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污染燃料劃分制度
時間:2022-09-17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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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國務院劃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要求,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以下簡稱“禁燃區”),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不適用于車用燃料。
三、下列燃料或物質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桿、鋸末、稻殼、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過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窩型煤、輕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氣。
注:1、固硫蜂窩型煤僅限于居民采暖小煤爐使用。固硫蜂窩型煤硫含量限值0.3%是指可排放硫含量。有條件的城市可以在“禁燃區”內規定禁止燃用固硫蜂窩型煤。
2、燃料的實際熱值不等于基準熱值時,表中的硫含量和灰分含量限值需乘以熱值調整系數。
熱值調整系數=實際熱值/基準熱值。實際熱值指燃料的低位發熱量。
3、燃料中其他污染物含量還應符合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
四、國務院劃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應制定高污染燃料銷售、使用、轉運、存放的管制辦法和鼓勵使用清潔能源的經濟政策,并可以制定嚴于本規定第三條確定的高污染燃料控制要求,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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