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文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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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處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一、為進一步加快公文運轉速度,提高政府辦事效率,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及《大余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二、本細則所稱公文范圍:(1)中央、國務院和省、市來文來電(含中央、國務院和省、市各部門、單位來文來電);(2)縣政府部門、縣直單位、鄉鎮政府及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向縣政府報送的各類報告、請示;(3)縣政府下發的文件。

三、縣政府辦公室是處理縣政府公文的日常管理機構,并負責指導縣政府部門、縣直單位和鄉鎮政府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簽收

四、凡送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的公文,均由縣政府辦公室秘書科統一簽收、分發。

五、凡未經縣政府辦公室秘書科簽收、分辦的公文,縣政府領導不予辦理。

第三章公文擬辦

六、縣政府辦公室收到各類公文以后,由縣政府辦公室秘書科根據公文內容,按照縣政府領導的工作分工,提出擬辦意見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分管政務的副主任審核后,再呈送縣政府領導閱批。

(一)中央、國務院和省、市來文來電,屬綜合性的或事涉重大事項的,呈送縣長、常務副縣長、副縣長閱批;屬單方面工作性質的,呈送縣長、分管副縣長閱批。上級公文的傳閱順序一般為:縣長、常務副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調研員。

(二)縣政府部門、縣直單位和鄉鎮報送縣政府審批的請示、報告,涉及有關機構設置、編制、人事安排及財政或各種政府性基金撥(借)款、收費、集資、稅(規)費減免、價格、上繳資金返還等事項由縣政府辦公室秘書科收文后,呈送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縣長閱批;其他一般性的請示和報告,呈送分管副縣長閱批;綜合性的或涉及重大事項的請示和報告,呈送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縣長閱批。請示和報告的傳閱順序為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縣長。須列入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由分管副縣長提出,常務副縣長把關,報縣長審定,再提交會議討論。

七、縣政府辦公室在提出擬辦意見前,要對鄉鎮、部門、單位報送縣政府的公文進行嚴格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行文規則;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及其它有關規定;涉及有關部門的問題是否已協商、會簽,意見是否一致,意見有分歧的,主辦部門是否列明各方理據或提出建設性意見;公文格式是否規范、文字表述是否準確、簡煉,標點是否正確,文種是否恰當等。

第四章公文簽批

八、縣政府領導及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的公文簽發權限為:

(一)縣政府制發的規范性文件(決定、命令、指示、通告、辦法、細則、意見等),向縣人大常委會提請人事任免的議案,由縣長簽發。

(二)以縣政府名義發文,由縣長簽發。

(三)屬于縣政府工作范疇的,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分工內的一般事項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簽發;需要縣政府其他領導協商會簽的,協商會簽后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事關全局的,涉及機構、編制、財稅、經費等方面的文件,主送上級政府或上級政府各部門的文件,由縣長或縣長委托常務副縣長簽發;

(四)以縣政府黨組名義的發文,由縣政府黨組書記簽發;

(五)上級來文來電要求答復的事項,屬于重大問題的,由縣長審批或經縣政府會議研究決定后上報,一般工作問題,由分管副縣長審批后上報;

(六)副科級干部出國(境)由常務副縣長審簽;正科級干部出國(境)由縣長審簽;

(七)副科級干部離縣出差或學習由分管副縣長審簽;正科級干部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簽;

(八)屬于縣政府辦公室自身工作范疇,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的發文,由辦公室主任簽發。

九、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的公文簽批程序為:

(一)縣政府公文簽批的一般程序:秘書股(擬辦)——綜合股(擬文或審核)——分管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審核)——分管副縣長(審核)——常務副縣長(審核)——縣長(簽發)。

(二)屬于縣政府工作范疇,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簽批的一般程序:秘書股(擬辦)——綜合股(擬文或審核)——分管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審核)——分管副縣長(簽發或審核)——常務副縣長(簽發或審核)——縣長(簽發)。

(三)屬于縣政府辦公室自身工作范疇,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簽批的一般程序:秘書股(擬辦)——綜合股(擬文)——分管副主任(審核)——辦公室主任(簽發)。

(四)需要會簽的按公文會簽程序辦理。

(五)為避免一文數簽,以縣政府名義發文,縣長在公文處理單上已簽署了明確意見的,發文文稿經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或副縣長審核把關后即予印發,簽發人為縣長;屬縣政府工作范疇,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縣政府領導在公文處理單上已簽署了明確意見的,發文文稿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把關后即予印發,簽發人為縣政府領導。

如發文文稿與已定原則有出入的,須經請示簽發人后印發。

第五章公文制發

十、以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除抄告單外),發至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調研員、辦公室主任。

十一、公文分發立戶范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各單位,縣委各部門;縣紀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縣人武部,縣法院,縣檢察院,群眾團體,駐縣廠(場)礦。

十二、公文校核印刷。公文校核實行雙校制,即:文件在正式印發前秘書股和綜合股分別進行校稿。綜合股對發文清樣作全面校核;審批、簽發手續、體制格式由秘書股負責復核,規范;文件發送范圍、緊急程序、密級和保密期限由綜合股提出,秘書股規范;發送部分單位的公文,綜合股要列出具體收文單位。秘書股校核時,如發現不符合辦文程序,內容有不妥之處的公文,應及時向綜合股提出修改或處理意見,呈簽發的領導或分管領導審定后再辦理。編號公文均由秘書股統一編號分發;不編文號的公文,由綜合股校核分發。

第六章辦文要求

十三、縣政府辦公室在辦理公文時,要認真履行職責,提高辦文質量,充分發揮參謀助手的作用,擬辦意見要明確具體、切實可行。

十四、公文辦理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分管、誰把關,一級對一級負責的責任制。

十五、縣政府辦公室對各級來文來電,必須在半個工作日內簽收并呈領導審簽,若遇重要文件要即收即辦。

十六、各政務秘書要及時把公文呈送縣領導閱批,縣領導收到公文后,原則上要在1個工作日內閱辦。

十七、公文辦理實行分工合作制,杜絕人走文停的現象發生。分管副縣長出差,由政府辦公室電話請示或報常務副縣長審批,常務副縣長出差報縣長審批。

十八、公文辦理應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轉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十九、公文從簽收之日起,不需征求意見的一般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需征求意見的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公文校核2個工作日,普發性公文印制2個工作日,非普發性公文印制1個工作日。急件急辦。

二十、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簽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簽批日期,其他簽批人圈閱視為同意;沒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二十一、審核修改、審簽公文必須用毛筆、鋼筆或專用簽字筆,不得使用鉛筆、圓珠筆。

二十二、需要通過媒體或其它形式對外宣傳的縣政府及其辦公室公文,須經分管副主任或辦公室主任審批,重要公文須經縣政府領導審批。

二十三、因工作需要寫入縣政府公文的單位和人員,一般應是副科級以上;需寫入縣政府辦公室的單位和人員,一般應是股級以上。

二十四、各部門、單位和鄉鎮政府呈報縣政府要求批復的“請示”件,只報縣政府辦公室,不宜直接報送領導同志?!罢埵尽奔瑫r報縣委、縣政府的,由縣委批復;屬于行政工作的“請示”,不得多頭主送,否則由縣政府辦公室退回重辦或不予辦理。屬情況匯報的“報告”件,除報告縣政府辦公室外,可同時報縣政府領導同志,縣政府不予批復。

二十五、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同志簽發。部門主要負責人未審核簽字的公文,縣政府辦公室不予承辦;未經縣政府辦公室審核的公文,縣政府領導同志不予閱辦。

二十六、縣直二級單位原則上不直接向縣政府請示工作,需要請示縣政府的事項,應由主管部門向縣政府呈文;遇有緊急情況,縣直二級單位需直接向縣政府請示時,應同時報主管部門。

二十七、各部門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或要求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發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要事先與有關部門協調,協辦部門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并經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會簽后報縣政府;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時,主辦部門應將有關部門的意見及理據列明,提出傾向性意見,并將有關部門的正式意見或協調會議紀要作為附件,經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會簽后,一并上報縣政府,部門不得將未經協調的文件上報縣政府。

二十八、根據縣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和公文辦理工作需要,需轉由有關部門、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閱辦的文件,由縣政府辦公室轉出辦理。未經縣政府領導或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同意,縣政府辦公室不得將縣政府領導簽批的意見對外提供。對轉由部門辦理的公文,承辦單位必須簽署明確的意見,并在規定的時間內退回縣政府辦公室。

二十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文件,屬于縣政府各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涉及幾個部門職責的,由部門聯合發文,不得要求縣政府批轉或縣政府辦公室轉發。

第七章不規范來文處理

三十、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規范來文,均由縣政府辦公室說明原因,予以退文。一般的由秘書股股長批準后退文;重要的須經辦公室分管副主任、辦公室主任批準后退文。

(一)公文內容有不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的;

(二)按照縣政府各部門“三定”規定,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項,要求縣政府代辦代轉的;

(三)公文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未事先與有關部門協調、會簽的或經協商、會簽,意見仍有分歧,又不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的;

(四)除上級明文規定和涉及全縣性的、綜合性的重大工作外,來文要求設立縣政府非常設機構的,以及來文要求調整非常設機構組成人員的(除非常設機構正副職調整外);

(五)未經縣政府領導同意以機關名義向縣領導個人報送“報告”、“請示”和“意見”的;或“報告”和“意見”中夾帶請示事項的;“請示”中一文數事的,主送多個機關的;或越級向縣政府請示一般事項的;或請示性文件未注明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的;

(六)公文文種使用不當的;公文格式各組成部分不規范、不準確的;或聯合行文編了多家機關發文字號的;或上行文未注明簽發人姓名,聯合上報的公文未注明會簽人姓名的;或簽發人不是單位主要領導的;

(七)公文中人名、地名、數字及引文不準確的、不規范的;或引用外文未注明中文含義,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縮寫形式未注明準確中文譯名的;

(八)公文中有關附件及其材料不全的;或反映問題模糊,提出的要求含混不清的;

(九)公文印制用墨不均勻,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的。

第八章公文類型及其適用范圍

三十一、行政機關的公文類型及其適用范圍為:

(一)余府發:文種用命令、決定、通知、意見。

1、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安排,實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公文。文種用命令。

2、適用于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的公文。文種用決定。

3、適用于轉發上級政府的重要公文。文種用通知。

4、適用于涉及改革、發展、穩定方面重大決策、措施以及指導全局工作的重要公文。文種用決定、通知或意見。

5、適用于批轉縣政府部門事關重大或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意見、建議和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意見等內容的公文。文種用通知。

(二)余府文:文種用請示、報告、議案、意見、函。

1、適用于向省、市政府請求指示,批準、解決有關事項等內容的公文。文種用請示。

2、適用于向省、市政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等內容的公文。文種用報告。

3、適用于按照法律程序向縣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的人事任免事項等內容的公文。文種用議案。

4、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的公文。文種用意見。

5、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的公文。文種用函。

(三)余府字:文種用通知、通報、批復、決定。

1、適用于成立股級機構和有關人事任免、縣政府領導分工、撤鄉設鎮、行政區劃變更、表彰先進以及縣政府名義授予榮譽稱號、傳達重大情況、批評錯誤等內容的公文。文種用通知、通報或決定。

2、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文種用批復。

(四)余府黨字:文種用請示、報告。適用于縣政府黨組報請縣委常委會議審定事項的公文和向縣委請示、報告事項的公文。

(五)余府閱:適用于印發縣政府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

(六)余府辦發:文種用通知。適用于經縣政府批準,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布置工作,轉發縣政府部門的工作意見、建議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轉發市政府辦公室以及市政府部門重要文件等公文。

(七)余府辦文:文種用請示、報告、意見、函。

1、適用于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向市政府辦公室及有關方面報告情況或請求批準事項等方面的公文。文種用報告或請示。

2、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的公文。文種用意見。

3、適用于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與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和函復有關問題等方面的公文。文種一般用函。

(八)余府辦字:文種用通知、通報、函

1、適用于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傳達縣政府及領導同志的指示和意見,印發重要的會議紀要,以及通報情況等方面的公文。文種用通知或通報。

2、適用于成立或調整縣政府非常設機構的公文。文種用通知或函。

3、適用于縣政府辦公室向縣政府各部門及下級政府布置機關工作公文。文種用通知。

4、適用于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答復縣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向縣政府的請示事項等方面的公文。文種用函。

(九)余府辦抄字:適用于向有關方面告知具體事項。

(十)余府辦秘字:文種用請示、報告、通知、通報、函、意見、批復、決定。適用于縣政府辦公室日常工作的公文。

(十一)余府辦督字:適用于答復建議、提案的公文。

(十二)參閱文件:適用于印發重要工作探討文章等。

(十三)不編正式文號:下列內容的公文以便函的形式下發。

1、會議通知;

2、會議紀要(重要的以通知形式印發);

3、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或答復有關部門征求意見的公文;

4、經貿洽談、展銷會等活動方案;

5、賀電、賀信等;

6、一般的聯系、商洽工作的便函

第九章附則

三十二、本細則自之日起執行,原有關制度和規定與本細則相違背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