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鼓勵留學人才來寧工作或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時間:2022-04-19 02: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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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鼓勵留學人才來寧工作或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為全面推進科教興寧戰略,鼓勵和引進留學人才尤其是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以多種方式來寧工作或服務,充分發揮他們在科學研究、技術進步、產業化開發等領域的重要作用,特作如下規定:

一、積極鼓勵引進各類留學人才

(一〉留學人才是人才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吸引留學人才來我區工作,采取多種形式組織留學人才為我區服務,對調整我區人才結構,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高素質人才隊伍具有重要意義。當前,要圍繞西部大開發和科教興寧的戰略目標,抓住新世紀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和社會發展的有利時機,大力引進留學人員來寧施展才華,推動我區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

〈二〉本意見所稱留學人才的基本條件是:我國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人員中具有學士〈含學士〉以上學位或中級〈含中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國內已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到國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公司等進修或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績的人員。上述留學人才包括全國各地的歸國留學人員、海外留學人員和已加入外國國籍或已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的人員。根據我區實際,重點引進煤炭、電力、石化、冶金、機械、輕紡、醫藥、建筑建材等學科或技術領域內的優秀人才;擁有技術含量高、市場開發前景廣闊的專利、發明或技術秘密的人員;新材料、生物工程、特色醫藥、煤化工和天然氣化工以及城市規劃與建設管理、世界經濟與貿易、現代農業等領域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把引進的留學人才納入全區人才資源開發的范圍,逐步構建政府引導、市場調節、智力流動、契約式使用人才的新模式。鼓勵留學人才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來寧長期工作或短期服務,可以技術、貨幣、實物等出資創辦或入股各類經濟實體,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創辦、承辦、承包、租賃各類科研機構和經濟實體;可以開展學術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擔科研項目;可以到區內企業、事業單位或本區駐海外企業、機構任職或兼職;可以進入博士后流動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等。

〈四〉可以采用崗位聘用、項目聘用、任務聘用等方式,聘用符合條件的優秀留學人才擔任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領導職務;聘任優秀留學人才擔任行政管理部門的顧問或咨詢專家。

二、建立引進留學人才的“綠色通道”

〈五〉引進的留學人才不受用人單位編制數額、增人指標、工資總額的限制,不受其出國前戶籍所在地的限制。留學人才憑用人單位證明或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可向縣級以上人事部門申請《寧夏回族自治區留學回國人才工作證》〈由省級人事部門統一印制、頒發h其中對已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才,按規定發給《外國專家證》。留學人才可憑上述證件證明身份,并享受相關待遇。持中國護照的留學人才要求取得我區常住戶口的,憑《寧夏回族自治區留學回國人才工作證》,由當地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辦理落戶手續。外籍留學人才〈含隨行外籍直系親屬)可憑《外國專家證》及其它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兩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對符合在華永久居留條件的,可根據其本人意愿,經批準可給予在華永久居留資格。

〈六〉簡化留學人才出入境手續,保證其來去自由、方便。外籍留學人才如確因時間緊急或其他原因未在國外辦妥入境簽證的,可依據有關規定申辦口岸簽證。常住或定居的外籍留學人才〈包括配偶、子女〉,根據其需要,在其居留證件有效期內,可給予辦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簽證;對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留學人才,可根據其實際需要發給有效期1至5年,每次停留最長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多次入境有效簽證;短期在寧不能按期離境的,可申請簽證延期。在華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可發給5年多次入境有效簽證。

〈七〉留學人才的直系親屬可按有關規定隨遷在寧落戶,并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對隨遷的國內直系親屬屬農業戶口的,可準予在落戶地辦理“農轉非”。對留學人才隨遷配偶就業、子女入托及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當地有關部門應妥善安排。隨遷子女在自治區參加中考或高考的,參照歸僑子女入學的規定予以照顧。

三、從優確定留學人才的基本待遇

〈八〉留學人才來寧工作的報酬和待遇應與其本人能力、貢獻相掛鉤。企業聘用的,經雙方協商確定工資標準和分配方式;事業單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單位同類人員從優確定。到國有企業從事技術開發、技術入股、管理工作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的,可按合同規定,按企業連續3年新增產品銷售利潤的一定比例付給報酬。

〈九〉留學人才來寧工作,其在國外取得的與國內相對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執業資格,經有關職能部門審核予以確認,由用人單位聘任并享受相應的待遇;沒有在國外取得與國內相對應專業技術職務的,經職稱管理部門對其學歷、學術或專業技術水平進行認證后,確定相應的任職資格。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受本人任職年限和單位崗位結構比例的限制。

〈十〉留學人才來寧參加工作后的工齡,可與本人出國前工齡、在國外攻讀碩士博士學位年限等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留學人才配偶來寧參加工作后的工齡,可與本人出國前工齡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如留學人才需補繳基本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十一〉引進的留學人才來寧定居,用人單位應發給一定數額的安家費,并幫助落實相對較好的住房條件;允許留學人才租用由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留學人員,可憑《寧夏回族自治區留學回國人才工作證》按規定購買安居工程住房;外籍留學人才可憑《外國專家證》購買安居工程住房和涉外銷售商品房。房地產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對來寧工作較長時間的留學人才,在國外有直系親屬的,要安排適當的探親假期。

四、營造有利于留學人才創業的良好環境

〈十二〉留學人才以高新技術成果來創辦企業,憑留學人才身份證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對注冊資本可放寬要求。留學人才在寧創辦的獨資、合資企業,可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留學人才來寧從事高新技術研究或科技成果轉化的,當地政府可給予必要的經費補助、貸款貼息,幫助解決投資立項、融資、土地征用等實際問題。對經自治區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享受自治區政府有關文件規定的扶持政策。對有良好發展潛力的重點項目,可申請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或貸款貼息。

(十三〉尊重留學人才的智力成果,依法保護留學人才的知識產權。留學人才在寧從事研究開發所取得的技術成果申請國內外發明專利,由自治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給予全額申請費補助。發明專利可視同科技成果,優先推薦參評國家和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屬職務發明專利,專利權的持有單位在專利轉讓、許可他人實施后,可在所得凈收益中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獎勵給發明人或設計人。鼓勵學人才以技術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留學人才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其作價金額最高可占公司注冊資本的35%;經投資各方約定,留學人才也可享有更高的股東權益。

(十四〉加快留學人才創業園的建設,為留學人才來我區工作與服務提供基地。建設和發展創業園,是為留學人才提供服務的一種重要手段,對人才隊伍建設和高新技術科研成果轉化具有重要意義。要認真貫徹執行人事部關于印發《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辦法》的通知(人發〔2001〕7號)精神,從我區實際出發,堅持改革創新,把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與社會參與緊密結合起來,與時俱進,抓住機遇,積極創造條件,加快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建設,使其成為吸引海外留學人才來我區工作與服務及轉化科技成果的重要基地。創業園在為留學人才提供工商注冊登記,稅務登記和優惠政策時,實行“一門式”服務,使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及收益分配等政策落到實處。

〈十五〉努力為留學人才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用人單位應為引進留學人才配備必要的助手和科研設施,允許他們從國外自帶助手。留學人才因科研工作需要,進口必要的儀器、設備和少量試劑、原料、配件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后予以免稅。

〈十六)對為我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留學人才,可按規定申報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推薦申報國家或自治區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符合“寧夏回族自治區新世紀313人才工程”對象條件的,可列為人選。做出特別重大貢獻的,由自治區政府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對引進留學人才到寧創業、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和表彰。

〈十七)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權的留學人才在寧期間取得合法收入,個人所得稅按有關規定予以優惠,并可全部購買外匯攜帶或匯出境外。對來寧留學人才的合法收入及其他權益,一律尊重本人意愿,依法給予保護和保密。

五、加強對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工作的領導

〈十八〉各級政府要把引進留學人才作為實施人才戰略的一項重要任務擺上議事日程,進一步統一思想,總體部署,落實責任,完善政策。政府領導要親自抓,及時協調解決留學人才引進過程中的實際問題。各級人事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引進留學人才的規劃,負責對留學人才的資格認定和宏觀管理。各級教育、科技、公安、財政等部門要相互協作,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為留學人才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十九〉要加大對引進留學人才的投入力度。各級政府應積極籌措引進留學人才專項資金,用于引進留學人才工作。

(二十〉要高度重視留學人才工作網絡建設。有條件的地區可建立留學人才信息庫,創建留學人員網絡窗口,并通過多種途徑,密切與留學人才的聯系,有針對性地舉辦各類宣傳和引智活動,重點介紹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概況、引智政策、科技信息、產業資訊等,以吸納廣大留學人才來寧投資創業、貢獻才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