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公開招聘制度
時間:2022-09-12 02:06:00
導語:事業公開招聘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規范事業單位招聘行為,提高人員素質,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國家人事部第6號令)、省人事廳《關于轉發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第6號令)的通知》(皖人發〔2006〕8號)以及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適用本辦法。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和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除外。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應在核定的人員編制內進行。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實行聘用合同制度管理。
第三條公開招聘要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公開招聘要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五條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政府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主管機關。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與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第七條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要求。
第九條公開招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并申報招聘計劃;
(二)制定招聘方案;
(三)招聘信息;
(四)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五)考試、考核;
(六)身體檢查;
(七)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八)公示招聘結果;
(九)向市人事局報批招聘結果;
(十)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實行計劃招聘制度。市轄各區、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每年兩次(1月底、7月底)向市人事局申報招聘計劃,市人事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各縣所屬事業單位招聘計劃須報市人事局核準。
招聘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招聘崗位及資格條件、招聘人員數量、招聘時間、招聘方式等。
第十一條縣、區事業單位招聘人員,由縣、區人事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市屬事業單位招聘人員,由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規模較大的事業單位經批準后可以自行組織。
第十二條招聘單位應按照批準的招聘計劃,制定實施方案,明確組織領導、操作程序、招聘辦法、工作紀律等,經市人事局審定后施行。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公開招聘信息,招聘信息應當載明用人單位情況簡介、招聘崗位、招聘人員數量及待遇;應聘人員條件;招聘辦法;考試、考核的時間(時限)、內容、范圍;報名方法和收費標準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組織招聘的部門應對報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及時告知報名人員。
第十五條報考同一崗位的要形成競爭比例。當同一崗位的招聘人數與應聘人數沒有形成競爭比例時,取消該崗位的招聘或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考試內容應為招聘崗位所必需的綜合知識、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條考試科目與方式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
第十八條考試可采取筆試、面試等多種方式??荚?、測試成績可按一定權重合成,從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確定體檢和考核對象。
第十九條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考試服務機構和人才服務機構可受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委托,為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急需引進的高層次、短缺專業人才以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的人員,以及因保密不宜公開招聘或專業特殊難以形成競爭的,經市(縣)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條體檢必須在縣以上綜合性醫院按照相應的體檢標準進行,由負責招聘工作的部門組織。
第二十二條對通過考試的應聘人員,用人單位應組織對其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考核,并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復查,不符合資格條件的,不予聘用。
第二十三條經招聘工作領導組織集體研究,按照考試和考核結果擇優確定擬聘人員。
第二十四條對擬聘人員應在適當范圍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立人事關系。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聘用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二十八條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違反干部人事紀律及本規定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條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聘人員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條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規定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需要招聘外國國籍人員的,須報省人事廳核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聘。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招聘工勤人員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以往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