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文明執法行為規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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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文明執法行為規范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交通執法行為,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切實做到依法行政、規范執法、文明執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交通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省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從事交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強制等執法活動時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交通行政執法應當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第四條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在法律、法規授權或委托范圍內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委托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超越權限執法。

第五條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必須具有執法資格,持有交通部統一制式、省交通廳統一制發的《交通行政執法證》。嚴禁臨時聘用無執法主體資格的人員從事或協助執法。

第六條上級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根據職責權限對下級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執行本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交通行政執法行為規范的實施情況列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獎懲的依據。

第二章儀表語言規范

第八條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著裝整齊,并按規定佩帶執法標志。

(一)按統一規定的樣式、顏色內外配套著裝,穿著整齊,并保持服裝潔凈、平整,不得破損。

(二)著執法服裝時,不得披衣、敞懷、卷褲腿、衣領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節的執法服裝,不得混穿執法服裝和便裝;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著執法服裝時不得戴有色眼鏡。

(四)穿著春秋裝、夏裝時,上衣下擺必須束在腰帶內;穿著冬裝時,冬裝內襯衣下擺不得外露。

(五)佩戴標卡、胸卡、腰帶時,胸卡掛在上衣左口袋正中處,腰帶扎在上裝自上而下第四、五顆鈕扣之間;

(六)著執法服裝時,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執法裝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八)上路執法時,可配帶頭盔,夜間必須加穿反光背心。

(九)著執法服裝的執法人員應按統一的換裝時間換裝。

第九條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執法服裝及執法標志,不得變賣或擅自拆改,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調動、退休等原因離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崗位時,執法標志必須上交。

第十條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儀容行為應遵守下列規范:

(一)頭發要整潔,男同志不準留長頭發、長鬢角、長胡須,女同志不得頭發披肩。

(二)女執法人員著執法服裝時,不得留長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化濃妝,不得佩帶各類飾物。

第十一條執法人員參加執法考試、培訓、會議等集體活動,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和順序入場,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場、課堂、會場紀律,不得隨意走動、交頭接耳、接打電話、打瞌睡等。結束時按要求有秩序地退場。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在日常公務中,接待管理相對人時應熱情主動。解答問題要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于不知曉的問題不能隨意發表意見;不屬本部門業務范圍的,應將來人引導至相關部門;遇重大問題應及時上報。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態度和藹,用語文明,不得盛氣凌人、態度粗暴,不得推搡或手指相對人,不得踢、扔、敲打相對人的物品。

第十四條執法人員在現場執法時,不得袖手、背手和將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煙、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嬉笑打鬧。

第十五條執法人員執法用語的基本要求:

(一)執法過程中應當使用文明規范用語、表達準確、通俗簡潔;嚴禁使用生、冷、橫、硬的執法忌語。

(二)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使用恐嚇、威脅、誘導性的語言。

(三)執法人員應以理服人、語言文明,不得出言不遜、諷刺挖苦、講臟話、罵人。

(四)嚴禁使用《交通執法忌語》中所列明的語言。

第三章職業道德規范

第十六條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做到熱愛交通、忠于職守、依法行政、廉潔自律、風紀嚴整、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實施行政行為,不得推諉或者拒絕履行法定職責。嚴禁越權執法,嚴禁濫用職權。

第十八條執法人員應當做到清正廉潔、克己奉公,不徇私枉法,不以權謀私。嚴禁利用職權吃、拿、卡、要。執法人員不得以各種名義索取、接受行政相對人(請托人、中間人)的宴請、禮品、禮金(含各種有價證券)以及消費性的娛樂活動。

執法人員不得使用依法被暫扣或者證據登記保存的車船以及物品。

第十九條執法人員嚴禁參與和職權有關的各種經營性活動;不得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從事經營性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不得向管理相對人借款、借物、賒帳、推銷產品、報銷任何費用或者要求相對人為其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執法人員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不得為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開脫、說情。

第二十一條執法人員在駕駛執法車(船)時,遇遭受意外受傷、突然患病或者遇險群眾的求助,應及時提供可能的幫助和服務。

第四章窗口執法行為規范

第二十二條本規范所指的窗口是指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設置的行政許可辦理、違章行為處理、交通規費征收的中心、大廳、服務窗口等對外辦公場所。

第二十三條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在窗口采用電子顯示屏或者電子觸摸屏、公示欄、活頁材料等形式,向管理相對人公示辦事指南、執法主體(執法人員)、執法依據、執法程序、收費項目及標準、執法結果、監督方式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積極推行“一站式”服務,將所有交通執法事項集中在本單位大廳辦結。

第二十五條窗口工作人員在上班時間應當自覺做到儀容儀表整潔、佩證上崗;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職守;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不得上網聊天、炒股、玩游戲等。

第二十六條工作時間,窗口工作人員應保持辦公桌面的工作資料、辦公用品擺放整齊,保持辦公場所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七條窗口服務應積極推行首問負責制、AB崗制、限時辦理制等。

第二十八條窗口應當為相對人提供必要的服務。

第五章執法檢查規范

第二十九條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有關規定,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要科學制定執法檢查計劃,通過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等活動,避免多頭上路、重復檢查。

第三十一條交通執法人員在從事執法活動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主動出示證件,表明執法身份。

第三十二條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攔截正常行駛的車輛。實施水路檢查時,不得攔截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三十三條上路檢查,必須使用交通執法車輛,不得使用社會車輛上路執法。

交通執法車輛應按照《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置標志和示警燈,隨車攜帶《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使用證》。要保持車輛清潔完好和標志清晰醒目。不得駕駛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從事公務以外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四條在檢查車輛時,要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檢查地點的前方200米、100米、50米處連續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或警示燈、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在150米處發出停車檢查的信號并指揮車輛到達指定的安全??课恢?。

(二)必須使用規范的指揮手勢和停車示意牌(燈),夜間必須使用停車示意牌(燈)并著反光背心。

(三)不準同時雙向攔截車輛。

(四)不準同時攔截3輛以上車輛進行檢查。

(五)不準逢車必查、查車必罰、人為造成交通堵塞。

(六)不準采取扒車、強行追車等危險方法執法。

第六章具體執法行為規范

第三十五條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全面推行行政許可“一個窗口”對外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制度,為管理相對人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務。

第三十六條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積極推行網上審批,提高審批工作效率。

第三十七條行政許可實施單位工作人員在收到申請人的許可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及時受理。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按規定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或改正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許可辦理人員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中明確的審查方式進行實質審查。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錄以外的技術資料、材料。

第三十九條許可實施單位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欄、電子顯示屏或單位網站上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處理)必須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裁量適當、依據準確、文書填制規范。

第四十一條行政處罰應實行調查、審核、決定“三分離”制度,除依法按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查處的案件外,凡進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當事人自愿放棄陳述申辯權利并請求提前處罰的案件),現場執法人員只能收集證據,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除經本執法機構負責人批準的少數案件外,不得現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四十二條在作出違法處罰決定前,交通執法機構必須認真審核案件的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有效,程序是否合法,文書制作是否規范等。對證據不充分或事實不清的案件,應當退回調查人員進行完善或補充調查。

第四十三條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合理自由裁量,做到過罰相當。

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糾正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遵守省廳制定的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限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予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應當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有關情形,并履行相關批準手續。重大的行政處罰減輕案件必須經執法單位集體討論形成意見。無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對依法擬給予5000元以上罰款、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應當經執法單位集體討論形成處理意見,并如實填寫《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參加集體討論的人員應在記錄中簽名。

第四十七條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實行罰繳分離制度,除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納罰款的情形外,執法人員不得現場收取罰款,罰款必須向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

第四十八條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不得下達罰款指標,或者將罰款指標與單位或者個人工資、獎金、福利等直接、間接掛鉤。

第四十九條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對違法行為輕微,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涉案財物數量較少的,可以不對其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嚴禁違法扣留車船和證件。

第五十條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五十一條對暫扣車船要妥善保管,不得造成暫扣車船丟失或者損壞;不得使用暫扣車船;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處置、銷毀、拆解、變賣暫扣車船。有法定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時解除暫扣措施。

第五十二條交通規費征收單位應創新征收方式,積極推行同城通繳、銀行代收、網絡繳費等方式,方便當事人繳費。

第五十三條收取交通規費必須有法定依據,必須嚴格按照公布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減免交通規費。

第五十四條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在依法征收交通規費時,應使用由省級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專用票據。嚴禁使用其他票據替代統一規定的票據收取交通規費,嚴禁收費不開票據。

第五十五條實施交通執法執法時應使用省廳統一確定的執法文書,做到格式統一、內容完整、制作規范。

第五十六條執法文書中除編號和數額、數量等必須使用阿拉伯數字外,應當使用漢字;手工填寫的文書應當使用黑色簽字筆或鋼筆填寫,做到字跡清楚、書面整潔。

第五十七條執法文書按規定需要編寫案號的,應當根據文書的編號規則進行編寫。

第五十八條執法文書設定的欄目,應當逐項填寫,不得遺漏和修改。確因錯誤需要進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線劃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并在改動處加蓋印章,或者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確認;無需填寫的,應當用斜線劃去。

第五十九條詢問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聽證會筆錄等文書,應當場交當事人閱讀或者向當事人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面進行補充和修改,并由當事人在改動處簽章或按指印確認。當事人拒不簽字的,由兩名交通執法人員簽字并注明當事人拒簽理由。

第六十條除簡易程序案件,由當事人現場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當事人的執法文書應當使用送達回證,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達。

第六十一條執法文書中注明加蓋執法機關印章的地方必須加蓋印章,加蓋印章應當清晰、端正,要“騎年蓋月”。

第六十二條執法文書應及時按照要求歸檔。執法案卷應做到一案一卷,使用統一規范的卷皮,卷內目錄填寫規范,材料排列有序,裝訂整齊。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規范未包括的行為規范,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文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四條將本規范的執行情況納入文明執法創建考核范圍,對模范執行本規范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六十五條對違反本規范的,由各級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吊銷執法證件、調離執法崗位;情節嚴重的由交通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各級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受理群眾的監督和舉報。

第六十七條本規范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