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廉政建設談話誡免制度的暫行規定

時間:2022-07-18 0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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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風廉政建設談話誡免制度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委屬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管理,促進領導干部的廉潔自律、廉潔從政,切實提高黨風廉政建設的水平。根據省委、省政府的有關要求,參照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的做法,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委屬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凡出現違反省委、省政府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以及委黨組《關于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暫行辦法》中的規定職責,除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紀案件的要依據有關規定予以查處外,對違反政治紀律、失職瀆職,不夠紀律處分的,均要進行談話誡勉。

第三條凡在貫徹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政策規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要進行談話誡勉:

一、凡對省委、省政府以及委黨組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不傳達、不貫徹,不能及時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法規制度的;

二、凡對職責范圍內的單位、部門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不研究、不解決,并發生了違紀問題的,要依照委黨組《關于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暫行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做出處理。

第四條凡在執行公務中,違反有關廉潔從政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由委黨組按照責任分工進行談話誡勉:

一、凡違反中央有關收入申報、禮品登記、出國(境)旅游、使用通訊工具、購車乘車、住房等方面的有關規定,情節輕微,不夠黨紀政紀處分的;

二、凡在執行公務中,利用職務、職位或計委的影響,在項目單位侵占集體財物,或發生其他違紀問題的。

第五條凡委屬正職領導干部發生違紀問題,需要進行談話誡勉的,由委黨組書記、主任進行;委屬副職領導干部發生違紀問題,需要進行談話誡勉的,按照黨組分工,由分管的副主任進行。

第六條委屬縣級以上領導干部,凡違反政治紀律,不能履行規定的職責,或者其自身以及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了違紀問題,經過誡勉談話二次以上,仍無明顯效果者,要按照干部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

第七條對執行本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由駐委紀檢組、監察室負責。對委屬各單位、各部門的執行本規定的情況,要結合黨組民主生活會的召開,每半年向黨組反饋一次。

第八條本規定由委黨組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