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建筑工地管理通知
時間:2022-06-21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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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產開發公司、施工企業及有關部門單位:
為加強建筑(拆遷)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給城市居民營造一個美好的生活和居住環境,根據國務院《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號《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特通知如下:
(一)建筑(拆遷)工地必須設置遮擋圍墻。圍墻設置高度不低于2.5米,圍墻必須堅固、穩定、整潔、美觀,沿街面要粉刷成灰白色,在明顯位置寫好施工單位名稱標語和文明施工、安全生產標語,陳舊脫落要及時刷新。施工工地由施工企業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未拍賣土地由區國有資產運營中心負責。房地產等開發單位在圍墻上張貼廣告的需經區城市管理局批準。
(二)建筑工地外不能隨意堆放物料。施工單位未經批準不得在工地圍護設施外隨意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在經批準臨時占用的區域,應嚴格按批準的占地范圍和使用性質存放。
(三)及時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建筑(噪音)污染。
1、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及時清運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嚴禁隨意傾倒在城市道路、湖內、綠化帶、空曠地帶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內。
2、建筑工地運輸車輛的車廂應確保牢固、嚴密,嚴禁在裝運過程中沿途拋、灑、滴、漏。工地出入口5米內應砼硬化,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運輸車輛必須沖洗后出場。
3、設置各種防護設施,防止施工中產生的塵土飛揚及廢棄物、雜物飄散。
4、嚴格控制夜間施工,防止噪聲污染,確需夜間作業的施工單位,必須事先向城管部門申辦有關手續;
(四)進一步加大對建筑(拆遷)工地的管理力度。對建筑(拆遷)施工單位未在臨街施工現場周圍設置硬質圍擋、未對車輛進出道路進行硬化、施工時未采取防塵措施、未及時清運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駛離施工現場車輛的清潔、未按規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等違法違規行為,將由區住房與城鄉建設局和區城市管理局處以1000元以上2萬以下罰款(依據《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七項)或給予下達《安全隱患通知書》,責令其停止生產(依據建設部《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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