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制度

時間:2022-08-09 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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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制度

根據《中共*市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務車輛管理的通知》(樂委辦〔200*〕58號)的精神,現就我市公務車輛駕駛人員的管理工作做如下規定:

一、正式編制的專職駕駛員

公務車輛原則上由專職人員駕駛。單位現有在編的駕駛員必須到崗到位,履行駕駛員職責,確保正常出車。

二、兼職駕駛員

沒有專職駕駛員或因車輛較多不能配齊專職駕駛員的單位,可配備兼職駕駛員。

1、兼職駕駛員必須具備相應的駕駛執照,原則上要有3年以上的安全駕齡,年齡在50周歲以下。

2、兼職駕駛員一般在公務用車較多的崗位和不易影響本職工作的崗位上確定,原則上應是本單位一般工作人員。若單位符合條件的兼職駕駛員確實難以配齊的,經市反腐敗斗爭聯席會議辦公室批準,可放寬到中層干部。

3、兼職駕駛員要分A崗與B崗,明確主次,專人負責。

4、配備兼職駕駛員要填寫《兼職駕駛員審批表》,并報市反腐敗斗爭聯席會議辦公室批準。

三、合同聘用駕駛員

為了建立獨立于用人單位之外的能進能出、靈活高效的后勤人員用工制度,市人才有限公司設立“*市后勤人員服務中心”。對部分確實需要聘請臨時專職駕駛員的單位,經市反腐敗斗爭聯席會議辦公室批準,由“*市后勤人員服務中心”派出駕駛員。

1、“服務中心”向社會招募一定數量的公務車輛駕駛員,建立儲備庫。儲備的駕駛員必須是經正規機構培訓取得駕駛執照的,且有3年以上安全駕齡、年齡在40周歲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政治表現好并能夠勝任駕駛工作的*戶籍公民。

2、“服務中心”根據用人單位的崗位要求和人數,通過儲備庫推薦或公開考試,選用符合條件的駕駛人員,經用人單位認可后派出。并與用人單位、駕駛員本人分別簽訂服務和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定駕駛員的工資、各類保險和服務費等費用。合同實行一年一簽。被派出的駕駛員在合同期內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

3、“服務中心”對被派出的駕駛人員實行人事,負責年度考核、技術等級考評、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等事宜。

4、各單位不得擅自聘用臨時駕駛人員。此前已聘用的臨時駕駛人員確需繼續使用的,須經市反腐敗斗爭聯席會議辦公室批準,納入“服務中心”統一派出,并辦理聘用合同等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