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副院長談在執行涉農案件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時間:2022-11-15 1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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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在執行涉農案件時應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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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來,作為分管執行工作直至兼任執行局局長的副院長,我對執行工作可以說是體會頗深。“執行難”是一個社會性的問題,是長期困擾人民法院的頑癥之一。而在執行積案中,涉農案件占了相當比例。以我院為例,目前我院的執行積案中,涉農案件約占80%左右。結合幾年來的工作經驗,筆者簡要分析一下涉農案件的特點以及在執行涉農案件中應注意的幾點問題,有不足之處請批評指正。
一、涉農案件的特點
在執行案件中,農村人員作為被執行人的占了很大的比例,經過分析筆者認為,農村農民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具有四個特點:一是地域廣,路途遠,交通、通信不便;二是被執行人居住松散,居住地較復雜,難以尋找;三是被執行人收入不固定,財產狀況相對難以掌握;四是被執行人法律意識淡薄,自覺履行能力差。這些都是造成涉農案件難以執結的重要原因。
二、在執行涉農案件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農村當事人與城市當事人不同,他們大多數長期生活在交通相對不發達、信息相對封閉的農村,因受經濟條件、受教育程度的制約,他們的法制觀念相對比較淡薄,無論是參訴意識,還是履約意識均較低,從而導致法院判決后自覺履行義務者少,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也相應較多。因此,針對他們的特點,需要在執行中注意幾個問題。
1、注意掌握農村被執行人的活動規律,選擇最佳的執行時機。因農村被執行人大多無固定的工作崗位,有很多平常外出打工,在執行時難覓行蹤。還有的人雖在本地區干農活,但卻日出離家、傍晚或深夜才歸家。法院所開展的執行行動如選擇在正常的上班時間進行,往往會無功而返,執行措施無法奏效。但農村被執行人有一個特點,就是比較注重傳統的民間節日,不少平時不在家的被執行人,很可能在這些節日回家團聚。對此,在執行這些案件時,應當注意掌握他們的作息和生活規律,打破常規,選擇中午、晚上、民間節日或假日農村被執行人可能歸家的機會送達執行文書,采取執行突擊行動。必要時可以在被執行人的住地附近守候設伏,或根據當地基層組織和申請人提供的情報突然出擊,從而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摸準農村被執行人不同時期的履行能力狀況,抓住“執行季節”,選擇最佳的執行方式。由于農村的特性,農民的投入和支出有明顯的季節性。利用這一特點,在被執行人的收獲季節集中力量抓執行,是一種合理有效的辦法。同時,由于農民大多從事農業生產或打散工,收入不穩定,有的農民的生活甚至相當貧困,所欠債務有的用于治病、解困,有的雖然用于投資種養業,但卻因為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農作物失收,如要他們一次性履行巨額債務常常比較困難。針對這種情況,在執行中對一些執行標的較大的案件,如果強制措施使用不當,效果可能會適得其反,容易使被執行人喪失履行債務的信心和積極性,甚至“破罐子破摔”,對執行措施麻木對待,不作任何回應,使執行工作陷于被動。因此,執行干警必須要針對涉農民案件做細致調查,及時掌握農村被執行人的生產和經營狀況、農作物的長勢及收成時節,了解被執行人打工的工廠或雇主發放工資、獎金的時間,了解農村發放征地補償款、青苗補償費的時間,以摸準農村被執行人不同時期的經濟狀況、收入來源和實際履行能力,對農村被執行人的財物采取登記、監督和控制等有效措施,再選擇恰當時機重點出擊。
3、處理好強制與教育的關系,選擇最佳的執行方法。在執行中,要克服就案辦案的思想,努力追究執行方法的社會效果,做到執結一案、影響一片、帶動多案的良好社會效果。在執行方法上,可以實行法制教育與強制措施相結合、全力攻堅與分段執行相結合、整體推進與重點突破相結合的方法,盡量促使被執行人最大限度地履行義務。如對一些執行標的不大、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自覺履行義務的案件,應果斷采取查封、搜查以至拘留等強制措施,向其施加壓力,迫使被執行人切身感受到不履行債務所承擔的法律后果,從而達到執結案件的目的。但對一些執行標的較大,預計被執行人一次性履行債務有困難的案件,辦案人員要認真分析被執行人的性格特點、現有財產現狀和家庭背景,巧妙運用各種措施,不惜采用“擠牙膏”的執行方法,務求取得最佳的執行效果。而對一些涉及眾多債務人的群體性執行案件,可以到被執行人的所在地召開債務人會議,宣講法律,同時選準突破口,對有能力而不積極履行義務者,當場采取強制措施,并進行廣泛宣傳,擴大影響,使持有觀望態度的被執行人打消僥幸心理,積極設法籌款還債,從而達到執行數人、警醒一片的目的。而對一些家境窮困,失去勞動能力的農村被執行人,在執行時不能不顧實際情況的亂用強制措施,搞“竭澤而漁”,而應為其本人或其家庭保留必要的基本生活費用,以免為執行案件而增加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4、處理好執行者與協助者的關系,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協助是執行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農村地域廣闊,地理環境比較復雜,而法院的執行力量比較單薄,加上人地生疏,就導致法院在農村中開展執行工作有較高的難度。與此同時,由于農村當事人的宗族觀念較重,還具有較強的封建狹隘的鄉土意識,在對農村被執行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必然要觸動一些人的利益,為了逃避責任,一些法制觀念淡薄的農村被執行人常糾合親友,或煽動一些不明真相的群眾圍攻、對抗法院的執行,甚至出現暴力抗法事件,危及法院執行人員的安全。因此,在當前執法環境不盡人意的困難情況下,一是要加強宣傳,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為執行工作提供線索,出謀劃策;二是要加強與當地黨政部門的聯系,通過依法辦案,為轄區黨政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排難解憂,爭取他們對法院執行工作的信任和支持,以減少執行工作的阻力;三是注意加強與當地公安機關、村委會的溝通,通過他們的協助,查明被執行人的下落和財產狀況,了解被執行人的家庭背景和采取強制措施的可行性,請他們代為通知、傳喚被執行人、動員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和處理一些法院職權范圍以外的事項。事實證明,由于這些部門、組織接觸面廣,活動范圍大,熟悉當地的社態民情,信息來源多,有他們的從旁協助,對人民法院在農村中搞好執行工作幫助很大。在法院需要采取強制執行行動時請他們派員支援、提供方便、增加聲勢、擴大影響,使執行工作增加安全系數,易于成功。
5、做好當事人雙方的思想工作,努力促成執行和解。由于農村案件執行中的特殊性,執行和解是執行案件中的一個有效手段,有利于促成案件執結,維護社會穩定。一是在執行立案后,及時告知申請執行人的執行風險,使其在思想上認識到其執行權益得到實現或不實現,取決于被執行人的執行能力,為執行和解打下思想基礎。并申明申請執行人有配合和理解人民法院工作,積極提供證據查報被執行人的財產的義務。二是在對被執行人采取執行措施前后,耐心細致做他們的思想工作,曉之以法、以理、以情,促其自動履行,從而達到執行和解的目的。三是適時邀請、委托案外人到庭,參與和解執行案件,化解執行當事人矛盾,使執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實踐證明以上這三種效果很好,今年在執結的242件涉農案件中,執行和解的達到91件,和解率達到37.6%。
不可否認,“執行難”的原因有很多種,特別是對于那些當事人確實沒有執行能力的案件,我們也感到無能為力。但是,只要我們在執行工作中多注意總結工作特點和工作經驗,并把這些經驗應用于實踐中,通過我們的努力,能夠維護好社會穩定,取得當事人特別是申請執行人對執行工作的理解和諒解,也是我們執行工作的成功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