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外來建筑業企業登記備案暫行制度
時間:2022-08-09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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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外來建筑業企業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浙江省建筑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來建筑業企業是指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不在*市的建筑企業(含外來勘察、設計、監理、招標、工程咨詢、工程檢測、房地產開發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供應商等企業)。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來建筑業企業的登記備案和管理,并將登記情況定期抄送監察局和招管辦。
第四條凡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外來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登記備案。
第五條外來建筑業企業登記備案實行年度登記備案制度,如果資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外來建筑業企業,可在登記年度內按照其合法授權范圍在*市從事工程建設活動。
第六條外來建筑業企業辦理登記備案,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市外來建筑業企業登記備案申請表;
(二)在本市具有50平方米以上固定、獨立使用的辦公場所,并有房屋租賃證明;
(三)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四)企業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外省施工企業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誠信記錄證明,本省施工企業由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誠信記錄證明;
(七)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八)駐*市分支機構負責人任命文件;
(九)擬派項目經理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第七條凡未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外來建筑業企業,不得在*市范圍內從事工程項目建設活動,市招投標中心不予辦理進場交易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
第八條外來建筑業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辦公地址、聯系電話等發生變更時,應當于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確認手續。
第九條外來建筑業企業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外,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其建設市場活動或撤消其外來建筑業企業登記備案,兩年內不予再次登記備案的處理。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