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工作規則(試行)
時間:2022-03-11 0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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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機關效能投訴工作,根據《廈門市改進機關作風和提高行政效能規定》(市政府94號令,下簡稱《規定》)和市委辦、市政府辦《關于成立廈門市機關效能投訴中心的通知》(廈委辦[2000]037號)的規定,制定本工作規則。
二、市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在市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定期向市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報告工作。
三、廈門市機關效能投訴中心的職責是:
1、受理人民群眾對本市各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行為的投訴;
2、組織調查、協調處理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3、組織、協調、督促各區和市直各單位調查、處理涉及本區、本單位的效能投訴問題;
4、對各區和市直各單位的機關效能投訴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5、負責機關效能監督員日常工作聯系和活動安排事宜。
四、廈門市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在工作中可以行使以下權限:
1、要求被投訴單位和人員提供與投訴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及其他有關材料,并就被投訴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要求與被投訴單位和個人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協助、配合投訴調查;
2、責令被投訴單位和個人停止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決定的行為;
3、責成有關單位和人員糾正違反效能建設有關規定的行為,并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4、根據檢查和調查核實情況,建議有權機關對違反效能建設規定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違反效能建設有關規定的人員,建議所在單位或紀檢監察機關給予誡勉教育或效能告誡處理。
五、投訴受理。
(一)市效能投訴中心受理人民群眾的以下投訴:
1、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不依法履行職責和違反市委、市政府決定、命令的行為;
2、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工作效率低下、互相推諉、扯皮等問題;
3、機關工作人員不文明行政,作風粗暴、態度惡劣以及訓人罵人的行為;
4、其他違反《規定》的問題。
(二)受理方式:對來電投訴,由98110廉政勤政投訴電話統一受理,轉效能投訴中心處理。來人來信可直接向市效能投訴中心投訴,投訴中心指定專人負責受理。
(三)受理程序。由投訴中心工作人員將投訴內容摘抄在《投訴受理登記表》,送中心領導閱示;投訴中心主任提出自辦、轉辦等意見后,交受理人員登記后進行辦理。
六、投訴件辦理。
(一)直接辦理。
反映市直機關、區領導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問題,以及重大的、帶傾向性問題的投訴,由市機關效能投訴中心直接組織調查處理。
自辦投訴件在一個月內調查處理完畢。個別特別復雜問題的投訴,經投訴中心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二)移交辦理。
1、反映區直機關和下轄鎮(街道)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投訴,市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受理后,轉交相應的區機關效能投訴中心調查處理。
2、反映市直機關內設部門和下轄具有管理職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投訴,市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受理后,轉交相應機關承擔效能投訴職能的部門調查處理。
3、市機關效能投訴中心轉辦投訴件時,視情況分別提出報結果和報情況的要求。
對要求限時報結果的投訴件,接受轉辦部門要在要求時限內辦結并報告結果;如未提出明確時限要求的,要在一個月內辦結并報結果。
對要求報情況的投訴件,接受轉辦部門要在一個月內將調查核實情況告知市機關效能投訴中心。
因情況復雜無法在規定時限內辦結,需延長時限的,要提前報告市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同意。
(三)其他處理辦法。
1、對沒有具體內容的投訴件,經領導批示,可直接結存。
2、對不屬受理范圍的信訪件,按照信訪有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七、投訴件辦結。
自辦和轉辦投訴件調查處理完畢后,市機關效能投訴中心要指定專人進行登記,經領導審核后歸檔。屬署名投訴的,要及時向投訴人反饋辦理情況。
八、市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在檢查和調查中發現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應當給予誡勉教育和效能告誡的,涉及正處(副局級)級以上的,建議市紀檢監察機關按規定予以處理。涉及其他人員的,建議所在單位或同級紀檢監察機關予以處理。
九、市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內設綜合、信訪和調查三個工作小組。
信訪組負責群眾投訴受理,包括來信(含98110轉來的來電記錄)登記、來訪接待,投訴件的轉辦、督辦,統計全市投訴受理和調查處理數據。
調查組負責自辦投訴件的調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向投訴人反饋投訴辦理情況。綜合組負責投訴中心的信息處理、文檔管理、材料起草、情況匯總和內務管理事務。
十、市機關效能投訴中心要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投訴件的辦理結果應在適當范圍內公開;要注意保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嚴肅處理打擊報復投訴人的行為。
十一、市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工作人員要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和各機關職能,提高工作效率;要嚴格依法行政,秉公辦事,取信于民;要熱情周到,優質服務;要自覺遵守國家有關公務回避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