定民族區域自治政策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明確宣布:“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團結互助”,“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這樣,就以法律的形式,使民族區域自治成為新生的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基本的政治制度。應當指出,民族區域自治,是以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根據馬克思主義關于民族問題的基本原理,結合中國多民族統一國家的歷史和現狀而制定的政策和選擇的制度。之所以這樣,首先,中華民族多元一體的發展,使各民族之間很早就在經濟、文化和政治上有密切聯系和交融,在歷史上形成了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國家。中國的歷史經驗表明,中華民族是不可分割的統一體,各民族之間在政治、經濟和文化上存在著互相依存、共同發展的根本利益。這一歷史特點決定了在統一的國家內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適合中國國情的,也反映了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其次,從國內民族分布的特點看,形成了一種以漢族為主體的大雜居、小聚居的局面。漢族占全國人口絕大多數,少數民族只占8%。絕大多數少數民族都是在一個或幾個大小不一的聚居地與漢族交錯雜處。這種民族分布的特點,決定了我國只有實行較靈活的民族區域自治,依據少數民族聚居的狀況建立不同級別的自治地區,才能有利于實現民族團結和民族自治的要求。再者,從中國革命發展的特點來看,中國共產黨的政治綱領代表了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獲得了他們的擁護和支持;許多少數民族在民主革命時期就與中共建立了鞏固的聯盟。應當說,中國革命的勝利,是各族人民團結戰斗的共同勝利,實行統一國家內的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革命歷史發展的必然。
新中國成立后,黨和政府十分重視少數民族的工作。經過普查,認定除漢族外共有55個少數民族,共同組成了中華民族大家庭。從1950年開始在少數民族聚居區進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試點工作。1952年8月,中央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它作為新中國第一部民族問題的法規,使民族區域自治成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有力地促進了民族區域自治工作在全國范圍內有序地展開。到2002年底,我國已建立154個民族地方,包括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19個自治縣(旗),實行自治的少數民族人數占其總人口的76%,55個少數民族中的44個民族行使了自治權。此外,還在雜散居地區建立了1700多個民族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口占全國人口的14%,其行政區域面積占全國總面積的64%。這就形成了全國范圍內民族區域自治的格局。
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本著積極、穩妥、慎重的原則,制定了一系列正確政策,極大地激發了各少數民族的改革和建設熱情,有效地促進了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發展。1981年,中共中央在關于轉發《中央書記處討論新疆工作問題的紀要》的通知中提出:“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的事業中,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這一重要論斷,深刻反映了我國各民族休戚相關、命運與共的血肉關系,成為全國各族人民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的民族關系,加強民族團結的指導方針和行為準則。1984年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了我國第一部《民族區域自治法》。它為實現各民族共同進步繁榮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標志著我國民族制度更加完善。實踐證明,民族區域自治是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制度,有著鮮明的中國特色和旺盛的生命力,是中國共產黨人對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的重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