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優撫大病救助制度
時間:2022-09-18 0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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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解決在鄉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中的困難,使在鄉重點優撫對象醫療難的問題得到真正解決,根據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大病救助,應堅持“政府牽頭,社會支持,自救為主,救助為輔”的原則。
第二章救助對象和范圍
第三條救助對象為生活特別困難,無自救能力,且除優撫定期撫恤補助外無其它資助渠道和資金來源,同時未享受大余縣醫療保險的下列優撫對象:(1)在鄉老復員軍人;
(2)“三屬”定期撫恤人員;(3)紅軍失散人員和蘇區老干部;(4)七級以下在鄉革命殘疾軍人;(5)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第四條經醫藥減免和醫藥補助的定點醫院辦理轉院手續,在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的在鄉重點優撫對象患有以下11種疾病之一,列入大病救助范圍。(1)急性心肌梗塞、各種原因所致的心力衰竭;(2)急性重癥肝炎或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3)慢性腎功能衰竭;(4)腦中風;(5)精神分裂癥;(6)嚴重的意外創傷;(7)危及生命的良性腫瘤及惡性腫瘤;(8)血液?。唬?)重度股骨頭壞死;(10)長期不能治愈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慢性??;(11)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且經縣政府認定需救助的其他重癥疾病。
第三章救助標準和辦理程序
第五條在享受醫療減免和醫藥補助的基礎上,按住院實際發生的醫藥費用,總額在1000元之內,由對象個人解決,超過1000元的部分由縣民政局從大病救助基金中補助50%,但一次住院最高補助限額為2000元。
第六條年內大病復發再次住院,而造成無力支付醫藥費的,可按上述標準再次進行補助,但一年中多次住院的,補助總額不超過3000元。
第七條救助程序為在醫院治療終結后,由個人提出申請,村(居)委會或單位進行評議后簽署意見,鄉鎮民政所進行審核,住院醫療機構出具疾病證明和住院證明,并附醫療發票,經縣民政局審定后,按比例給予救助。
第四章資金籌集、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建立縣重點優撫對象大病救助基金。經費來源為:縣本級財政每年預算安排5萬元,從上級下撥的優撫經費中提取20萬元,從上級下撥的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經費中提取5萬元,從每次接收的捐贈款和下撥的救濟款中劃入5%。
第九條縣財政局建立“大余縣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大病救助基金”專戶,設立專帳,根據審定的救助計劃,將資金撥至縣民政局,由縣民政局通過銀行或郵局直接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
第十條縣民政局要從嚴把握,嚴格救助程序,確保資金合理使用。縣財政局要加強對救助資金調度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要強化對救助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縣民政局每年初要對上年度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大病救助情況向縣政府進行書面匯報,并逐步完善救助工作。對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大病救助情況應當予以公示,增加救助工作透明度,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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