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設工程標后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2-08-09 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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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建設市場秩序,確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標后,按照招標文件、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承諾和工程合同約定組織實施,有效制止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施工等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行政區域內應當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含建筑、水利、交通、市政園林等建設工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標后管理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有關管理機構對建設、施工等單位履行投標承諾、工程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施工許可前,應向建設工程所在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報送施工合同備案。備案時應審查施工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是否一致,發現不一致的,應予以糾正。并同時填報《建設工程招標中標情況登記表》(見附表一)。

第五條加強對施工分包的管理。專業工程分包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方可分包,并填寫《施工分包情況登記表》(見附表二),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第六條工程建設過程中因設計變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項工程造價變更大于5%的,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監理單位應當在變更發生后15天內,填寫《建設工程量和工程造價重大變更主要原因分析報告備案表》(見附表三),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投標文件確定的項目經理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宜更換:

(一)因重病或重傷(持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不能履行職責的;

(二)主動辭職或調離原工作單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施工單位認為該項目經理不稱職需要更換的;

(四)無能力履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造成嚴重后果,建設單位要求更換的;

(五)因違法、違規被責令停止執業的。

發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換的,施工單位應向工程建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填報《建設工程管理班子變更情況報告表》(附表四),并附上有關證明文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變更。更換后的項目經理應與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所確定的項目經理的主要條件一致。

第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應對建設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員和施工分包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現場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和步驟包括:

(一)施工管理人員到位情況

1、項目經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是否與《建設工程招標中標情況登記表》一致;

2、項目經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變更是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二)施工發包和承包情況

1、建設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有關施工分包的規定;

2、建設工程組織分包后,是否及時填報《施工分包情況報告表》,填報內容是否屬實;

3、施工現場是否有投標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機械設備。

(三)填寫《建設工程標后監督檢查記錄表》(見附表五)情況

1、現場施工管理人員與《建設工程招標中標情況登記表》不一致的;

2、項目經理未按投標文件中承諾現場到位的;

3、施工現場大型或主要施工機械設備沒有按投標文件承諾進場的;

4、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沒有載明專業分包或專業分包內容不一致的,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擅自分包的,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5、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的。

發現有上述行為的,應及時查處,并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建設、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記入單位的不良行為記錄并予以公示:

(一)建設單位違反規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單位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行為的;

(三)非原參加投標中標的項目經理負責組織施工或在實施過程中違反規定更換項目經理的,項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員與中標文件確定的人員不相符的;

(四)投標文件中承諾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機械設備沒有進入施工現場的;

(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項目經理在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有下列行為的,記入個人不良行為記錄并公示:

(一)施工現場管理不到位的;

(二)本人資格證書登記所在的單位非中標單位而從事該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的;

(三)項目經理未按投標文件中承諾現場到位的;

(四)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建設工程管理班子的其他人員有上述行為的,參照上款的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存在本辦法第九、第十條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根據其違法情節輕重,提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下列處罰:

(一)限期整改;

(二)經濟處罰;

(三)如違法情節嚴重無能力履行合同規定的,清算退場。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