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建設高素質的領導干部隊伍(二)
時間:2022-04-23 1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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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干部任職程序
健全干部任用制度
任職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之一,是干部經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任用后,經過法定程序,正式走上領導崗位的必要步驟?!陡刹咳斡脳l例》對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任職試用期制度、部分領導職務聘任制度,以及進行任職談話、規范任職時間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于完善干部任職程序,健全干部任用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要全面推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推行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要做到“應示盡示”。提拔擔任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都應列為公示對象,并根據擬任職務的不同情況,采取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二是要做好群眾反映問題的查核處理工作。對公示過程中干部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區分情況,作出處理。根據調查核實的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對問題性質比較嚴重,一時難以查實又不能輕易否定的,暫緩任用;對在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經黨委(黨組)復議后不予任用;對其中違法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三是要正確運用并不斷完善任職前公示制。不能因實行任職前公示制而簡化規定的干部選拔任用程序,也不能用任職前公示制替代對干部的民主推薦和組織考察。
要認真推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推行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要明確適用范圍和期限。試用期制度主要適用于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干部: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紀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由非領導職務轉任上述同級領導職務的,也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為一年。二要加強對干部試用期間的教育管理。要加強對干部在試用期間的經常性考核,及時發現他們的不足,幫助他們健康成長。三要搞好領導干部試用期滿的考核。
要積極探索實行黨政機關部分領導職務聘任制。實行聘任制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要明確聘任制的實行范圍。實行聘任制的領導職務,主要是指黨政機關中一些需要具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水平才能勝任的,不需要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選舉或者任命的領導職務。二是要做好領導職務聘任工作。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根據領導班子結構、工作需要和干部條件,采取直接聘任或公開招聘等形式選聘領導干部。三是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聘任制。要加強對聘用領導干部的管理,明確規定聘用領導干部的責任和權限。
要做好干部任職談話工作,進一步規范干部任職時間。通過任職談話,將黨委(黨組)的任職決定通知干部本人,聽取干部的想法和意見,對干部提出希望和要求,使干部明確肩負的職責和需要注意的問題,到新的工作崗位后更好地開展工作。要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規定,嚴格規范干部任職時間:一是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二是由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選舉、任命的,自當選、任命之日起計算;三是由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會、政協常委會任命或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四是由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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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民主協商
嚴格依法辦事
黨委依法向國家機關推薦、提名領導干部人選,并在換屆選舉過程中進行民主協商,是堅持黨管干部原則的重要體現,也是黨實現對國家事務領導的重要組織保證。《干部任用條例》對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作出了明確規定,提出了具體要求。
要把堅持黨的領導與發揚民主、依法辦事有機統一起來。首先,要正確理解三者的辯證關系。堅持黨的領導,是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的前提;充分發揚民主,是堅持黨的領導、嚴格依法辦事的基礎;嚴格依法辦事,是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的保障,三者之間密切聯系,相輔相成,高度統一,缺一不可。其次,要正確處理三者的關系。在實際工作中,要特別注意以下兩點:一是要把握好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的基本要求。在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的實施過程中,堅持黨的領導,就是要經過法定程序把黨委的推薦意見,通過黨組織的活動和黨員的模范帶頭作用變成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自覺行動;充分發揚民主,就是要認真堅持民主的程序和方法,充分尊重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正確行使民主權利,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嚴格依法辦事,就是要嚴格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章程的規定辦事,履行法定程序,尊重選舉結果。二是地方黨委在向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和政府推薦、提名人選時,要把三者統一起來。既要充分發揮黨組織的作用,精心做好候選人的推薦工作,又要把充分發揚民主貫穿于干部任免工作的全過程,還要認真按法律、章程辦事,切實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
要正確把握政策,認真做好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工作。《干部任用條例》中規定的依法推薦,是指地方黨委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中央的有關要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或者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推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以本級黨委名義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介紹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說明推薦理由。做好依法推薦工作,還要注意把握好3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如果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所推薦人選提出不同意見,黨委應當認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釋和說明。二是黨委推薦人選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中落選后,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可以推薦為其他職務人選,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上再次推薦為同一職務人選。三是黨委推薦的人選在人大常委會未獲通過,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通過進一步醞釀,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會上繼續推薦。兩次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推薦為本地同一職務人選?!陡刹咳斡脳l例》中規定的依法提名,是指地方黨委在討論決定不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門、機構的領導成員人選后,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向政府提名,然后由政府任命?!陡刹咳斡脳l例》中規定的民主協商,是指領導班子換屆時,地方黨委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領導成員人選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主要領導成員人選,應當事先向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通報有關情況,進行民主協商。
要增強黨的觀念,認真貫徹黨委推薦意見。一方面,黨委應當事先向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或者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介紹推薦意見。通過介紹,把黨委關于領導班子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要求,人事安排方案的形成過程,人事安排的理由,包括工作需要、結構要求、人選情況等講清楚,使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了解黨委對人事安排方案或推薦人選的考慮,形成黨內意志的統一和行動的一致,以便認真貫徹黨委的推薦意見。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人大代表中的黨員,要增強黨的觀念,積極貫徹黨委推薦意見。人大常委會、政協黨組和黨員干部,一定要講政治、講黨性、講大局,自覺服從黨的領導,帶頭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積極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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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公開選拔競爭上崗
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面向社會公開選拔領導干部和在黨政機關內部實行競爭上崗,是各地各部門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探索、創新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取得的重要成果。《干部任用條例》把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作為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方式之一,以黨內規章的形式固定下來。
實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對改進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具有積極意義。一是有利于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體現了“在多數人中選人”和“由多數人來選人”的民主要求,是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的實踐載體。二是有利于發現和培養優秀年輕干部、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實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打破了論資排輩、平衡照顧、求全責備的禁錮,為優秀年輕干部脫穎而出開辟了一條新的途徑。三是有利于激勵廣大干部刻苦學習、努力工作。通過公開、公平的競爭,以干部的真才實學和工作實績決定干部的升降去留,可以促使干部崇尚學習、提高修養、奮發進取、多做貢獻。四是有利于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
認真把握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的基本內容,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采取公開報名與考試考察相結合的辦法,按照規定的程序,選拔黨政領導干部的一種方式。主要適用于選拔任用地方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黨政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以及其他適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領導職務。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在黨委(黨組)的領導下,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其基本程序主要包括5個方面:第一,公告。公告包括選拔職位及職位說明、資格條件、選拔程序和方法等內容。第二,報名與資格審查。報名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選拔職位對人才的需求和選拔優秀年輕干部的需要,可以對報名人員的職級、任職年限等資格適當放寬。第三,統一考試??荚嚪止P試和面試兩種形式。競爭上崗還要進行民主測評。民主測評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了解競爭者德才表現的人員范圍中進行。第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根據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考察對象。組織(人事)部門組織考察組,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察,對其是否勝任擬任職務情況作出評價,研究提出擬任人選的初步意見。第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擬任人選或者擬推薦提名人選。按照有關規定,對擬任人選或推薦提名人選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結果不影響任用的,按照有關程序辦理任職手續并予以公布。
積極穩妥地推進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工作,不斷提高工作質量。第一,加強領導,確保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工作積極穩妥地進行。第二,規范程序,進一步提高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工作質量。第三,降低成本,做好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工作成果的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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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干部交流
保證有序流動
《干部任用條例》明確規定,要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制度、任職回避制度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積極推進干部交流工作。加強干部交流,既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的重要措施,必須堅定不移地把這項工作引向深入。一是要明確交流的對象和重點。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黨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二是要認真做好內設機構干部的交流和輪崗工作。黨政機關內設機構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或輪崗。要建立健全機關干部交流輪崗制度,進一步豐富干部的經歷,改善干部的知識結構,提高干部的全面素質,增強隊伍的生機與活力,促進機關作風的轉變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三是要正確處理干部交流的幾個關系。要處理好推進交流與保持穩定的關系。要處理好突出重點與統籌兼顧的關系。要處理好組織調配與市場調節的關系。四是要關心愛護交流干部。
認真落實干部回避的有關規定。一是要實行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幫助領導干部擺脫人際關系的羈絆,更好地履行職責。干部任職回避包括親屬回避和地域回避。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職務以及縣(市)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二是要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排除人為因素的不良影響,在程序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不正之風的干擾。落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要把住干部考察回避和討論決定回避兩個環節。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對在這兩個環節中應該進行回避而不主動向組織提出回避,或拒不執行回避決定的,要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嚴密組織,嚴明紀律,保證干部交流和回避工作有序進行。一是做好干部交流和回避的組織工作。要根據工作需要,結合干部成長特點,研究擬定切實可行的干部交流方案,對交流對象、交流范圍、交流時間提出明確意見。要制定具體的政策措施,解決好交流和回避干部的后顧之憂,為他們在新的崗位上做好工作創造條件。二是嚴明紀律,確保各項規定落到實處。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組織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堅決執行和服從上級組織或集體研究作出的干部交流和回避決定,不允許討價還價,有令不行。要堅持由集體研究確定交流和回避對象,不準借干部交流和回避,干各種違反紀律和規定的事情。對違反干部交流紀律的當事人和責任者,要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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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免職辭職降職制度
實現領導干部能上能下
《干部任用條例》建立健全了領導干部免職、辭職、降職制度,進一步完善了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有利于實現干部隊伍正常的新老交替,對于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增強干部隊伍的生機與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進一步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干部免職制度。一是要認真把握領導干部免職的條件。根據《干部任用條例》的規定,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1/3、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它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同時,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領導干部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和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堅持工作一年以上的,也應當予以免職。二是要妥善做好被免職干部的安置工作。對免去現職但未達到退(離)休年齡界限的干部要區別不同情況,可改任能發揮其專長的其他崗位領導職務或專業技術職務,也可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
進一步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一是要正確把握干部辭職的四種形式。《干部任用條例》按照辭職的原因,把領導干部辭職分為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因公辭職是指領導干部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自愿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自愿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審批。自愿辭職的,未經批準,不得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給予紀律處分。引咎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責令辭職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二是實施辭職制度要注意處理好3個方面的關系。要處理好辭職與黨紀政紀處理的關系,防止個別人利用辭職逃避黨紀政紀處分。要處理好辭職與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關系,防止個別人利用自愿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逃避法律責任。要處理好辭職與干部日常管理的關系,不要用自愿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代替組織上對領導干部行使正當、必要的干部監督管理權。
進一步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干部降職制度。一是要正確把握降職的條件?!陡刹咳斡脳l例》規定,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對年度考核中被確認為工作能力較弱、已經不勝任現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應予以降職;在平時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中,發現工作能力較弱而不能勝任現職的,經組織進行專門的任職考核認定為不勝任的,應予以降職。二是降職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首先是組織(人事)部門提出降職安排意見,包括降職理由、擬降職領導干部的有關情況、降職后的使用建議等。其次是聽取擬降職干部的意見,給予擬降職干部充分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最后是任免機關審批,由黨委(黨組)集體研究討論作出決定。
做好領導干部的進退留轉工作,促進干部能下能出。一是領導干部應當正確對待個人的進退留轉。二是各級黨組織要為干部創造能上能下的良好環境。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領導干部能上能下的各項配套措施。把免職、辭職、降職制度和其他有利于領導干部能下能出的各項制度結合起來,盡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為下來和出去的干部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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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
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干部任用條例》的突出特點是,強化了干部監督的措施,在規范用人權、嚴密工作程序、嚴明紀律要求,以及明確監督主體、監督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對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的監督管理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要加強監督檢查,保證《干部任用條例》貫徹執行。一是要抓好學習宣傳,提高貫徹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的自覺性。貫徹執行好《干部任用條例》,首先要學習好《干部任用條例》。突出重點,聯系實際,掌握實質,學以致用,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水平。二是要抓好規范運作,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辦事。要把黨委(黨組)和領導干部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的情況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三是要充分發揮群眾監督的作用,建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監督制度。改進和完善民主推薦、民意測驗、民主評議制度,擴大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進一步做好舉報的受理工作,對反映問題嚴重、內容具體的舉報,要認真調查核實,確有問題的要嚴肅處理。四是要突出工作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要加大工作力度,堅決查處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行為。一是要重點查處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對跑官要官的,不僅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崗位上的還要予以調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堅決撤下來;對拉票、搞非組織活動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為跑官要官的人說情、打招呼的,要嚴肅批評,造成用人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對買官賣官、搞賄選的,要依紀從嚴處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要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干部任免事項,不予批準;已經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并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三是要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度。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機關(監察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督促檢查,確?!陡刹咳斡脳l例》的嚴格執行。要重點落實各級黨政“一把手”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管理監督責任。同時,還必須明確分管領導及具體監督工作人員的監督責任。
要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不斷加強和改進干部監督工作。干部監督工作要適應新形勢,探索新方法,加大創新力度,提高工作水平。要增強主動監督意識,強化事前、事中監督,把監督的關口前移,切實改變出了問題才去檢查、才去監督的狀況。要努力健全監督體系,做到黨內監督與法律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相結合,形成監督合力。要建立和完善組織部門與同級紀委聯合巡視制度,重點對黨政領導班子特別是黨政正職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包括選人用人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要建立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單位互通信息制度。要建立干部監督工作的信息網絡,進一步拓寬監督渠道,擴大信息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