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本市小企業發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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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府發〔1999〕3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小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本市小企業發展較快,對繁榮經濟作出了一定的貢獻。為了進一步發揮小企業的作用,現就促進本市小企業發展作如下決定:
一、明確指導思想和工作方針
以市場為導向,建立適應小企業生存、發展、更替的機制,形成社會化的金融支持和服務體系,減輕小企業負擔,規范市場秩序,營造一個既有公平競爭又有指導幫助的環境。
積極支持新企業的出生,推動老企業的改制;積極促進全社會小企業的發展,在政策上對鼓勵型的企業予以重點傾斜。通過一系列措施,促使本市小企業的數量規模進一步擴張,以滿足經濟轉型時期對擴大就業的需求;促進小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推動產業調整和產品升級;促進小企業加快實現制度創新,推動所有制結構調整,增強競爭活力;促進小企業提高專業化協作水平,使國民經濟分工體系更趨合理。
二、寬松市場準入,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創業
大力吸引不同所有制性質、不同區域、不同要素形式的資本在本市投資創辦小企業,形成寬松的小企業市場準入機制。按照注冊資本對應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的一般原則,在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降低創業者開業的初始條件。允許公司制小企業注冊資本分期注入,允許人力資本、智力成果作為注冊資本。鼓勵有創業能力的人力資本、有創業潛能的智力資本和有創業意向的貨幣資本通暢地進入市場。
對基本符合設立條件但尚有欠缺的,可先實行企業預備期。對適宜于社會小企業投資經營的壟斷性行業,要逐步引入競爭機制。清減各類收費,降低開業成本。
改革前置審批制度,推動政府管理方式和重心的轉變,提高管理效能。除法律、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項目外,對本市自行設置的前置審批項目予以清理、削減和重新確認。各有關部門應在今年第四季度對本部門所涉及的審批項目和審批內容自行清理,提出改進意見。對需要繼續審批的,應在今年內向市政府申報核準。
三、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做好小企業發展的基礎工作
不失時機地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對創立良好的市場運行秩序,推動企業及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本市將用3到5年的時間,建立起以企業、經營者、中介機構為主體,以信用登記、信用評估、風險預警、風險管理、風險分散等為主要環節,服務于企業經濟活動的信用制度。
加強小企業的信用基礎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規定的編碼規則,賦予本市小企業的唯一標識碼。由有關部門提供小企業信用信息,建立小企業信用檔案庫,為小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以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建立信用基礎。社會中介機構對小企業試行信用等級評估,引導小企業守信經營,幫助小企業提高資信透明度和知名度。同時創造條件,將企業在各部門分頭登記設卡改為從出生到退出的“一卡一碼制”。
強化經營者的信用約束。對經營者的信用違規行為,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制約措施,直至在法定期限內實施經營者禁入。加強對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的約束,信用服務中介機構要與政府主管部門完全脫鉤,獨立、公正、規范地執業,并對執業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中介機構的執業監管。
四、完善金融支持體系,緩解小企業融資困難
運用多種融資形式,暢通各種融資渠道。加強擔保支持,逐步構建由政府引導、金融單位和社會各方參與的金融支持體系。
支持銀行調整信貸業務,改善對小企業的金融服務。針對小企業的特點,改進發放貸款的審核標準和辦法,放寬對小企業融資的準入條件,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發放信用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擴大擔保貸款業務,包括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以及保證貸款;支持社會中介機構參與貸款審理。圍繞產業結構調整,積極探索小企業通過資本市場直接籌措資金的各種途徑。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設立信用擔保機構,建立多種資金來源、多種組織形式參與、多層次結構的擔保體系。完善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擔保形式,擴充市和區、縣風險擔保資金,擴大擔保覆蓋面,簡化手續、降低費率,完善風險分擔和商業化運行的機制。支持區、縣或行業投資機構與金融機構聯手成立的擔保組織,支持社會團體、行業協會、企業群體共同出資設立的以小企業信用擔保為主要內容的服務機構,為區域內、行業內、群體內的小企業貸款提供規范有效的擔保。
五、構建社會化服務體系,加強對小企業的服務和支持
構建多主體、多層次、全方位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切實幫助小企業找準產品、找準市場,提高小企業對市場的應變能力。
圍繞小企業發展,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職能,加強行政服務;行業協會等組織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制定和完善同業經營準則,引導和規范會員機構的服務行為;各類市場中介機構要積極拓展服務功能,提供公正、全面、有效的服務。
建立上海市小企業社會化服務中心。該服務中心聯通區縣、行業和社會各類服務機構,通過存量資源調整、社會各方參與,調動和吸引各方面的力量,在人才、技術、信息、市場開拓、法律咨詢等方面,加強對小企業的服務,形成為全市小企業服務的網絡。
六、暢通市場退出渠道,保持小企業整體的活力
積極支持對小企業進行市場競爭選擇和市場重新組合。通過對部分小企業實行必要的市場退出,增強小企業整體的競爭活力,實現小企業群體的持續發展。
加強小企業經營的風險預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小企業經營情況進行監控。對負債達到一定比例,嚴重影響債權人利益和社會穩定的小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采取控制變更、停業重組、督促歇業、予以注銷等措施。
推進小企業的依法破產工作。對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小企業,要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對企業職工,按其與企業所簽訂合同的具體情況予以妥善安置;對破產企業財產,按破產清償程序進行處置。探索建立專司小企業資產經營的公司,從事小企業的收購、兼并和重組,收購變現破產小企業的固定資產和土地資源,以帶動有效生產要素的流動和效益的發揮。
為使企業職工就業時有保障,失業時有保險,本市建立小企業欠薪基金。欠薪基金由企業年度繳費組成,如有不足,市、區通過有關渠道予以補充。欠薪基金專門用以墊付少數企業在申請破產、無力維持經營等需要退出市場的情況下,先期墊付所欠勞動者的工資和未依法按期繳納的職工社會保險費。欠薪基金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和市總工會、小企業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落實基金的墊付以及代位追償等。
七、支持三類鼓勵型小企業創業發展,實行小企業分階段政策扶持
實行對小企業分階段、分類型的政策聚焦和政策扶持。對處于出生期階段和衰退期的小企業,給予寬松準入、暢通退出、提供免費服務(一定時期內)等平等政策;對處于成長期的科技創業型、吸納就業及下崗失業人員的都市工業型和社區服務型這三類鼓勵型小企業,在財稅、融資、擔保、信息、技術服務等方面,實行鼓勵擴展的政策。
加強對小企業的財力支持。在市和區、縣財政預算中,均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小企業發展。
減輕小企業的收費負擔。結合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換,對現有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清理和界定,減少或免除小企業在設立、經營和歇業過程中的費用負擔,取消變相擴大范圍、帶有盈利性質的收費,取消借助其它中介機構形式轉移收取的費用。對非行政事業性的收費,要加強引導,加強監管。對小企業的收費,要進行監控,使小企業的各項費用負擔下降到合理水平。
八、引導小企業立足專業化方向,促進小企業集聚式發展
鼓勵和促進小企業在社會生產和市場經營中實行專業化分工,引導小企業立足和堅持“小而專、小而精、小而優”的發展方向,運用綜合的產業政策和市場導向,促進小企業形成企業集群、產業集群和區域集群,以快速產生小企業集聚發展的效應;鼓勵大企業將關聯的小企業納入整體發展體系中,對為其配套的小企業給予技術、信息、資金、市場網絡等支持,使小企業在專業化分工和社會化競爭中得到穩定發展;鼓勵正常的市場競爭,反對不正當的競爭,使小企業與大企業在競爭中加強分工和合作,在合作中求得精細發展;提倡小企業按照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的比較優勢,進行合并、分拆或者重新組合,形成各種形態的、各為合適的小企業規模。
九、繼續推進國有、集體小企業改制,加快企業制度創新
國有、集體小企業的改制,是促進小企業發展的重要途徑,是實現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的重要措施。國有、集體企業的投資主體或主管部門要尊重小企業對改制的自主選擇,支持小企業通過各種形式的改制走向市場。改制的形式可以是對企業組織形式進行改革,采取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也可以是在依法評估、安置職工以及落實債權的基礎上,出售、轉讓企業的產權。企業改制還可以是對企業經營方式進行改革,包括實行租賃、承包、委托經營等。改制的資本來源既可以是職工出資,也可以是經營者或經營者群體出資;既可以是貨幣、實物出資,也可以是技術、管理等要素出資。企業改制要緊緊圍繞市場,制定企業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不搞沒有發展目標的改制。要堅持規范改制,防止各種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防止國有、集體資產的流失。
十、完善小企業的統計辦法,為小企業發展決策提供準確的信息
隨著改革的深化,原有的統計口徑、統計手段、統計辦法難以為小企業發展決策提供及時、準確、全面的信息。要根據國家已有標準,結合本市企業的發展情況,確定小企業劃分標準;抓緊制定科學的小企業統計指標;針對小企業面廣量大變化多的特征,在各部門信息共享的基礎上,采取現代統計手段,加強對指標的采集和動態監測;加強對各項指標的分析、綜合,為小企業的宏觀決策服務。
十一、理順管理關系,改進政府服務方式
設立上海市促進小企業發展協調辦公室,負責全市小企業發展的指導、協調和政策制定。該辦公室與小企業無直接領導和隸屬關系。
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改變管理方式,從直接管理轉向間接管理,從部門管理轉向對全社會管理。對于新辦小企業,一般不應再設上級主管部門;對于改制后的小企業,可以實行資產和社會行政分屬管理,即企業資產由出資者實施經營管理,小企業與企業外部有關的經濟及社會事務由企業注冊地政府實施屬地服務管理。
十二、清理和制訂政策規定,推動小企業健康發展
研究制定面對全社會小企業的促進政策,是推進市場對小企業的競爭選擇,建立有力的社會支持系統,創造公平競爭、創造發展環境的重要措施。同時,為更好地推進小企業發展,也有必要著力排除在小企業政策上的過時成規。因此,要對現有的政府規章、政策規定抓緊清理,并在改革實踐的基礎上,按法定程序擬訂本市促進小企業發展的法規草案,提請市人大審議。
附件:
一、關于促進本市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二、關于促進本市小企業發展有關工作的分工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一:
關于促進本市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為了更好地貫徹《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本市小企業發展的決定》,現提出促進本市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如下:
一、設立與終止
(一)允許公司制小企業注冊資本金分期注入。設立公司制小企業時,按《公司法》的規定注冊,資金有困難時,注冊資本金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資本金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資額須達到注冊資本金的10%以上且最低不低于3萬元;一年內實繳注冊資本須追加至50%以上,三年內全部到位。資本金到位前,企業按注冊資本額由每位股東根據出資比例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鼓勵申辦非公司制小企業。除了申辦公司制企業外,創業者可根據自身資本規模、行業特點、發展需要等實際情況,申辦注冊資本3萬元以上、具有法人資格的股份合作制等其他組織形式企業,申辦出資額不設底限的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
(三)實行企業預備期。本市科技人員、下崗和失業人員創辦企業時基本符合企業設立條件,但在某些條件上一時尚未達到要求,通過短時間可以達到設立要求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預備期企業,預備期為一年。預備期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正規企業進行管理,享受新設立企業的財稅優惠,并在一年內視為非正規勞動組織享受社會保險過渡性政策。現有的社會非正規勞動組織向正式企業進行轉化過渡時,也可先申辦為預備期企業。
(四)放寬與外商合資合作條件。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投資額在注冊資本25%以下(不含25%)的,經市外資部門審核后,可按內資企業設立登記。自然人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與外商共同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可不受設立時間的限制。
(五)允許外商按《公司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投資設立企業。外商以外幣認繳的注冊資本按匯率折算人民幣后,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最低認繳資本,可依據外商投資有關規定登記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
(六)改革前置審批辦法。除法律、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的前置審批外,對本市自行設置的前置審批辦法予以改革。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審批;對無需前置審批但需行業監管的,改為登記備案,由有關備案部門實行過程監管;確需繼續執行前置審批的項目,由市政府重新核準。本市現行的前置審批辦法執行到1999年12月31日。前置審批實行“工商受理、抄告相關、并聯審批、限時完成”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在十個工作日辦理完畢。
(七)降低企業設立成本。對有關部門在辦理小企業注冊登記時的收費項目進行清理,除國家和市政府規定的收費外,屬政府行政服務內容的,免收費用;屬服務性收費項目,減半收取費用;小企業在申辦許可、資格(質)確認時,只收取證照工本費。
(八)允許人力資本、智力成果作為注冊資本。組建多元投資主體企業時,具有創造能力的人力資本(管理才能、技術專長)、有轉化潛能的智力成果(專利發明、技術成果)等要素可視作物化資本,作為無形資產參與投資。無形資產可占注冊資本的20%。以高新技術成果入股的,可占注冊資本的35%,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九)實行風險預警制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小企業經營情況進行監控。當小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負債率達到一定比例并影響社會穩定及債權人利益時,有關部門或債權人可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該企業提出歇業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況,依法對小企業采取控制變更、停業整頓、督促歇業、予以注銷等相應措施。
(十)設置欠薪基金。欠薪基金用于墊付企業在破產申請、無力維持經營等退出市場情況下,所欠勞動者的工資和未依法按期繳納的勞動者社會保險費。欠薪基金由企業(按年度)繳費組成。
(十一)推進小企業依法破產。因經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小企業,可依法申請破產。國有小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實施破產,其它資本組織形式的小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實施破產。
二、信用與擔保
(十二)建立企業信用記錄備案制度。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數據庫為基礎,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庫,通過經濟行政管理、司法、金融等相關部門提供的企業經營信用、資本信用、質量信用、完稅信用和法人行為信用等情況,實行企業信用記錄備案制度。
(十三)建立經營者信用管理制度。小企業的經營者要誠實信用,真實提供自己的財產、經營經歷等方面的情況。凡有嚴重的逃廢債務、經濟犯罪等不良信用記錄者,在法定時間內不得在本市注冊新的企業,并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十四)建立資信評估中介機構的執業責任制度。從事資信評估的中介機構要與掛靠的行政主管部門脫鉤。中介機構在信用資質認證、信用風險評估、信用咨詢服務過程中有虛假行為的,視情節按規定程序取消其相應的服務資格,由此產生的后果由該中介機構負連帶責任。
(十五)實行企業信用評級制度。由資信評估機構對小企業進行信用評級,幫助小企業提高信用透明度和知名度。小企業信用度高的,可優先獲得貸款支持。
(十六)推行“一卡一碼”制度。企業在登記注冊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賦予企業唯一的標識碼。同時,逐步將企業在工商、技監、稅務、社保部門和海關、銀行等分頭開戶設卡改為“一卡通”,實行企業從設立到退出的“一卡一碼”制度。
(十七)多形式提供貸款擔保。小企業需要擔保貸款的,可向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設立的信用擔保機構申請擔保。本市的信用擔保機構是指政府出資設立的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上海分公司;需經過專門批準的政府與其他出資人共同出資建立的擔保機構,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小企業群體等企事業法人出資組建的互助擔保機構。
(十八)多渠道籌集貸款擔保金。由市和區、縣兩級財政列出專項資金,用于小企業貸款擔保金的補充;鼓勵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向小企業貸款擔保金提供捐贈,經市和區、縣財稅部門認定,對其按規定交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可實行先征后返的辦法。
(十九)分擔貸款擔保風險。為發揮互助性貸款擔保組織的互保作用,有關部門將籌集專門資金,對互助性貸款擔保金中年度損賬比例在5%以下的,給予不超過擔保金總額1%的資助。
三、服務與管理
(二十)構建小企業服務體系。設立上海市小企業社會化服務中心,與現有的行業性服務機構、社會性服務機構、區縣設立的服務機構以及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相聯系,形成多主體、多層次、全方位的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二十一)發揮小企業社會化服務中心作用。上海市小企業社會化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作為公共服務機構,可根據小企業需要,提供信息傳遞、創業指導、技術咨詢、企業診治、輔導培訓、市場開拓、法律支持和組織國內外展覽展銷活動等服務。小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的內外貿易培訓服務、技術交流及職稱評定等有關事項,可由服務中心予以協調或代為辦理。
(二十二)推薦各類機構為小企業提供優惠服務。小企業可利用開放實驗室和科技企業孵化基地的設備從事技術開發,接受技術服務和指導。對其使用設備、進行技術咨詢和引進科技成果的費用給予優惠。小企業自設立起兩年內,可獲得由服務中心推薦的社會中介機構提供的財務會計、資產評估和審計等服務,服務費用按現行標準減半收取。對中介機構降低收費標準而未消化的成本費用支出部分,經主管稅務部門核準,在征收企業所得稅時給予照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對小企業創業者進行創業培訓,培訓費用給予全免;對職工進行技能培訓,培訓費用給予補貼。
(二十三)理順小企業的經濟社會管理關系。凡新辦小企業一般不應設有企業主管部門,改制后的小企業,可以實行資產和社會行政關系分屬管理,資產由出資者實施經營管理,出資方按投入企業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權益;小企業與政府、社會有關的經濟、社會事務由企業注冊地政府實施服務管理。
(二十四)規范對小企業的收費。向小企業發放《上海市企業交費登記卡》(以下簡稱《交費登記卡》)。收費單位向小企業收費時,須出示市物價部門發放的《收費許可證》,并填寫《交費登記卡》。收費單位不填寫的,小企業有權拒絕交費,并向市或區、縣物價部門舉報。
四、鼓勵與支持
(二十五)鼓勵小企業實行專業化分工。加大小企業產品結構調整力度,支持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發展,建立與大企業配套的穩定的協作關系。市和區、縣要安排資金,用于推動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發展,并對協作配套好的項目予以貼息。
(二十六)引導小企業集群發展。鼓勵小企業按自身特點和市場經濟規律,在特定區域集群發展。凡以產品為紐帶,形成鮮明區域經濟特征的企業集群,所在地政府部門應在規劃、財稅、用地以及服務等方面提供發展環境和政策支持。
(二十七)促進國有、集體企業改制。國有、集體企業均可通過產權結構的調整、企業組織形式變更等方式實現改制。改制過程中,企業產權結構發生變化,形成多元投資主體,且吸納社會、職工投資占企業股本金50%以上的,經市財稅部門核準,在改制后的第一個納稅年度內,其上繳的企業所得稅由同級財政部門列收列支。鼓勵經營者以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實物抵押以及期權獎勵等方式持有企業股份,參與企業改制。
國有、集體企業改制或各種所有制企業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制,可按市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于本市放活小企業的若干政策意見》(滬府辦發〔1997〕1號)享受相應政策。
(二十八)鼓勵科技開發和技術創新。小企業在科技成果引進、轉化及生產過程中,技術開發費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不受比例限制。小企業運用稅后利潤進行高新技術開發和項目投資,符合產業政策導向的,可享受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優惠;符合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要求和規定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先征后返的優惠政策。
(二十九)對有關人員一次性發放失業保險金,以支持創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創辦小企業,可一次性領取剩余時間內的失業保險金,作為生產扶持資金。下崗、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和企業職工創辦小企業,在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也可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三十)鼓勵吸收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凡企業吸收下崗、失業人數達到50%,可認定為勞服企業,予以享受勞服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不到50%的,可按實際吸納人數享受企業所得稅先征后返的優惠政策。
(三十一)重點支持三類鼓勵型小企業。重點支持科技創業型、吸納下崗和失業人員的都市型工業、社區服務型的小企業(以下簡稱三類鼓勵型小企業)。對處于成長期的三類鼓勵型小企業,給予財稅、融資、擔保、信息、技術服務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對處于出生期和衰退期的三類鼓勵型小企業,給予寬松準入,并暢通退出,同時在一定時期提供免費服務。
(三十二)允許科技人員停薪留職和參與股權收益分配。鼓勵高校、科研機構人員兼職或停薪留職創辦科技型小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兩年期滿后,可自主選擇去留。
科技人員參與科研項目開發,并以科研成果作為股權投資的,可獲得與之相當的股權收益。屬政府資助的科研項目,從項目實施起的三年內可享有不低于60%的該成果股權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40%的該成果股權收益;屬企業自主開發的科研項目,從項目實施起的三年內可享有不低于該成果30%的股權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該成果20%的股權收益;屬單位未開發項目,經與單位協議約定,開發者自籌資金進行開發的,對其成果享有獨占使用權。
(三十三)提供創業資金支持和擔保貼息??萍紕摌I型小企業可申請孵化基金資助;吸納下崗和失業人員創辦都市型工業、社區服務型的小企業,其創業所需貸款給予優先擔保支持。下崗和失業人員自主創辦并吸納下崗和失業人員,處于創業階段的小企業,由再就業基金給予貸款擔保,或根據情況給予部分貼息。
(三十四)提高固定資產折舊水平。對三類鼓勵型小企業用于生產經營的機器、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可按照規定,在原有基礎上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20%-30%。
(三十五)放寬工資總額的限制。對財務制度健全、內部管理良好、依法納稅的三類鼓勵型小企業。允許參照市場勞動力價格和當年政府頒發的工資增長指導線,自主決定工資水平,并可以全額成本列支。
(三十六)提供經營用房租金優惠。三類鼓勵型小企業改制后,保持原有經營項目的,兩年內仍維持改制前原有公有非居住房租金,在辦理公有房產承租關系變更時,過戶費用按工本收取。對下崗和失業人員使用自己的底層居住用房開辦經認定的家政服務,在不影響其他居民正常生活前提下,按照《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在開辦的兩年內仍維持公有住房租金。
五、其它
(三十七)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符合國家和本市確定的小企業劃類標準的小企業,均適用于本政策意見。
(三十八)本政策意見由市促進小企業發展協調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二:
關于促進本市小企業發展有關工作的分工
一、有關審批項目的確認以及前置審批制度改革后分類監管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制定。
二、有關企業賦碼、設卡、信息輸入、聯網、查詢等的操作方案,由市計委、市信息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有關強化經營者、中介機構約束的方案,由市計委、市體改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四、有關各類擔保組織的條件、監管等,由市財政局牽頭制定具體辦法。
五、有關上海市小企業社會化服務中心的組織形式、服務功能、運作模式等,由市體改辦會同市經委、市商委、市工商聯等部門制定方案。
六、有關加強小企業經營風險預警的操作方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七、有關小企業依法破產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經委、市商委等部門制定。
八、有關小企業欠薪基金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制定。
九、有關促進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運用、追加、監管等,由市財政部門提出方案。
十、有關三類鼓勵型小企業的界定標準,由市科委、市經委、市商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制定。
十一、有關減輕小企業收費負擔和對小企業的收費進行監控,由市計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物價局等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十二、有關小企業統計辦法的改革和完善,由市統計局會同市體改辦和有關部門制定方案。
十三、小企業與外部社會有關的經濟及社會事務實行注冊地屬地管理的操作方案,由市體改辦會同市經委、市商委、市農委、市建委、市科委、市外經貿委、市外資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制定。
十四、清理有關政府規章、政策規定和擬訂本市促進小企業發展法規草案的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牽頭,相關部門配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