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事故管理學生細則

時間:2022-08-20 0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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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事故管理學生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中小學學生溺水事故發生,保障中小學學生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省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二條學校應建立預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制度。每年4至5月份,學校要開展預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專題活動。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嬉水、游泳的安全衛生教育,并從地方實際出發提出具體安全要求。

第三條學校要開設游泳常識課,有校內游泳館(池)等設施的學校可開設游泳技能訓練課,指導青少年學生熟練掌握游泳的技巧和自救方法。學習游泳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配備有資質的救生人員。引導學生家長在假期利用有資質的社會培訓機構對學生進行游泳技能培訓,讓更多的學生學會游泳。

第四條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多數來自中西部山區農村地區,對江、河、湖、塘不甚了解,缺乏必要的預防溺水事故的安全知識,學校要特別加強對這部分學生預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五條學校要建立健全預防學生溺水事故的安全防范制度。把任務落實到部門、班級,實行各負其責的防范工作機制。

第六條學校應當在校內水池等易發生溺水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加裝防護設施。

第七條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春(秋)游、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等活動時,活動地點或途中有河流、湖泊的,要落實預防學生溺水事故的相關措施。需乘坐船只的,必須嚴格檢查船只的證照和安全性能情況,嚴禁超載。

第八條每年暑假前,學校要印發《告家長書》,通過家庭訪問、家長會等形式,加強學校與家長的聯系,增強家長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識和監護人的責任意識。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協調電視臺、電臺等新聞媒體,加大預防學生溺水事故的宣傳力度。

第九條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農村和城市近郊河流、池塘、水壩附近的管理,設立安全警示牌,并在事故多發地設立安全巡視員或義務監督管理員。

第四章渡運安全

第十條做好學生上學和放學的乘船安全工作。需乘船上學和放學的學校,要按學生過渡航線編排小組,并指定組長負責過渡途中管理,有條件的學校要指派教師護送學生上船。嚴禁學生乘坐未經港航管理部門批準的航舶,嚴禁超載。

第十一條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協調地方海事管理部門切實加強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協助鄉鎮政府及村里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學生的渡運安全。

第五章事故處理

第十二條學校發生學生溺水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省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