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用查詢制度
時間:2022-08-22 1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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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信用信息查詢行為,根據《浙江省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是指查詢主體通過省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機構提供的查詢途徑查詢企業信用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省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機構依法歸集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等在市場監管中獲得的企業信用記錄,形成全省統一的公共征信數據庫。查詢主體必須依法保護國家秘密、企業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第四條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省“信用浙江”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省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省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機構具體負責向社會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的日常管理和服務。第五條查詢主體是指查詢企業信用信息的組織或個人,主要分成以下幾類:(一)全省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二)上海、江蘇等其他?。ㄊ小⒆灾螀^)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三)司法、國家安全、紀檢監察等部門;(四)經工商注冊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各類經濟組織;(五)金融機構;(六)信用服務機構;(七)其它組織和個人。第六條省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機構提供以下查詢方式:(一)互聯網查詢。是指通過信用浙江網及省政府門戶網站查詢企業信用信息。通過互聯網查詢非公開企業信用信息需通過CA電子身份認證。(二)局域網查詢。是指通過政務網絡、專線接入等方式,查詢企業信用信息。通過局域網查詢企業信用信息的,查詢主體必須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辦法,并交省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機構備案。(三)書面查詢。是指到省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機構及指定的受理點,查詢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主體需填寫查詢申請表格,并遞交營業執照(國家機關需提供介紹信等公函)、承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備審。(四)省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機構提供的其它查詢方式。查詢主體根據實際情況可選擇不同方式進行查詢。
第七條本省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查詢企業信用信息按照以下規定:(一)《浙江省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辦法》第七條所列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可以查詢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信用信息;(二)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查詢屬地企業信用信息;(三)《浙江省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辦法》第七條所列的市、縣(市、區)級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可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同級人民政府,申請查詢屬地企業信用信息;(四)《浙江省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辦法》第七條所列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所屬的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因某具體行政管理需要,查詢異地企業信用信息的,可向省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機構提出申請;(五)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或管理機構,因某具體行政管理需要,查詢企業信用信息的,可向省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機構提出申請。第八條上海、江蘇等其他?。ㄊ?、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因工作需要查詢浙江省企業信用信息的,可通過當地省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向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省“信用浙江”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查詢。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省“信用浙江”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與相關?。ㄊ?、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建立企業信用信息交換共享機制。第九條法院、檢察、公安、國家安全、監察等機關、部門,可持縣級或縣級以上機關開具的公函,查詢當事企業信用信息。第十條企業可以查詢本企業信用信息。經企業授權,企業和個人可以查詢授權企業信用信息。第十一條金融機構因業務需要查詢企業信用信息的,可通過總行(總部)或省級分支機構向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省“信用浙江”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查詢,經批準后,由省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機構與其簽訂相關查詢協議。第十二條信用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浙江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備案,需查詢企業信用信息的,經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省“信用浙江”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與省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機構簽訂相關查詢協議。第十三條其他組織或個人需查詢本省企業信用信息的,按照有關規定向省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機構提出申請,或通過信用服務機構查詢。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機構可以不予受理:(一)申請查詢理由不充分的;(二)查詢申請人未能提交合法證明的;(三)申請查詢內容超出本辦法規定查詢范圍的;(四)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省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機構不予受理的,應告知查詢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第十五條省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機構對企業信用信息的查詢進行實時監控,并對查詢和使用情況進行記錄、保存。第十六條查詢主體應合法、合理應用企業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查詢理由以外的其它用途。查詢主體違反前款規定,省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機構對其失信行為進行記錄;給企業或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七條省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機構提供的企業信用信息,供查詢主體決策參考,對其產生的后果,省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機構不承擔法律責任。第十八條查詢主體認為查詢的企業信用信息有差錯的,可向省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機構提出異議。省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機構應當及時與提供信息的單位核實;提供信息的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確有錯誤的應當立即改正并予以公告。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