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條例
時間:2022-08-21 0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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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實施行政許可中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中心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包括:
(一)對辦事大廳窗口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
(二)對行政許可辦理窗口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監察。
第三條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實行責任制:
(一)中心投訴督查處負責對行政許可辦理窗口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
(二)行政許可辦理窗口部門對被許可人從事相應行政許可事項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中心綜合科對涉及行政許可的規范性文件實行事前審查制度和備案制度。
第五條中心投訴督查科負責組織行政許可辦理行政復議,對大廳辦理窗口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
第六條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辦理窗口應當在作出決定后5日內報綜合科和投訴督查科備案;一般行政許可事項應當按月報綜合科和投訴督查科備案。
第七條行政許可辦理窗口部門按照職能行使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權。
第八條行政許可辦理窗口應當督促被許可人建立自我檢查制度,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相應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并建立監督檔案,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歸檔備查。
第九條行政許可辦理窗口可以根據情況對被許可人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條行政許可辦理窗口應當建立協助告知制度,互相通報情況,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第十一條中心投訴督查科負責受理對中心辦事大廳行政許可辦理窗口工作人員的舉報和投訴,接到舉報和投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舉報和投訴的受理人、受理電話、電子信箱應當在中心大廳電子觸摸屏和網站公布。
第十二條各辦理窗口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投訴督查科提出處理意見,責成限期糾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或變更:
(一)行政許可決定明顯不當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撤銷或變更行政許可的。
第十三條行政許可辦理窗口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投訴督查科依照公務員管理權限和程序依法處理。
(一)有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監督檢查中故意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實施行政許可中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四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由本中心行政許可辦理窗口提出處理意見,依法撤銷行政許可。
第十五條被許可人有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許可辦理窗口提出處理意見,經審查后,由辦理窗口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本中心投訴督查科和行政許可辦理窗口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檢查不力的,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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