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縣域項目信貸管理制度

時間:2022-09-07 05:16:00

導語:銀行縣域項目信貸管理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銀行縣域項目信貸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國家開發銀行*市縣域貸款項目信貸管理工作,發揮*市開發性金融合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合作辦)在信貸管理和本息回收工作中的作用,結合*市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開發性金融支持*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縣域經濟發展的人民幣表內外貸款項目(以下簡稱縣域項目)的信貸管理和本息回收工作。

第三條縣域項目信貸管理的基本目標:

(一)健全防范信貸風險、保障信貸資產安全的高效組織管理體系,建立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的信貸管理操作規程,將市合作辦建設成為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管理平臺。

(二)通過優質金融服務,提高國家開發銀行對*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縣域經濟發展的貢獻度。

(三)加強全面信貸風險管理,提升信貸資產質量,確保本息回收。

第二章信貸管理組織

第四條市合作辦承擔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管理和本息回收延伸機構的職能,與國家開發銀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簡稱分行)共同負責對縣域項目進行實地監管,協調解決貸款管理和本息回收問題,保證本息回收和信貸資產安全,不斷鞏固開發性金融市場建設的成果。

第五條市合作辦發揮貼近項目的優勢,參與貸款合同談判、合同簽訂、合同變更、貸款發放、資金支付、貸后監管、本息回收和風險監控與化解工作。

第六條市合作辦在每年年底之前,向分行報送《*市縣域貸款管理分析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縣域項目全年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款本息回收、貸款余額、貸款資產質量變化、貸后管理情況,一年來對貸款監督檢查情況、采取的具體措施和辦法、是否有貸款出現不良的趨勢、不良貸款化解措施、貸款擔保情況,以及下一年度信貸管理工作安排等。

第七條分行對市合作辦人員進行不定期的信貸管理培訓,指導市合作辦進行信貸管理,定期檢查或抽查市合作辦信貸管理質量,提出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信貸管理的措施。

第三章協議和合同管理

第八條市合作辦協助分行落實貸款內部條件和外部條件,完成貸款條件再確認。對貸款條件發生變化的,根據變化后的風險程度,協助分行完成貸款條件變化的審批手續。

第九條市合作辦參與有關合作協議、貸款合同、表外貸款協議、資金監管協議的談判,協助分行完成協議、合同的簽訂,了解協議、合同的內容,明確協議、合同對貸款發放、資金支付、資金使用、本息回收、信息報告等的規定。

第十條合同擬訂過程中,根據項目特點和當地實際情況,市合作辦提出有針對性的風險防范措施和監管措施建議。

第十一條對借款人在執行與分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協議中發生信貸事項變更,或借款人與用款人簽訂的合同、協議在執行中發生變更,市合作辦核實發生變更的原因,分析變更后對貸款安全的影響,落實變更后風險防范措施,協助分行辦理有關變更事項和變更手續。

第四章貸款發放和資金支付

第十二條市合作辦根據簽訂的信貸合同和有關協議,監督貸款發放條件的落實,檢查信貸合同是否繼續有效、借款人是否有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項目建設所需的批準文件是否均已合法取得、項目資本金和其他配套資金是否已按合同約定到位、擔保合同是否已生效等事項,協助分行進行貸款發放。

第十三條市合作辦根據簽訂的信貸合同和有關協議,監督貸款資金支付條件的落實,監管貸款資金流向,掌握用款人的資金使用情況,并匯總分析。在按季度向分行報送的監管專戶報告中反映貸款資金動態監控情況,重點關注項目資本金與其他配套資金是否按合同約定到位,資金用途是否改變,是否專項用于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有無擠占挪用,資金在支付后至形成實物工作量的過程中,是否流入股市、房地產等國家明令禁止的領域。

第十四條對設立結算行的縣域項目,市合作辦協助結算行進行資金支付監控。

第五章貸后管理

第十五條市合作辦對貸款項目進行監管,現場監管頻度不低于1次/月,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項目進展是否順利,有無出現重大事故,有無建設期延長情況;

(二)項目累計完成工程量與項目累計財務支出是否相當,費用開支是否符合規定;

(三)項目采用的技術、工藝、設備是否出現較大變化;

(四)預計項目總投資能否控制在概算范圍內;

(五)項目監理是否認真履行職責;

(六)貸款項目是否出現重大變化等。

第十六條市合作辦對借款人(和用款人)進行監管,現場監管頻度不低于1次/月,向借款人索取財務報告頻度為1次/季,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主要領導班子和信用意識變動情況;

(二)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產品市場趨勢;

(三)借款人財務狀況、現金流及變動情況;

(四)借款人的債務結構情況,在其他銀行的借款及其償還情況、或有負債情況;

(五)借款人的重組改制、涉及法律訴訟情況等。

第十七條市合作辦對擔保人和抵(質)押物進行監管,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對于保證擔保,重點關注保證資格、保證意愿和保證能力等;

(二)對于抵(質)押擔保,重點關注抵(質)押的合法性,抵(質)押物價值、變現能力等,并配合分行完成抵(質)押物價值評估和抵(質)押物質量分類等工作。

第十八條市合作辦進行地區性信貸風險管理,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市GDP發展水平、經濟發展方式、產業結構、可持續發展能力等;

(二)*市財政收支狀況、財政負債水平和管理情況等;

(三)*市整體金融環境、整體信用狀況、地區存款總量和地區貸款總量及變化情況等。

第十九條市合作辦每季度向分行報送監管專戶報告,年底須報送縣域貸款管理分析報告。監管專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貸款資金支付和資金使用情況(資金支付階段)、項目建設情況(固定資產貸款,項目建設階段)、借款人(和用款人)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含簡要現金流分析)、主要產品市場情況、監管結論及工作建議。

第二十條分行每季度對市合作辦進行跟蹤監管,按照每半年不低于一次的頻度,對市合作辦履行的監管職責和管理效果進行檢查,同時對借款人(和用款人)進行現場抽查,重點檢查貸款是否用于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有無擠占挪用和進入國家明令禁止領域,以及借款人(和用款人)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六章本息回收

第二十一條分行根據借款合同向市合作辦發送當期貸款本息回收清單。

第二十二條市合作辦負責按用款人對到期本金和利息進行細分,通知各用款人準備應繳利息和到期貸款本金,督促借款人(和用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結息日和本金到期日前及時將還款資金劃轉至分行。

第七章風險監控和化解

第二十三條市合作辦要提前預測對還本付息存在困難的借款人(和用款人),將還本付息存在困難的企業情況及時上報分行和*市政府。

第二十四條市合作辦對還本付息存在困難的借款人(和用款人)加強監管,協助分行進行現場催收利息和本金,共同制定風險化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和用款人)還本付息存在困難時,市合作辦協助分行,根據合同約定啟動違約風險分擔機制。

第八章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違反協議、合同約定時,市合作辦配合分行追究借款人違約責任,按照協議、合同的約定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七條市合作辦應嚴格執行本辦法,對違反本辦法,貽誤工作或造成損失的,由分行和*市政府共同協商,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人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開發銀行浙江省分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